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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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一、行政救济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二、行政救济的种类申诉和控告——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第十九章行政复议重点与难点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特征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程序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它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标的目的二、性质与特征性质: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特征: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通过听证的方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采用书面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复议效率。因此行政复议程序不得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程序。第二节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一、合法原则主要内容为: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二、公正原则主要要求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这是行政复议决定公正、合理的基本保证〕。三、公开原则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资讯公开。四、及时原则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违反法定时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五、便民原则主要要求是: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2.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第三节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二、书面复议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概念: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一级复议制度理由:1.尽快解决行政争议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基本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法律意义: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二、书面复议制度概念: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确立该制度理由:1.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2.有些经过行证听证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行政事务相对比较熟悉,通过书面复议一般可以查清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真相。内容: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法律意义:1.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2.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第四节行政复议范围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2.内部行政行为;3.居间行为。第五节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1.概念: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内涵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2.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3.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行政复议管辖(一)概念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二)情形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6.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六节行政复议参加人一、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第三人一、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是:1.必须是行政相对人2.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主要情形: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从行政复议实践中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第七节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二、审理与决定一、申请与受理(一)复议申请1.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复议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权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3.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即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理由(4)申请的年、月、日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作如下处理(二)复议申请的受理1.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二、审理与决定(一)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二)审理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三)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复议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适用如下情形4.赔偿决定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主要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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