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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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法概述2.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行政诉讼管辖5.行政诉讼参加人6.行政诉讼证据7.行政诉讼程序8.执行程序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法律制度。理解要点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一项基本原则,并且是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案例一某县集体企业文华木器厂原生产木制家具。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该厂改生产农具。该厂对县政府命令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案例二1998年5月6日,“焦点访谈”栏目又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某区公安分局正在到处拘留被该区妓女指认的“嫖客”,一旦被指认,就要被强行拘留直到交出罚款1000元才会被释放。于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立即派人前往该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当记者对该分局局长进行访问时,遭到了分局局长的无理拒绝。后记者又来到已经拘留了大批“嫖客”的拘留所了解情况并试图进行一些实况录像。正在这时,来了一些公安人员,不说明来意直接将记者手中的摄像机和照相机抢下并摔在地上,致使机器毁损不能使用。接着又将两位记者强行拘留,关押在该公安分局的拘留所里长达7天之久。后经中央电视台多方活动,该公安分局才将两位记者释放。两位记者不服该公安分局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错误拘留决定并赔偿所受损失的判决。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三王某兄弟俩为某县农民,1997年4月,兄弟俩合伙买了一辆手扶拖拉机。由于开车的哥哥酒精发作,结果连车带人翻入干枯的河底。坐在后面的弟弟在翻车时跳到桥上,幸免于难。弟弟便冲到路中间拦车,好容易等到了一辆小汽车,弟弟冲上去请求帮忙。坐着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小车并没有停车的意思,弟弟便横在路中央苦苦哀求。该副局长指使其司机直冲过去,弟弟无奈只好让路。事后经查,该副局长并无非常紧迫的公务。后虽有车将哥哥送到医院,但终因迟到一步,哥哥流血过多而死。弟弟悲愤欲绝,一气之下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了此案并作出确认公安局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问:认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案例四原告游淑平1991年12月应征入伍服兵役,部队经抽检以视力不合格作退兵处理。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为原告是获知被福建省三建公司招干录用后,以视力不行故意退伍,认为其入伍动机不纯,弄虚作假,于1992年2月对其作出处罚款600元,三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原告不服,向龙岩地区征兵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向龙岩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五原告吉德仁等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户,经营的客运线路与市政府明确免交交通规费的公交总公司的5路、15路车在盐城市城区立交桥以东至盐城市城区南洋镇之间地段的运营线路重叠。2002年8月20日市政府下发的《会议纪要》已明确“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吉德仁、蔡越华、蔡和平、丁书全等个体运输户认为盐城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干预了城区交通局的查处,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为此,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六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张先著的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务的30名考生中排名第一,进入体检程序。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以及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复检结论均为张先著体检不合格。芜湖市人事局决定由第二名考生进入考核程序,并口头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复议,2003年10月28日,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11月10日,张先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案例七1996年11月18日至19日,天台县公安局以邱彩萍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其留置盘问,并与其他20余名男性共同关押。1996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天台县公安局对邱彩萍实施监视居住,并在仍将邱彩萍关押于上述留置室5天后转入天台县行政拘留所继续关押。1997年1月1日,天台县公安局撤销对邱彩萍的监视居住,并于当日将邱彩萍送往天台县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直至同年3月14日,期间,邱彩萍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缴纳了学校费用等总计人民币2510元。邱彩萍不服,提起诉讼。案例八某市国有毛纺厂多年来一直生产床上用品,由于其质量可靠、规格齐全、牌子较老,深受国内外顾客的欢迎。但又由于大环境的冲击,近两年效益有所下降,但尚能维持基本的生存。1998年5月,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一批领导人来该厂视察,得知该厂的目前情况后表示高度关注。后又组织有关专家教授,于同年10月专程赶到该厂,针对该厂目前的困境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和意见。该厂的领导觉得这些改革意见和建议非常及时,也非常适合本厂的情况。于是,该厂为了表示感谢,给了有关领导和专家教授相当可观的报酬。之后,该厂便按照专家的建议进行了技术改造和产品换代更新,同时也开发了新的品种,投入了大量资金。1999年新产品投放到市场,不但没有收到预想的效果,反而造成了大面积的亏损。为此,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九2001年4月,经被告泗洪县政府批准,原告建明食品公司成为泗洪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之一。在分别领取了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后,建明食品公司开始经营生猪养殖、收购、屠宰、销售和深加工等业务。2003年5月18日,泗洪县政府下设的临时办事机构县生猪办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第一项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03年5月22日,泗洪县政府分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建明食品公司报请县兽检所对其生猪进行检疫时,该所即以分管副县长有指示为由拒绝。建明食品公司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四、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区别:受案范围解决外部分工问题,从宏观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管辖解决法院内部分工问题,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原告李龙英系香港商人。1996年6月5日,原告由某地区口岸出境时,随身携带港币9.5万港元,选择走绿色通(按照海关选择通道的规定,没有携带海关重点管理物品以及允许数额外币的旅客,走绿色通道,反之,应走红色通道),被该地区海关支关查出,受到没收全部携带钱款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理。李龙英对此不服,申请复议。海关东庆分关经复议,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李龙英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诉状后,告知原告该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让其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案例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地域管辖4.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一并管辖。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五、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原告(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能做原告;(2)原告必须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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