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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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章要点•1、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2、《若干解释》对受案范围的重新界定•3、加入WTO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变化•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讨论•第一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总体划定: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式:7类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式:4类行政行为•(一)总体划定(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正面列举(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旅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第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也反映了被管理者的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1、确定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受司法救济的范围及其诉权的范围;•2、决定法院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3、保障法院正确履行职责;•4、划分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各自的范围。(张步洪、王万华著:《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8页。)三、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课本第144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该《意见》已废止。)•“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课本第144页)•将可诉行政行为限制在特定的几类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内,实际上表明了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范围的有限性——即:“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倾向于不受理”。案例:王爱元诉盂县卫生防疫站(《人民法院案例选》1996年第1辑,第200-203页)•1993年5月,山西省盂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称有人食用了从国文肉食柜台(摊主为个体工商户王国文,当时的售货员是雇员王爱元)购买的猪肉后发生食物中毒。经防疫站检测以及阳泉市卫生防疫站复检,确认该店出售的猪肉中含有奇异变形杆菌。盂县卫生防疫站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山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于1993年6月16日作出盂卫食罚字(1993)第3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爱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王爱元不服,向盂县卫生局申请复议。盂县卫生局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爱元随后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王爱元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2、王爱元的主要诉讼理由可能是什么?•3、王爱元应当以谁为被告?案例:张晓华诉磐安县公安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第158-159页)•张晓华开办的晓华煤块粉碎厂依照合向浙江省磐安县燃料公司购买原煤用于加工煤粉。合同履行期间,燃料公司提出将原煤价格由原来的每吨40余元提高到60元,张晓华不同意,致使部分货款未能结清。1992年12月24日,磐安县公安局以“调查暂住人口”为名,将张晓华骗出家门,押送到磐安县公安局安文派出所。当晚,该局向张出示拘传证,令其签字。张签上“陈局长说我诈骗,我不签”字样。同年12月28日,公安局将事先写好的张晓华欠燃料公司赃款三千八百余元的字条,令张签字后,即派员强行拉走张承包厂里的原煤2000余吨。1993年1月4日,该局又令张签署了尚欠燃料公司8357元现金的欠条。张被取保释放。•张晓华于1993年4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4月20日,磐安县公安局派人逮捕张,并将逮捕证提前到4月13日。张闻讯外逃。6月21日,磐安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指令下,作出撤销逮捕张晓华的决定书,理由是该案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问题:•1、张晓华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2、磐安县公安局对张晓华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属于哪一类法律行为?案例:南北市场诉海口市“五局一处”•2001年5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环卫管理处联合发布《关于关闭白龙北路水果批发市场的通告》,决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关闭白龙北路的南北水果批发市场、白龙水果批发市场、海南供销市场和第一水果批发市场,理由是上述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口市城市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海口市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在此之前,海口市规划局曾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城规(2001)32号《关于限期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搬迁白龙路水果批发市场的通知》,以白龙北路水果市场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市民生活等为理由,决定对上述四个市场进行限期搬迁,并要求他们限期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问题:1、如果南北水果市场等不服“五局一处”的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2、对规划局的《通知》,南北市场等能否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案例: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海南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凯立公司(简称凯立公司)于1996年10月14日向国家民委报送了申请发行A股的报告。1997年4月24日,国家民委致函中国证监会,推荐凯立公司作为1996年计划内A股股票发行上市企业。1998年6月29日,相关的预选材料正式报到中国证监会发行部。1998年8月和1999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稽核部分别派人到凯立公司调查。此后,中国证监会都没有直接对凯立公司上市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和说明。2004年4月,证监会办公厅认定凯立公司财务资料不实,将其退回凯立公司。凯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证监会作出的取消凯立公司A股发行资格并进而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问题:•1、证监会决定是否批准凯立公司上市的行为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法院能否以证监会未委托专门机关审查凯立公司财务资料为由而判定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材料的行为“认定事实依据不充分”?•3、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材料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1、“禁止掉头”等交通标志;•2、警察解散在某处的集会;•3、警察禁止明日参加示威者进入某个区域;•4、某市司法局发布文件,对超过60岁的律师不予注册;•5、香港政府下令杀死市场上所有待出售的鸡。•推荐阅读:[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188页。第二节《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界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受案范围扩大了吗?••与《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相比,《若干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受案范围的表达方式以及实际内容上有何变化?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相关资料:•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初字第142号•2、《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四期•3、温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1期。•4、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民主与科学网站2002年10月1日()田永案的法律问题要点•1、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3、程序公正原则第三节加入WTO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变化一、我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一)•(一)基本原则•1、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应设立并指定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2、审查机构的公正性•(1)公正;•(2)独力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3)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性利害关系。一、我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二)•(二)司法审查的范围•1、一般陈述•(1)GATT1994第10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实际包括:•①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②关税税率、国内税率和其他费用;•③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帐、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④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一、我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二)•(二)司法审查的范围•(2)与GATS第6条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实际包括:•①行政许可;•②资格和程序;•③技术标准。•(3)《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许可、边境保护和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一、我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二)•2、个别列举•(1)与进出口许可证、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管理、合格评定程序及其他措施有关的行政行为;•(2)与标准和化学品登记有关的决定;•(3)根据《TRIPS协定》和GATS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的任何行为。一、我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三)•(三)司法审查的程序•1、上诉权•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2、司法最终决定•如初始上诉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选择有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3、通知、决定的形式与告知•(1)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2)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3)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二、司法审查标准可能发生的变化•(一)确立司法审查对象的标准: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主体”•(二)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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