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行政许可第三节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第四节行政确认第五节行政裁决第五章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第一节概述p.126•一、特征–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是授益性行政行为–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抑制影响公益的因素–依法要式作出•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受理–审核–决定•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政府规制、行政审批)•1、定义•《行政许可法》NO.2: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节行政许可p.128•(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5、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点:–普遍禁止,个别解禁。•禁止的理由:–(1)行为本身有危险性;–(2)资源具有稀缺性;–(3)行为具有技术性;–(4)出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考虑;–(5)税收之目的;–(6)执行特殊政策的需要。•(三)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是政府管制的根本原因,政府机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是行政许可产生的根本原因。•公共产品的特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纯粹的公共物品:国防、外交、治安、治污等。社会资源中较多的介乎于私益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的物品(准公共物品),主要分为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四)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与加入WTO的需要–(二)完善政府职能的需要–(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四)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五)巩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法治化的需要•二、行政许可的影响•(一)积极作用–1、促进宏观调控:政府通过许可制度有效地控制社会的生产、经营规模,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可以有效地利用国有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可以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2、控制危险: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危险的发生,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3、配置资源:资源配置方式分为市场配置与政府配置两类,各有利弊。–试比较亚当·斯密的理论与凯恩思主义的观点•(二)消极影响–1、如果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形成、限制公平竞争、导致和保护垄断行为,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2、如果运用不当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使被许可人失去进取精神,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3、过滥的许可制度的保护不利于企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4、不加以法律规制容易引发腐败。•三、行政许可的原则•从当今世界各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情况来看,较为完善和理想的行政许可制度,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涉及到的法律条款:•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5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6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8条信赖保护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主体合格–设置有据–监督有效•2、便民与效率原则–便民原则即在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之内,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任何申请人的负担,不论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还是调查取证、听取意见,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向申请人提出要求;凡是行政许可机关自己能办到的事,就不要麻烦申请人。–体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并联审批”等。–※对一个行政许可依法应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其基本要求为: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效率原则下规定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与集中办理。•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保障制度,各国通用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2)行政许可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程序上的公平,包括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公平。–(3)公正原则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参阅哈特的阐释:《法律的概念》第157页。•4、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原则–1、在经济生活领域,行政许可仅限于市场无法解决的非私益物品问题的管理;;–2、在公众采取自治管理的方式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情况下设定;–3、在采取登记制度即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时,不设行政许可;–4、在严重影响公众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的领域可以设行政许可进行规制。•我国行政许可法确定许可设定事项的四个原则:–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机制优先。•(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NO.12。–(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立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NO.13。•意义:–突出和尊重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强调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提出了社会领域的自律管理能力。•主要包括:–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四)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权具有两种含义:–创设权与规定权。•行政许可的创设权: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利。•行政许可的规定权:对已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以便使行政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五、行政许可的种类p.139•我国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证–××证–凭照•“行政许可法”第一案:业主赢了北京市规划委•2004年10日下午2点,149名富润家园的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北京市首起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许可案件。•业主们称,富润家园小区的7号楼在原规划许可证中,用途为“幼儿园、办公、变电室”。2003年底,业主们却得知,富润家园的开发商已将7号楼按照商业设施的要求与有关方签订了承包和销售协议。开发商这样做的依据是市规划委2002年12月26日作出的1798号规划许可,撤销了原来对于7号楼规划许可的内容,把7号楼的用途由“幼儿园、变电室”改成了“商业、变电室”。业主们认为,首先,市规委违法变更小区原规划,取消了幼儿园等小区居民的生活配套设施,变相为开发商把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浴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其次,市规划委在变更小区规划时未进行听证,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划部门变更原小区规划的行为,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业主们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规委作出的1798号规划许可证。•被告市规划委答辩说,市规委按照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认为,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市规划委就原规划方案进行细微的调整,并未对小区居民的利益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所以并不需要进行听证。•••法院判决撤销市规划委对于富润家园7号楼的许可证后,富润家园如果还按照计划把7号楼用作商业用房将失去法律依据。而把7号楼恢复成最开始规划的幼儿园和变电室等生活配套设施,开发商又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且还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如何履行,将成为摆在富润家园开发商面前的两难问题。•海淀法院行政庭庭长王京生介绍:行政许可方面的案件在2004年海淀法院受理的150多件行政案件中有23件,主要集中在城市拆迁和城市建设方面。行政许可案件的特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行政行为“木已成舟”,一旦行政机关败诉,有可能会给接受许可的单位造成很大损失,所以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非常慎重。•链接: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三节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一、行政给付p.152–第二十三条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含义与特征•(二)原则•(三)意义•(四)内容与形式–1、内容:物质上的权益、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五)行政给付的程序第四节行政确认p.148•一、概念•(一)定义及特征•特征:–从属法律性主体限定性–范围广泛性对象特定性–内容无创造性效果间接性–性质中性非处分性–(二)原则–(三)作用•二、形式、内容与分类–1、主要形式–2、内容–3、基本分类•二、行政确认与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一)与行政许可•1、联系–二者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步骤,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2、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认定–(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允许相对人从事一般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身份、能力、地位、权利、事实的确定,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二)与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1、联系–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的依据,在一些行政裁决中,形式上是“裁决”,而本质上是“确认”。•2、区别–(1)对象性质不同: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或事实,可以是有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项。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方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而行政处罚的对象仅限于行政违法行为;–(2)内容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不创设权利,也不增加义务,对相对方并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都会涉及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增减,相对方有接受或履行的义务,否则会产生强制执行力。第五节行政裁决p.157•一、概念•(一)含义及特征•特征:–身份准司法性–对象民事性–处理强制性–结论非终局性(例外:《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二)原则•(四)作用–1、可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2、可减轻法院的讼累;–3、程序简便、收费低廉•三、种类•涉及的民事纠纷主要有:–民事权属争议、民事赔偿争议、民事补偿争议、民间纠纷争议。•常见纠纷有:–权属、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运输争议、产品质量争议、民间纠纷等。•四、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行政裁决为可诉行政行为,但由基层政府对民间纠纷的裁决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如,对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