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前的“众生相”高考前的“众生相”高考前的“众生相”高考前的“众生相”高考前的“众生相”第四编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第一节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救济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2.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论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国外行政救济的途径(一)法国在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议会救济。2.行政途径救济。3.调解专员救济。4.诉讼救济。(二)英国英国公民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或可能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1.诉讼外救济一部长救济:这是采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救济手段,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诉,通过部长的行为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裁判所救济:指在一般法院之外,由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之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三)美国美国的行政救济有行政上诉、国会的控制和司法审查三种途径。1.行政上诉。2.国会的控制。3.司法审查。(四)香港地区香港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内容十分丰富,也可分为行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行政上诉。第二,行政申诉。2.司法救济。在香港地区,通过司法途径提供行政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一般的民事诉讼。第二,制定法上的上诉制度。第三,司法审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救济的途径(07-4)(05-4)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行政信访行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如何看待信访制度?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1、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得到贯彻2、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由此推倒出的结论就是规则至上3、司法政治化必然使司法成为政治的工具,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4、在法治社会,法官的权威是最高权威,信访机关成为“超级法院”是可悲的事强信访机制,它的实质是政治权威高于司法权威!作为公共利益的政治,不是要求司法政治化,恰恰相反,而是要求政治权力尊重司法,接受司法的裁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治体制的权威。司法政治化的实质是司法人治化、司法的非规则化,最终将导致法律的失效。法治社会的首要特点是法大于权,法大于权自然要求司法去政治化,否则司法就难免自断其案,司法就会变异。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湖北杀妻冤案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2005年4月13日,湖北杀妻冤案开庭重审,佘祥林上午被无罪释放。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要作的第一件事情是给母亲上坟很伤心!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据悉,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佘祥林在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中,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总计达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内容总共包括7个方面。佘祥林的女儿“如果如果只赔经济损失,那太不公平了”佘祥林案发生时他的女儿佘华容年仅7岁。她自小成绩优异,初一被迫辍学,目前在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并且应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一个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几年,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国家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德斯鸠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21引子:上海社保基金案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除违规拆借32亿元社保基金,给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旗下的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收购沪杭高速公路的权益。2006年7月17日,祝均一因涉嫌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而被隔离审查,涉案金额达百亿人民币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也随之浮出水面。中央派出超过百人的调查组常驻上海彻查此案。上海社保局历年违规、违法操作的内幕已经显露出来。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中央决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良宇的问题立案检查,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中共中央此项决定的依据是:根据调查的情况,陈良宇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什么样的制约权力的方式最有效?要达到政治的善:必须权力之间制衡!比如司法去政治化,三权分立!在追求政治善的方面,中国长期以来有两种思路:A、道德浪漫主义寄希望于权力主体(领导人)的道德反省,自觉为人民服务。B、监督理论监督机关来监督权力行使,但监督理论的逻辑是谁来监督那个监督者?故:其背后的仍然是道德浪漫主义,道德之神。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本书使用概念)(公民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但公民的监督要通过国家机关的监督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个人和组织。(0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简答)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责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1)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2)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3)以监督的对象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08-4)(4)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的监督。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四、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1、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最重要的主体。2、行政机关的监督A、一般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通过要求下级机关报告工作和审查、检查等制度进行。B、专门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通过主动调查和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来直接处分或建议相应主管行政机关处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双规)3、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不独立,何来监督?)4、社会监督(新闻监督)27专门监督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某县税务局局长刘某自1994年担任局长以来利用职权谋私,中饱私囊。1994年6月,刘某乘其所辖一企业开张,需办理税务执照而有求于税务局之机,先后接受该企业港币2000多元及金笔一支。1995年,刘某向县电器厂、县开关厂等企业索取财物,并要求这些企业请吃请喝。1996年经群众举报,该县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经多方取证,认为刘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因而予以正式立案,并于同年,县监察局向县人大汇报情况,县人大经过调查核实,于1997年免去刘某税务局长的职务。问:本案中,涉及哪些监督类型?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分析:本案中,县监察局对税务局局长刘某的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县人大依法罢免刘某的税务局局长的职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监督的一种体现。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第一节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概述一、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概念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二、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多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特征在我国当前制度框架内,相较于司法监督而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规范意义上应该是更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第二节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内容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第三节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一、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三、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四、质询和询问五、视察、检查和调查六、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七、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最后以决议的形式表明人民代表的多数意见——通过还是不通过。不通过怎么办?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国务院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发给代表,由代表团进行审查,并有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的委员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三、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