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环境法的内涵1第一章环境法的内涵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一、环境的涵义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通常被看成是与居住主体地位的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客体条件。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词通常是指生物圈、大气圈、地质圈以及所有的植物群和动物群。环境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场所和物质源泉。因此,对环境的定义包括了各种生命形式、能源以及物质资源、大气圈的同温层和对流层。环境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影响。我们所研究的环境通常都是相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言的,主要考察人类活动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从把环境看成是自然物质要素的简单组合,到真正认识到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场所和物质源泉。1与可持续发展观念相联系的环境概念,通常是指自然环境。1998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上通过的《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中,对“环境”的定义是:“环境是指我们周围的自然环境,包括空气、水、陆地、植物、动物和不可再生资源,如矿物燃料和矿物等。”2从生物学角度看,环境是由生物部分和非生物部分构成;3从环境科学角度看,自然环境又可分为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指供人类生存、发展、享受的各种自然物质构成的总和,自1原毅军主编:《环境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2页。2SeeEnvironmentalFinancialAccountingandReportingattheCorporateLevel,adoptedbyIntergovernmentalWorkingGroupofExpertsonInternationalStandardsofAccountingandReporting(ISAR),Fifteenthsession,Geneva,11-13February1998.原文是:“Theenvironmentcomprisesournaturalphysicalsurroundingsandincludesair,water,land,flora,faunaandnon-renewableresources,suchasfossilfuelsandminerals.”3张白玲著:《环境核算体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2环境法学然资源是自然界长期形成的、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矿藏等资源要素。自然资源环境具有有用性、有限性、无限性、多用途、外部性等基本特征。生态资源是指由不同自然资源组合共同发挥无形功能的生态系统如生物群落、优美的自然风景区等。构成生态资源环境的中心系统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即所谓的生命系统。生命系统是与其环境因素,大气圈、土壤岩石圈和水圈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的产物,即通过与各种环境因素的物质、能量的转换而维持和发展。生态资源环境具有封闭性、极限性、外部性、公共性等特征。大自然作为人类的栖息地,不仅给人类提供了必要的生存条件,同时也为人类提供了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例如,土地、森林、矿藏等的直接开发利用给人们提供了物质资料;新鲜的空气、洁净的淡水,给人们提供了消费资料。可以说,环境的这些功能给人们带来的效益便是环境价值。环境价值可分为直接环境价值、间接环境价值、环境存在价值等。4环境对人类所具有的多方面功能,可以抽象为两项基本功能:第一,满足人类基本生存和生理需要的功能,称之为“生存性功能”;第二,为人类经济活动提供生产资料,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容纳、分解、净化废弃物的空间的功能,称之为“生产性功能”。环境这两种基本功能,由于环境本身的稀缺性而构成了一对内在矛盾。而这两种功能的内在矛盾外在地反映在人类自身两种相互冲突的环境权益上,一种是人类享有适宜生存环境的权益,它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公益”;另一种是人类享有利用环境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以增进自身福利的权益,它为特定的少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私益”。因而,当人们面对环境危机的时候必须摆脱狭隘自私的观念,除了关注自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环境私益,还应当把目光投向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公益。5环境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和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6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一对象在不同场合下的称谓。环境强调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自然资源则强调其在经济链条中的经济功能。一般而言,许多国家的法律对环境分类的角度是环境的形态,如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矿藏等,而每种环境要素适用不同的环保单行法保护。7按照环境对人类的满足功能,环境资源可分为物质性资源、环4徐玖平、蒋洪强著:《制造型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与控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1页。5周晨:“环境损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松花江污染事故说起”,载《学术交流》2006年第9期。6参见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1987年5月22日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它是我国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纲领性文件。7胡静著:《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第一章环境法的内涵3境容量资源、舒适性资源以及自维持性资源四类。8环境法选择的环境分类方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常见方法有两种,即按照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按照环境要素划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但是,按照环境是否可以被直接支配的划分方法在法律方法选择上最有意义。根据环境资源是否可以被支配的标准,将环境资源划分为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和不能被支配的环境资源。9那么,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究竟是什么?环境法上的“环境”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不是同一概念?环境科学是以“人类—环境”系统为对象,研究其发生和发展、调节和控制以及利用和改造的科学。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其含义可概括为“作用在‘人’这一中心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人类的生存环境已经形成一个复杂庞大、多层次多单元的环境系统,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环境系统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和人类对自然环境加工改造的程度,可将环境系统由近及远、由小到大分为聚落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和星际环境。10在我国的环境法学中尚未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环境”概念。环境法很难对“环境”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比较科学的定义方法是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例如,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界定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部分,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只是“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环境。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明显影响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而不是泛指人类周围的所有自然因素(如整个太阳系、银河系等)。自然环境是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条件,由生物圈、大气圈、水圈、土壤圈、岩石圈等非生物因素构成。社会环境由人类自身活动形成的城市、居民点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学上的“环境”是指人类自然生存的基础和空间,特别包括环境媒介物,即土壤、空气、水、生态系统及其相互关联性,以及人类与它们之间的关联性。环境保护最核心的任务在于确保人类的生存与生活。因此,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应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指自然生态、环境媒介、资源、气候、地形景观、其他值得保护的物与资产,以及彼此间的相8张象枢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9胡静著:《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93~97页。10刘天齐主编:《环境保护》(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3、7页。4环境法学互关联性整体;人文社会环境是指由人类所创设,且经过时代演变,已与人类生存环境相互结合的生活空间与物。11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概念应包含资源要素。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中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环境要素,都是环境法学的“环境”概念的内涵。环境法学中的“环境”概念带有明显的“物”的属性,即它更关心人类所处的世界的物的方面。同时,随着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发展,环境法学中的“环境”概念也将不断地丰富和发展。12二、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第一类环境问题又称原生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由自然现象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海啸所引起的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有害影响和危害的环境问题,是第二类环境问题,又称次生环境问题。这两类环境问题往往交叉发生、协同作用。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所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人为环境问题,即第二类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超过环境承载负荷,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或自然资源枯竭的现象;二是人口剧增、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农业高速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3在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的物质能量交流活动,人类既需要从环境中取出物质和能量,也需要向环境排放物质和能量,第二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在其生产、生活活动中开展的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交流活动不适当所引起的。第二类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污染性损害,简称环境污染,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排污活动所造成的对环境和人类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二是开发性损害,简称生态破坏或环境破坏,即由于人类不适当的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对环境和人类的不利影响和危害。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人类经济成果的取得无不伴随着资源的巨大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环境问题也是资源问题,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污染和破坏。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由于盲目发展、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而造成的环境质量退化以及资源的浪费、枯竭和破坏。从总体上看,人类环境问题即第二类环境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这是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又称古代11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第2版,第13~14页。12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另可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7页。13刘天齐主编:《环境保护》(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3页。第一章环境法的内涵5环境问题。这个时期的工业生产不发达,环境污染问题并不突出。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第二个时期,即工业革命开始(约18世纪60年代)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是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工业“三废”的点源污染和区域性污染,以煤烟尘、二氧化硫造成的大气污染和以矿冶、制碱等化学工业造成的水质污染为主;生态破坏主要表现为开发矿产和自然资源所造成的植被破坏和资源破坏,以无林化和水土流失为主。这个时期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第三个时期,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这是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由于人口迅速膨胀,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能力、规模、强度大大提高,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冲击逼近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始成为全世界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开始成为全人类的事业,人类防治环境问题的能力日益提高。与此相适应,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是:因大规模开发、利用、消耗资源能源所形成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石油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