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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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形式要有许可证、执照、准许证、特许证等)。(1)依照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一种行政行为。(2)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3)内容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4)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经行政机关批准的特定活动是否都属于行政许可?一、为什么要设置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应遵循什么原则?三、谁有权进行设定?四、行政许可要遵照怎样的程序?五、复习案例一、行政许可的立法宗旨赋权说:对行政相对人的解禁?权利恢复说: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禁制?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行政许可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法定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有限政府原则第三个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第四个原则是便民原则。第五个原则是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原则•案例: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某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村北公路(国道)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原告在获准后,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种幼树,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按每棵9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中华人民兵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l项规定作出复议裁决: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林业局作为第三人。•[法律问题]•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林业局是否有权就公路的树木颁发采伐许可证,即公路上的树木的管理权,是属于林业局,还是属于公路局?•相关法律链接:•《森林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该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机关。•《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养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一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方米、幼树超过二十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五立方米、幼树超过一百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二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结论•根据《森林法》及《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局是有权发放公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惟一主管机关。林业局颁发采伐许可证属于超越职权。县公路局、市公路局也不是合格的主管机关,国道应由省公路局主管。返回•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返•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返•【案例】•何某,男,30岁,原系某市重型机械厂,1997年4月因该厂停业而下岗。其下岗以后,家庭收入大幅减少,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基于这种情况,何某于1997年6月贷款购置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准备以跑车拉客为生计。车买好后,何某多次到市交通管理局申领三轮车运营许可证。交通管理部门考虑到本市电动三轮车已有很多,便称现有指标已经用完,要等到下一季度再作“研究”。由于三轮车是贷款购置的,闲置下来损失只能与日俱增,故何某于1997年9月在没有运营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起电动三轮车的运营。1997年11月5日,被市交通管理局发现,将电动三轮车扣押,并罚款1500元。后经复议程序,市交通管理局向何某颁发了运营证,但维持行政处罚。•问题:请问这是谁的错?二、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安全方面)•(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有限资源方面)•(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公共服务方面)•(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讲的行政许可: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所进行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2.排除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报告事项的审批。3.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批。4.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5.登记、审批、计划和规划。三、哪些法律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及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地方性规章)。(一)位阶原则•《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国家保留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三)地方设定有限原则案例某省卫生局向全省所有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省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省卫生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品生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厅备案,结果卫生厅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省的医疗机构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省卫生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问题:该省卫生厅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即为合法药品产品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本案的省卫生厅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省的销售设置“登记”程序。该登记行为的设定是违法的,既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省卫生厅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案例•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1)不合法,•其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及规章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其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的行为,这是法律正义原则的根本要求。分析要点: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申请与受理第二审查与决定第三听证第四变更与延续第五特别程序:招标、拍卖、考试、检测等•案例:200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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