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程序【事例情形与问题引导】例一,李某5年来一直在深圳打工,远离家乡。2000年3月28日获知其在老家的一处祖传不动产,被当地人民认定为违章建筑,且已被拆除。李某极为不满,专程赶往老家处理该事。原来,李某所在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10月18日针对李某所有的祖传不动产作出了一个具体行政呢刚行为,主要内容是该处不动产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由于李某仅单身一人,当地人民政府又没有采取其他有效办法通知李某,并送到该具体行政行为。试分析:李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否可以起诉?其起诉期限如何计算?第一节行政诉讼程序概述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从三方面进行理解二、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一)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特定的原则(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采取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四)行政诉讼程序,尤其是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考虑行政效率的因素。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二)起诉的条件(三)起诉的程序要求1.起诉期限2.起诉与行政复议3.起诉方式在实践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保护期”等问题,须掌握如下内容:起诉期限:1.关于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2.关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3.关于直接起诉的期限最长保护期:作出知内容知诉权:正常时三者合一;异常时(一为行政机关的过错;二为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最长保护期分别从计算3个月的诉讼时效起点向前推一个时间段计算(2年或者5-20年)。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联系下例)1.对起诉的审查2.对起诉的处理3.对起诉逾期不作处理的处理案例某市地方税务局允诺公民对偷税漏税的企事业单位检举揭发属实的,将根据查处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张某进行举报后,税务局没有全面查处。张某遂于2000年4月20日以该市地税局追缴不力、查处不全,未依法履行对举报人奖励职责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付原告奖金2万元。市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后,对于是否应受理该案出现了分歧。一些法官认为,对追缴不力、查处不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能起诉,法院不应受理。有些法官则认为本案属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奖励行为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试问:张某的诉讼针对的是一个还是多个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请求针对的对象是否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第三节第一审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定义、特点二、审理前的准备(一)审理前的准备概述(二)审理前的准备内容三、开庭审理(一)宣布开庭(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四)合议庭评议(五)宣判四、撤诉(一)定义需指出的是,撤诉不仅可能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二审之中。(二)撤诉的种类(三)撤诉的法定条件(四)撤诉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施行。拓展学习:现行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诉讼和解撤诉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承认了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撤诉,是法律赋予法院诉讼阶段行政和解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它也是申请撤诉的一种。见下例:案情:高某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捷达轿车使用,因违章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给高某开具了车辆扣押凭证后,将车拖走。得知车辆被扣,该汽车租赁公司立即与交警部门联系,请求返还车辆。然而,由于这辆捷达轿车登记的车主并非这家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手中也没有车辆扣车凭证,交警部门要求必须由当事人高某到场接受处理。然而由于高某事后不知去向,汽车租赁公司始终未能要回车辆。于是该汽车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原告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违法处罚是针对驾驶员作出的,而不是针对车辆本身进行处罚,原告作为车辆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车辆。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交警部门返还车辆,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交警部门放行车辆并免除了车辆扣押期间所产生的存车费,租赁公司则放弃了赔偿诉讼请求,一起僵持了近半年的行政诉讼争议得到圆满解决。2.和解撤诉的前提之一: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请见下表: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情形一般情形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视为”改变情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则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3.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诉:(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请见习题: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的,不能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须指出12014年11月1日通过、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并未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诉讼和解转化为法律。针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1条,该修正案第60条仅就行政诉讼调解做了明确规定,如下: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须指出2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第8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挥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8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事例情形与问题引导】请看下例:孙某因与他人斗殴,被某区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孙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孙某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份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试分析:孙某应在一审判决后多少天内提起上诉?二审与一审的审理方式有何区别?二审法院是否应采信这份证据?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定义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一种诉讼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第59条改为第86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增加一条,作为第87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二)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有六点二、上诉的提起(一)上诉的提起(二)上诉的条件(三)上诉的程序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一)审查的主体(二)审查的内容(三)审查的结果四、上诉的审理(一)审理原则(二)审判组织(三)审理方式五、上诉的撤回(一)概念(二)条件(三)法律后果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界定(一)定义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一种诉讼法律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有五点不同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四个来源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五、再审案件的审理再审的内涵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应注意的要点第六节执行程序一、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一)定义是指行政裁判(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和有权机关依法运用国家的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其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确保行政裁判内容得以实现的诉讼活动。(二)特征有四点二、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一)行政诉讼执行根据(二)行政诉讼执行主体(三)执行对象三、行政诉讼执行措施(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四、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一)执行的提起(二)执行的审查(三)执行的准备(四)执行的实施第七节行政诉讼的中止、终结与期间、送达一、行政诉讼的中止、终结(一)行政诉讼中止1.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2.诉讼中止的法律效力(二)行政诉讼终结1.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2.诉讼终结的法律效力二、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一)行政诉讼期间1.行政诉讼期间的概念2.行政诉讼期间的种类3.行政诉讼期间的计算4.行政诉讼期间的耽误(二)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的其他问题【事例情形与问题导引】例一,李强是一位出租车司机,某日晚上开车闯红灯,为了避免受罚,他将公安机关装置在十字路口的监视器用石头砸坏,然后扬长而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证实了他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0日处罚,并责令赔偿为修复被损坏的监视器的费用1000元。李强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如果李强对1000元的赔偿费用不服,可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一并审理并案审理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就其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不服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将民事争议提交法院审理的制度。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并案审理的区分民事行为主体不同、民事争议产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同思考:行政诉讼是否应该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如何处理这类案件?见下例1:须知:2014年11月1日通过、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第61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案情:林西县电信局与林西县邮政局因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电信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林西县房地产管理所为林西县邮政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林西县房地产管理所不服该行政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电信局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其与邮政局争议的房屋进行确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争议之房属于林西县电信局所有,林西县邮政局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本案的审理需要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审理行政案件。赤峰市中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