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4课时【理论讲授】讲授以下内容: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第二节婚姻案件的行政诉讼【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婚姻登记中的行政复议2.了解婚姻登记中的行政诉讼3.了解婚姻登记中的行政赔偿【学习重点】1、婚姻登记中的行政复议2、婚姻登记中的行政诉讼【学习难点】婚姻登记中的行政诉讼☺导入案例董某能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诉讼2003年11月22日,罗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担董某的医疗费一万七千余元,并对罗某承担的三万九千余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与李某夫妇勾结,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问:如果董某陈述属实,董某能否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第一节婚姻案件中的行政复议讲以下五个问题:一、行政复议的含义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五、婚姻登记中的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含义1、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节以外规定。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实和行为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共有11种主要有:见教材p199-200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1、四种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证书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5、侵犯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不予办理或登记------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不依法履行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不依法发放-------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其他-----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里所列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三)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情形:涉及到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情形主要是上述规定的第(七)、第(八)、第(九)三种情形:1、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如:违反婚姻登记条例关于收费的规定多收费或乱收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如: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但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3、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1、期限-------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2、方式-----书面、口头申请3、管辖-----一般情形:对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特殊情形:1)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复议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1、期限-----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2、复议决定的作出----有以下几种(1)维持决定。(2)限期履行。(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3、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五、婚姻登记中的行政复议1、依据-----《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在其条文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内容,但《行政复议法》有规定。2、复议机关-------婚姻登记的复议机关一般为原婚姻登记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具体讲:在我国由于城乡主管婚姻登记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也不同。1)在城市,婚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复议机关---县级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部门2)在农村,婚姻登记机关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二是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复议机关有两种情况:一是县级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部门(办理机关为县级民政部门的),二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办理机关为乡镇政府的)。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3、因结婚登记引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有:第一、不予答复。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机关不予答复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是对申请人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复议机关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原登记机关限期答复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或直接颁发证件。第二、拒绝登记。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不批准当事人的婚姻申请,不是登记机关的不作为,而是作为了但结果是否定性决定。注意:复议机关因原登记机关程序违法等作出的撤销拒绝的决定,并不等于申请人即当然获得婚姻登记的许可,而应由原登记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复议机关一般不作直接发证决定。第三、对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不服的复议。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由上一级机关作出决定书。若再不服,可提出行政诉讼。第一节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案例】将户口落一起结婚登记因近亲遭拒8月28日,李天和未婚妻陈珂带着户口本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却遇到了尴尬事,当天没登上记,只好另择吉日。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工作人员看到他俩的户口是落在一起的,分别是户主的侄子、侄女。“这样的亲属关系,按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例行公事。李天和陈珂均是外地人,2006年,两人从某市同一所高校毕业后,均将户口落在陈珂的叔叔陈先生家,于是在与户主关系一栏上,李天自然成了“侄子”,陈珂则是“侄女”。婚姻登记员说:“这说明你俩是‘近亲’,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必须有一方将户口迁出去,或将与户主关系改成‘非亲属’才行。”两人哭笑不得,“精挑细选的一个好日子,等了大半年,结果因为是‘疑似近亲’,没登上。”之后,两人又带着相关手续,来到辖区派出所,准备先将李天的户口迁出,落在他们新家的地址。目前,李天和陈珂正在挑选下一个适合登记结婚的中意日子。其实,近期前往婚姻登记处登记的年轻新人中,李天、陈珂这样的“糊涂虫”并不鲜见。记者从中山区婚姻登记处了解到,婚姻登记员说:“结婚登记要求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申请结婚登记的两人持一个户口本,且资料呈‘亲属’关系时,按法律规定,我们不能为二人办理登记手续。就算明知道双方没有亲属关系也不行。必须将其中一方的户口迁出,或者,前往派出所将其中一方与户主的‘亲属’关系,改为‘非亲属’关系。”问:当事人李天和陈轲对于登记机关拒绝为其办理的行为能否提出行政复议?第二节婚姻登记中的行政诉讼讲以下九个问题:一、行政诉讼的含义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四、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五、行政诉讼的受理六、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七、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八、婚姻登记中的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含义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2、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一)诉讼客体。------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二)诉讼对象。-------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三)主持人和裁判人。-------行政诉讼以审判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人。(四)当事人身份。-----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行政主体为被告。第二节婚姻案件的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例】离婚偏告民政局[案情]:该案的原告绕某说,办证那天我喝了酒,我妻子胡某晚上7点特地跑到武汉将我拉到金水乡民政部门办的证,可以说是我一时糊涂。但这张结婚证的确有太多的不合法之处,首先,我的户口在武昌,胡某的户口在江夏区,江夏区民政局金水乡民政办压根没有办理我俩结婚登记的权限,这叫异地办理。再说,进行登记的实际时间和结婚证上所写的时间相差一年零五天,即2000年2月16日,比我们认识的时间还早出9个月。绕某说,之所以刚结婚就选择分手,主要是觉得女方在很多地方在欺骗他,包括她出具的初婚离婚判决书后半部分也是伪造的。他认为,胡某不能让她过上平静的生活,所以他选择离开。本案的第三人即绕某的妻子胡某说,她和饶某准备结婚时,她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了。为了能办到准生证,他们双方商量,找个熟人将结婚日期提前。2001年2月21日晚上9点,我们找到金水乡民政办的熟人办理了结婚证,在绕某的要求下,民政办的同志将我们的结婚时间提前了近一年。之后,我们又顺利地拿到了准生证。刚领完结婚证两个月,绕某就反悔了。因他熟悉民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所以他选择了到民政部门撤销婚姻关系,而不是到法院诉讼离婚。从2001年月起,他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