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章重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3、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5、行政处罚;6、行政复议;7、行政诉讼法。授课时数:4-5课时。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和行政关系1、行政与行政法(1)行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行政法中的行政指的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2)行政法: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①国家职权性;②执行性;③积极性;④直接性;⑤经常性;⑥公共性。2、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组织和行使行政职权,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行政关系可分三类:(1)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组织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2)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3)行政机关与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政监督关系。(二)行政法律规范1、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1)没有统一完备的法典;(2)行政职责职权的统一性;(3)立、改、废的经常性。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部分。(7)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等。二、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1、概念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3)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职权。(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当事人)(1)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客体(对象或标的)3、内容(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不同的行政关系,有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内容。4、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其原因:法律事实,包括客观事件和人的意志行为。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1)行政主体职权法定;(2)高层规范地位优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法律保留事项行政主体不得规定;(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实施;(5)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同一性。3、责任行政原则(1)其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2)必须有明确的主体;(3)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4)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组织一、概述1、行政组织和行政主体(1)行政组织指由国家设置,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有系统的人的集团。(2)行政主体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独立承受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并非所有的行政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如司法局的法制科;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如卫生防疫站。2、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结构和调整在行政组织设置和行使职权过程中,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公务人员法两大类。3、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基本原则①民主集中制原则。②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③精简原则。(2)基本制度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②行政首长负责制。③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④政府会议制度。⑤行政机构和职位设置实行编制管理制度。二、行政机关组织法1、概述涉及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之间、人民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由国家基本法律进行规定。2、中央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主权的经常代表。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3、地方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性质的双重性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2)行政活动内容的执行性不具有主权性职能和从事国家行为的能力。(3)民族自治地方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行政机关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改革。三、公务员法1、概念指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和管理,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2、行政职务关系(1)国家赋予公务员一定的行政职权,提供履行职权所必须的条件和物质保障,承受公务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以行政纪律约束奖惩公务员。(2)公务员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完成本职工作,向国家承担职务责任。行政法练习(一):辨析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外,还包括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机关和其公务员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3、某些情况下,国际条约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4、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5、公务员也是行政主体之一()行政法练习(二):选择1、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的有()A.派出所B.街道办事处C.税务所D.区公所2、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是()A.法官B.检察官C.警察D.大学校长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A.没收违法所得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C.警告D.罚款3、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1)录用、任用制度①选举(选任)②考试录用(考任)③委任和聘任④交流(2)任职管理制度①考核②奖惩制度③培训、交流制度④回避制度⑤退职、退休制度第三节抽象行政行为一、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针对的对象:不特定的人或事。二、特征1、制定主体是不同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即:上至国务院,下至乡镇政府都有权制定。2、调整对象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3、制定或发布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4、效力地位上具有派生性、从属性和多层次的特点三、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职权性行政行为根据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经常行使的职权授权性行政行为根据单行法规的授权对某一事项的规定权执行性行政行为执行法律,制定实施细则,不创设新的内容补充性行政行为根据法律基本制度和原则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行政行为对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创设和宪性新规定实验性行政行为在管理权限内对某些事项进行实验性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效力仅次于法律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在全国领域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特定地方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而制定规章的制定权及其名称:1、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1)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即“部委规章”);(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3)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省会市):(4)经济特区市政府;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5)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较大的市政府。共18个。上述(2)-(5)即“地方政府行政规章”。2、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的首长或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构成1、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单方职权行为。2、要素(1)具有处理的性质能确定一种行政权利义务关系。(2)对象的个别化针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人的一次性处理。(3)是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措施(4)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职权行为不需要对方的意思表示。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有合格的行政主体。2、有产生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3、符合法定程序。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和形式1、分类(1)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前者行政机关只能依法执行,没有选择余地;后者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裁量权。(2)依职权行为与须申请行为前者直接依职权采取行动;后者须经过申请才能作出决定。(3)权利性行为、义务性行为与准法律处理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设定义务或免除义务;是某种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2、形式包括命令、许可、制裁等。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违法后果1、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确定力—事实认定已经清楚,行政决定不再变更。(2)拘束力—推定决定合法有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3)执行力—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3、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无效而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含义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区别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或者终结时未被确定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已被确定具有反复适用性只对一次事项有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附带性行政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法练习(三)1、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执行的命令明显违法也须执行,但责任由上级负责()2、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发现上级的决定有错误,而上级仍要求执行的,则可以()A.提出改正的意见,但要执行该决定B.提出撤销的意见,但要执行该决定C.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D.执行的后果由上级和公务员一并负责3、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第五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法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行政主体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制裁。2、特征①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实施的。②是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调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关系的重要手段。③其目的是确保各方面的正当利益。(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①依据法定;②权限法定;③程序法定。2、公正公开原则①依据公开;②程序公开;③过罚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以罚代教,或者只罚不教、只教不罚。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包括处罚前的被告知权,处罚中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处罚后的救济权。案例2:行政处罚关某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路段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警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他一张罚款单,对关某说:“交100元再走”。关某接过一看,上面的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100元。罚款单上盖有该县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要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说:“我拉的这么少,不可能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少啰嗦”。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某又递过来一张罚款单,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100元”。关某怕争执下去,又要加罚,只好交了200元钱。问题:本案中,交警宋某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行政法学》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主管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校、卫生防疫站)(1)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2)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村委会受税务部门委托收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