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行政违法与救济►一、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课本定义)►行政机关实施的“法无明文”的行为,是一种应禁止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所为的行为属明显的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必须将其行为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比较: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基本标准►(1)行使行政行为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的职权范围:即越权无效►(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事实证据是行政合法性的第一条件。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5)符合法定程序。例如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不满足程序权利,行政处罚无效►(6)不滥用职权。需要对立法目的、背景、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行政违法的种类►1、主体违法►2、内容违法►3、程序违法►4、依据违法1、主体违法►(1)、主体构成违法►(2)、行政超越职权►(3)、行政滥用职权►(4)、行政不作为违法►(5)、行政主观违法(1)、主体构成违法►指构成行政主体合法行政的内部机制违法。►其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内部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无正当组织之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如应回避的行政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合议制机关缺少法定人数的职权行为等);未经法定机关同意或批准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2)、行政超越职权►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行为。它包括行政权限逾越和行政权能逾越。►行政权限逾越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层级、地域或事务的一方面或几方面逾越该主体法定职权的情形,它又可分为事实管辖权逾越、地域管辖权逾越、层级管辖权逾越和数项管辖权综合逾越四类。►行政权能逾越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措施、手段和方法的情形。(3)、行政滥用职权►又称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权限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其具体表现为:背离法定目的,对构成要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严重失当,不正当的程序,拒绝或怠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显失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结果显失公正。新闻高检:今年头十个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460人无辜丧生►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邬焕庆)截至2003年10月底,全国检察机关今年共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841件,这些案件造成经济损失6.5亿多元,致人死亡460人,重伤117人。►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全国检察机关今年头十个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2002年全年总数。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中,因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统计还表明,2002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贪污案件2406件,贿赂案件1539件,挪用公款案件633件,查处渎职侵权案件4163件。(4)、行政不作为违法►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下同)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2、行政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3、行政行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5)、主体主观违法►指行政行为人欠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政违法状态。►如公务员在失去行政能力情况下所为之职权行为;公务员在受胁迫、欺诈、贿赂等情况下所为之职权行为;公务员出于不正当的动机或其他非法定的动机而为的职权行为等。2、内容违法►指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与法律相抵触或内容缺乏明确性、可行性。►比如,行政决定的内容对任何人不可能实现,所要求或许可的行为构成犯罪,行政决定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行政决定无明晰的内容等。3、行政程序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这里的法既包括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包括现代行政程宇的理性规则(或称基本原则,包括遵循法定程序等)。►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它的效力关键要看被违反的法定程序的价值、内容、重要性和违反程度。法律根据违法►又称适法错误,指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解释和适用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违法。►其具体表现主要有: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错误,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款、项或目错误,对被适用条款中的法律概念解释错误,对被适用条款中的法律概念理解错误。事实根据违法►又称主要证据不足,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事实根据。►它具体表现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根据依赖非法取得的证据支持;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根据与支持它的证据之间缺少足够的关联性;行政主体对作出行政行为中的事实定性错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所依赖的必要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由行政违法引起,它是一种独立责任,限于行政主体和行政人承受(广义的行政责任还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后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有两个特点:►1、引起承担责任的行政行为实际上由行政人作为或不作为;►2、承担责任的名义主体虽为行政主体,实质后果却最终归于国家。►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返还权益,恢复原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宣告行政行为无效,被通报批评,行政赔偿等。行政人行政责任的形式►被通报批评,被行政处分,被求偿,违法所得收入被没收、被迫缴或退赔。►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被求偿指行政人在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相对人受损,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赔偿损失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三、行政监督和救济►行政监督和救济,就是这种有权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合法行政行为,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并进而对受损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一)人大监督和救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矫正并对受损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制度就是人大监督和救济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发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定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报告;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就专门问题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政府工作;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专门调查某一事件;接受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对行政立法采用备案审查制度等。(二)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和救济►这是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或依相对人申请对自身行政行为或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矫正违法、纠正不当并对受害人合法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监督和救济方式。►中国行政机关系统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有两个:一是监察机关,另一个是审计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受理机关据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外,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均可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如果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非立法性行政规范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请求。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相对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对人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叫被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并决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行政复议►根据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及对申请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决定、重作决定和赔偿决定。►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通常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法院监督和救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实现。►它以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要求行政赔偿为前提,以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核心,以确认、撤销、变更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主体履行职责、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相对人损失为手段,实现全面监督和救济。第五节部门行政法常识►一、集会游行示威法►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教育法律制度一、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我国规范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主要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旨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该法确立了政府依法保障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和平进行原则。►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书。►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要视情节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4年5月进行了修改。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种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的治安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其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裁决拘留的人或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该法,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依法进行登记的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团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国家保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四、教育法律制度►(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