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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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国家陪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侵犯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存在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职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具体而言又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陪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犯主体是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4)侵犯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与行政赔偿相比,行政补偿具有以下特点:(1)发生的基础必须基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行政赔偿则很可能是基于违法的职务行为;(2)行政补偿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而行政赔偿只能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核心为刑事赔偿,还包括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失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在侵权行为主体、发生的基础、归责原则、追偿条件以及赔偿程序上都有区别。4、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意味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包括了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在内的多元归责原则。二、行政赔偿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例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例如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处的法律为狭义的法律,而其他情形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三、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只能是相对方一方,而非行政主体一方,且相对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1)公民,通常仅限于受害者公民本人,如若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人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包括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2)法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其资格转移或不转移的适用条件与法人相同。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参加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行政主体。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工作人员并不一定隶属于行政机关,但该机关一定是工作人员行为时职权所属的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行使职权致害中,两个以上机关必须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一个机关里的两个部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机关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性质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3、其他情况(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政,应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它们与派出机构相类似,没有独立的财政,原则上都应以该内部机构或临时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五、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和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所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间等规则的总和。赔偿请求人一般可通过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两种途径来实现获得赔偿的目的。所谓单独提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要求有关机关处理。所谓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管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人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程序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存在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以及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这三种情况时,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行政赔偿程序的提起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计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行政赔偿协议和行政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来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3)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救济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并向复议机关提起的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对赔偿请求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对财产的侵害行为时(例如罚款、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即使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没有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恶,复议机关应当主动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3、一并向法院提起的程序受害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附带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判时,对行政侵权赔偿请求进行审理。这一过程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较为特殊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行政赔偿请求人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陪产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样需要符合上述要求。4、行政赔偿的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处分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行政赔偿的方式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如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3、精神损害赔偿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侵犯相对人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方式侵犯相对人财产权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行政赔偿:(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恶,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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