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行政赔偿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七章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补偿主讲人王俊秋重点放在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上,另外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在讲述的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诉讼程序里面讲述的第一审程序里面的相关内容。管辖和当事人、受案范围等部分也是重点内容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特点:•侵权的主体;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特征•(1)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3)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采取违法责任的原则:•行政侵权行为•行为主体可以归属于行政主体•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损害事实•客观已经存在•是合法利益•包括财产、人身•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们可以根据国家不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因,把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分为三类。一是根据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称之为国家责任豁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大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二是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国家因此而不负赔偿责任•除国家赔偿法明确列举的两种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之外,因责任构成要件欠缺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包括:军事行为、共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三是适用民法通则和刑法等法律上的原则和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追偿•(一)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二)追偿的要件•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国家赔偿责任已经成立•2.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金•3.受追偿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行政追偿的金额•1.追偿金额应当依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金额为限•2.行政追偿应与工作人员的过错相适应。•根据受追偿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而确定•追偿数额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薪俸收入为限(四)行政追偿的主体行政追偿的主体是指行政追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代表国家作为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追偿人的工作人员。•追偿人:•过错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2)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行政赔偿,该组织是追偿人;•(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引起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4)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根据自己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被追偿人:•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实施者;受委托行使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首长;案件经办人;集体负责制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五、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则•行诉受案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二)几种特殊的行政赔偿诉讼•(一)对违法的终局行政决定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二)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三)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六、行政赔偿主体(一)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赔偿请求人•1、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第一,自然人(公民)A、受害公民本人不满10周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第二,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一)行政赔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规则•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2.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立法冲突•国家赔偿法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例题•陈某与刘某因宅基地界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接警到此的民警杨某将二人带到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陈某因态度不好,被杨某殴打致死。陈某的父母双在,妻子因病逝世,生有一儿一女。陈某有一个姐姐和弟弟。陈某的弟弟及其妻子因车祸双亡,但遗有一女(10岁),一直由陈某抚养。请回答下列问题:•1.下列选项中无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是:()•A.陈某的父母•B.陈某的子女•C.陈某的姐姐•D.陈某的侄女七、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相对方请求国家赔偿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行政赔偿程序单独提起一并提起行政先行处理复议或者诉讼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条件•1、起诉应符合行诉规定的起诉条件•2、提起的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至一审法院庭审结束前。•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属于行政赔偿范围•4、管辖、起诉的期限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1.行政先行处理•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2.请求赔偿的要件•①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②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③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行政行为被确认之日起2年内)•④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之赔偿范围。3.赔偿决定的作出•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优点:•第一,将行政机关能够解决的赔偿争端,利用行政手段在内部处理,其程序简单、迅速,使受害人与行政机关都免于司法程序省时省力,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机关的开展均不无好处•第二,实践证明,大量的赔偿请求基本上都可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得到解决,这样,大大疏简了诉源,减轻了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4、申请的拒绝•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有二种方式用来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一般有两个:•①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②被请求赔偿之损害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二是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2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中秋节,某乡人民政府接到一农民举报,某村农民单某家中有一伙人聚众赌博。乡人民政府告知该乡派出所,派出所和联防队立即前往单家抓赌。派出所和联防人员进屋后收缴桌上的赌具和赌资,并当场对每人罚款500元。并出具了公安局罚款决定书。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赵某说:“你们罚500元太多,过节几个人玩玩不能算赌博。”这时,联防队员齐某便用警棍殴打赵某,致使其左臂骨折,住院半个月,又在家中休养半个月。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国家赔偿,乡人民政府认为赵某左臂骨折是齐某所致,决定不予赔偿。[问题](1)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是否正确?(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赵某应怎么办?•[分析与答案]•(1)赵某不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此案中,乡人民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此案虽然是由乡人民政府告知派出所单某家中有人赌博,但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不是由乡人民政府委托的,因为派出所并未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派出所与联防队是具体执行查处赌博行为者,但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是县公安局的,即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赵某应当向县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有关事实行为的违法,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王某在某公路旁经营一水果专卖。某个夏天,王某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店门前,支起大棚卖水果。一天,本市某区公安分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分别驾驶两辆警车追捕一个在逃犯。前一辆警车,在追至王某的水果棚旁时,为躲闪被追车辆,加之为照顾路上行人,不慎将水果棚撞塌,并砸烂许多水果。事后王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1)人民法院对此案能否受理?•(2)区公安公局应否对其损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分析与答案](1)人民法院对此案不能受理。对于本案,先抛开致害行为的违法与否不提,就致害行为本身来说,是公安机关

1 / 6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