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行政许可第十章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P175•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含义•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三)国内与国外对行政许可的界定(P176-177自学)(四)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界定P178•《许可法》2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注意该法律概念与前述法学概念的区分)特点:•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为2.行政许可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许可针对外部相对人,不包括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许可的内容是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限定在行政许可法允许从事的事项范围内。二、行政许可的性质P178•了解学理上的不同观点•掌握目前的通说认为是“解禁”或“权利恢复”•本书观点认为行政许可的本质是公民自由权利的恢复三、行政许可的作用P180•采纳张兴祥观点,可归纳为•1.控制危险•2.配置资源•3.提供公信力证明•提示:本章学习需要注意掌握并记忆《行政许可法》已经规定的内容,了解、理解法学研究中的行政许可的相关理论。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P181•行政许可的范围:指哪些事项可以设行政许可,哪些不可以,即调整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关注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范围P179•(一)设定许可的原则(《许可法》11条)•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设定行政许可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P182,《许可法》12条)•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联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三)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P182,《许可法》13条•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的设定(P183)•(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性质:立法性行为。以法律作为设定行政许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具体设定依据,在许可设定领域尚未制定法律的地方,可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补充完善。(二)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P184,《许可法》14-17条)•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3.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定的界限•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均可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不得违反•除《许可法》授权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排除的主要为以下三类P184•1.国务院部门规章•2.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地方政府规章•3.规章以下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体)P185•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许可权•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机制提示:本节内容稍异于教材,以PPT内容为宜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来行使,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某些行政许可只是一种补充。二、行政机关与行政许可权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三、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一)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这是行政需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所推动的,特别是有些行政许可涉及的领域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非常高如关乎公共安全、健康的重要设备、产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某种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来实施更易达到行政目标。(二)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1.对授权主体的要求。应当是享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享有规章制定权的主体不能授权。•2.对授权形式的要求。授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3.对授权内容的要求。被授出的是共有权而非专有权。两者间的差别在于专一性还是可转让性。•4.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含义•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将自身某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如我国森林采伐许可和烟草专卖许可等可以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其法律依据来源于森林法和烟草专卖法。(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1.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不能无权或越权委托。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依据规范性文件来委托。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该委托的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该行为引起行政赔偿,则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损害赔偿责任。4.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可略)•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机制•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程序(P189,《许可法》29-52条)•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前者包含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程序、变更与延续;后者包含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程序。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P189•申请与受理•审查和决定•变更与延续(一)申请程序P1891.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即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申请。(1)申请行为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申请方式(意思表示)、提供材料2.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3.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得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二)受理程序P189•1.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审查内容是(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2)申请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4)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5)其他事项。如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2.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P189-190(1)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2)要求当场更正。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主要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类似错误。(3)限期补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4)不予受理。情况有二: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行政许可受理行为的规范(1)行政机关应当尽速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无论是否受理,行政机关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对于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收文凭证。(三)审查程序P190•1.审查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2.审查方式•3.听证程序2.审查方式•(1)书面审查(形式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以及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2)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