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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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教学目的: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能正确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成立要件的不同;能从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掌握并理解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及生效规则。重点: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教法:讲授法难点: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内涵、成立与合法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征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法律特征1、从属法律性;2、单方意志性;3、强制性(二)时代特征1、无偿性;2、服务性是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概念学说形式意义(机关意义)说:以行为采取的机关为标准实质意义说: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为标准(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功能意义说:以行为的作用为标准含义1、主体:行政主体2、行为所体现的内容为:行使行政职权。3、目的:为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即公益性。4、性质:是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虽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与执行职务有密切关系的行为;或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对相对人权义产生实际影响,但与行政职权有关又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2、客观方面:要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结果要件:行为产生了法律效果;4、形式要件:为相对人所知、表示行为的存在。即构成要件(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有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目的符合立法本意行为所确定的权义内容要有法律依据。4、程序合法5、形式合法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为标准。(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主动实施为标准(四)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及范围的不同来分(五)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效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4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4是法定裁量,不应存在自由裁量。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积极、主动。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4被动、消极内部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上下级外部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间不具有从属关系。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可以自行选择和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并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还是双方而为(六)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七)职权性行政行为、授权性行政行为、委托性行政行为依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此外,还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等类别。职权性行政行为指行政职权来源于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授权性行政行为指行政职权来源于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性行政行为指职权来源于有权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废止一、行政行为的功能和效力行政行为的功能是指某种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集体影响1、设定权利和义务2、撤消权利和免除义务行政行为的效力生效条件:主体要件:主体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合法职权要件:具备法定职权内容要件:行为内容必须合法程序要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具体表现为:(二)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来源于行政权的权威性形式确定力,也称不可争力。对相对人而言实质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对行政主体而言(三)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不等于必须强制执行(四)拘束力有关对象都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即具有拘束力。(一)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二)受领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并为相对人接受,并不是要相对人同意。(三)告知生效指行政行为须告知相对人后方能生效。适用于具体的确定的相对人。强调接受、领会或知道。适用于难以确定的相对人。如不特定多人。强调告知。(四)附条件生效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生效。(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1、无效的原因: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受协迫所为的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施或实施将导致犯罪的行为;2、无效的法律效果:自始不生效;行政相对人自行决定其无效,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不受时间限制被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予以恢复原状。(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1、撤销的原因:行为本身含有违法或不当因素。2、撤销的后果:1)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2)因行政主体或相对人的不同过错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四)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宣布其失去法律效力。1、废止的原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国家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定任务已经执行完毕等。2、废止的后果: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带来损失的,行政主体应予以适当补偿。(三)行政行为的变更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发现不当或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改变内容或部分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练习一、不定项选择题1、1999年,两厂因隶属关系发生纠纷,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某国资第6号文的形式对两厂产权作出界定,该文件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行政裁决行为2、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C、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签订卫生管理承包合同D、发布天气预报3、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一行为属于()A、行政立法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行政执行行为4、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解正确的有()A、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D、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5、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B、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D、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有抵抗权6、被废止的行政行为()A、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B、在废止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受法律保护C、在废止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受法律保护D、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我的三轮车”2000年,西安市的人力三轮车夫吕福山因违章被交警部门没收了三轮车。但是吕福山认为交警的这种处罚方式不合理,在几次要车不成的情况下,他将西安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告上法庭,请求要回他的三轮车.2005年7月15日,一场长达5年的官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由于大量的人力三轮车在西安市区内载客营运,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严重,为了限制三轮车在西安市区内营运,西安市公安局出台了《2000年1号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从早7:00至晚19:00的12个小时内,西安市区内的一些路段禁止人力三轮车营运。于是,西安市交警大队开始集中治理三轮车辆。当天在图片上这一地点,交警查扣了一辆人力三轮车,车主就是吕福山.吕福山决定去交警大队要回他这辆三轮车,但是交警大队却拒绝了.在吕福山快要走到交警大队门口的时候,他发现墙上有一个公示牌,上面的一项内容让他眼前一亮:非机动车违章,一次罚款10元。他隐隐感觉到交警一大队没收自己的三轮车又不肯归还,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于是他找到了一个学习法律的同学询问。同学帮吕福山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由此看来,西安市交警大队对吕福山罚款150元并没收三轮车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以后的两年间,经过一审二审抗诉和再审,吕福山已经和交警大队打了四场官司,他一直没有放弃继续申诉。2004年,吕福山接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案件发回重审的通知。2004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请问:1、本案中西安市公安局出台《2000年1号通告》属于何种行政行为?2、交警大队没收吕的三轮车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不服该行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2、特征:(1)主体:特定的行政主体(2)对象: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目的:惩罚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范围: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二、行政处罚的种类(6+n):(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1、警告(申诫罚、精神罚)2、罚款(财产罚)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4、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能力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罚)6、行政拘留(人身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2、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体制是一种多级复合立法体制:(1)法律:(6+n)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行政法规:(6+n)-限制人身自由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6-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地方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6)《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①处罚设定权法定②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③行政处罚依据法定④行政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6、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四)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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