第八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1、什么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向谁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原则?4、谁是复议申请人?5、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的功能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一级复议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调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调节方式审理复议案件,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只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对其行使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案例袁某因乘车,与售票员王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扭打。经医院诊断:双方都有轻伤。某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给予袁某和王某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遂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召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某区公安派出所以及王某、袁某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作出复议裁决,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各处罚40元。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2、内部行政行为;3、居间行为。4、国防行为、外交行为。案例桃园镇派出所民警许某在下班时,因买菜与张某发生口角,最终扭打在一起。张某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其大腿内侧软组织挫伤,花去治疗费300元。张某打听到许某是桃园镇派出所民警,便到该派出所去要求处理,派出所不予理睬。张某便找到县公安局要求处理。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双方各有过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许某的行为予以罚款200元,并责令其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用300元。同时,认为许某的行为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给予许某内部记过的行政处分,对张某予以警告并罚款50元的处罚。许某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返回三、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不服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其他情况(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案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题: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局、市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中的哪一个?分析要点•《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题中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案例】:银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为提高知名度,扩大产品销路,于1999年开展了“与消费者面对面”活动,凡是参加活动的人在购买了一台理疗仪后即可获得一定现金奖励。如介绍他人购买的,也按数量予以奖励。此活动开展后,银海公司的销售额直线上升,一个月内达数千万元。其后,国家某部委派人到银海公司所在地检查工作,得知银海公司的活动后,认为其活动为非法传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万元。银海公司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法律问题:谁对该案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分析•《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应在于制定方针政策,不宜于、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事务;二是如不服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由国务院复议,则根据不服行政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国务院就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国务院所不能接受的;三是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层级较高,其工作人员素质也相应较高,由其自己进行复议,也具一定的可行性。•由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不服其自身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工作,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之嫌,违背了基本的公正原则,也违背了层级监督的性质和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的原则,不利于国务院加强对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因此,《行政复议法》又规定,对此类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可提起行政诉讼外,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某部委对银海公司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银海公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不能向该部委的本级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提起行政复议,而只能向该部委提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南某是A市(县级市)市区某街道居民,2001年3月,南某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在自家院子内建造了一处面积为55平方米的平房。2001年9月29日,市土地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南正龙建平房未经土地管理局批准,即下达了处理决定书:限南某在1个月内拆除所建平房,并予以罚款2000元。2001年10月,A市进行了机构改革,市土地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合并成立国土资源局。南某不服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于11月初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法律问题:南某应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分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对其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先例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哪个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行政复议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二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分别由两家以上行政机关继续行使的,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职权的行政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行政复议申请应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本案中,A市土地管理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职能并入了新成立的国土资源局,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为A市政府和B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南某可向A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B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资格的转移•【案例】:陆某原是襄樊市某单位司机,2001年10月辞职从事个体运输工作。2001年12月,陆某筹钱买了一辆中型面包车,并开始申办《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但一直到当年春节前夕。证件仍未办妥。陆某见春运期间客流量极大,遂决定一边办理执照,一边从事市区到其所在镇的客运活动。2002年2月7日,市交通局在检查过程中查到了陆某的无证经营行为,遂扣留了陆某的车辆。次日,市交通局在检查过程中查到了陆某的无证经营行为,遂扣留了陆某的车辆。次日,市交通局以陆某无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为由,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制作了“运罚字2000第7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认为自己正在办理有关证件,迟迟未办妥市交通局也有责任,因此罚款8000元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车辆被扣,陆某仍于2月11日缴齐了罚款,领回了被扣车辆。其后,陆某为弥补所受损失,继续从事无证客运活动,直至2002年2月23日遇车祸死亡。陆某死亡后,其子陆小某认为陆某的死亡由交通局的罚款造成,决定提起行政复议。•问题: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陆小某有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分析•行政复议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与一定的具体一行政行为有特定的关系,即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四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行政复议申请只能由受到具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