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十五章 依职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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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二节行政规划1、行政规划的概念:又称行政计划,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制定各种政策性大纲的行为。2、特征:政策性、综合性、法定性(程序方面)、广泛裁量性。注意对行政规划很难从实体内容方面作事后审查,这是由规划机关广泛的裁量权所决定的。但在规划程序方面却大有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发布公告、公开信息、提出意见书、举行听证会及专家咨询会等程序制度。•请思考:•我国在制定新的五年规划时,使用了“十一五规划”的名称,而不是过去十个五年所用的“计划”,这意味着什么?仅仅是一种名称上的改变吗?第三节行政命令1、行政命令的概念:目前在名称使用上还很混乱,有专门用法与通俗用法之别。教材将其定义为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其中为一定行为的是令,不为一定行为的称为禁令。2、行政命令的特征:行政命令是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要式行为,以处罚或强制为保障手段。行政命令最鲜明体现了传统行政行为的高权特点。•3、注意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联系•二者总是相伴而行,但在本质特征上有别。第四节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无偿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一种对相对人权益无偿剥夺的行为,但这种剥夺却是出于国家的需要,由法律赋予行政主体权利的,因此行为由于“阻却违法性”而得以存在。但是,对这种行为必须加以最为严格的法律约束,如征收主体法定、征收依据和程序法定、缴纳主体法定等。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征购的区别•征收与征用区别在于是否有偿,而征购是以契约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如粮油征购等,属于行政合同。但是依据宪法,在土地征收与征用中,其区别在于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不在于是否无偿,因为土地征收也必须给予农民补偿。第五节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本质特征•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定制裁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制裁性,即课加以新的义务以示惩戒。•2、行政处罚法出台的背景介绍及国外的行政处罚现状3、处罚种类(1)理论概括:精神罚,或称申诫罚,通过对名誉、声誉的影响来体现惩戒性。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两种。能力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财产罚,剥夺违法者财产权的处罚方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自由罚,或称人身罚,对违法者人身自由限制的处罚。主要有拘留、劳动教养和驱逐出境等。4、设定权问题•行政处罚法最早涉及设定权的问题,也是法律保留原则的第一次适用。•在处罚设定权上的具体限制是:•行政法规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增加了不得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部委和地方规章只能规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数额多大由国务院或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5、实施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决定由一机关行使其他机关处罚权,此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实中因此产生一大批综合执法机关;•可依法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处罚权。(注意行政处罚法对被委托组织的条件要求)6、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1)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注意其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区别与联系;•(2)违法行为相对人的行为能力。在年龄上可分14岁和14-18岁两个档次,类似的还有对精神病人的处罚;•(3)处罚折抵原则。已被执行的拘留和罚款可折抵刑事处罚的刑期和罚金;•(4)追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7、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此程序的条件是: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处罚轻微,仅限于警告及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简易程序的基本步骤是: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和依据——制定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相对人——交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基本步骤为: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制定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申述(可通过听证)——最后裁决——送达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行政机关须告知相对人有此权利,是否进行听证由相对人选择。8、执行程序•注意以下几点:•(1)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一原则存在较大弊端,有修改之必要;•(2)收支分离原则。使行政机关与处罚利益脱钩,相当重要。当然也有例外,即简易程序中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边远地方当事人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可代为收缴。第六节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强行处置的行为。•行为直接作用于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是行政强制的本质特征。因此行政强制是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保障。•2、行政强制的特征:•(1)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是行政强制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院;•(3)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4)执行过程中不得和解。3、行政强制的种类主要包括即时性强制、行政检查中的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三种。(1)即时性强制适用于情况紧急情形,一般不以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条件。主要有对人身自由、住所及财产的强制,具体措施如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当场扣押等。•(2)检查中的强制既可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存在,也可作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程序环节。这并不影响相对人主张自身权益的保护。•(3)行政强制执行以保障法定义务的实现为目标,以强制措施为内容,以行政机关和法院为执行主体。•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间接强制是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方式。具体有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种方式。代执行(代履行)•行政主体自行或雇人代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并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如拆除违章建筑即可采此方式。•代执行的条件是:有法律依据;有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代执行对象是可代为履行的义务。执行罚•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处一定数额的持续不断的金额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方法。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加以滞纳金;对到期不缴罚款者,每日加处3%的罚款以促使其缴纳原罚款。•执行罚的设定、数额等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由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直接强制•在无法采用间接强制或采用间接强制未能达到目的时,行政主体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实力强制,以使其履行义务的方法。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行遣送、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拔等。4、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及其可诉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予以强制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手段或方法。既包括即时强制措施也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请问:•行政强制执行可诉吗?行政强制措施呢?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一、行政指导•1、概念:行政主体以引导、鼓励的方式使相对人自愿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其非强制性。•通过行政指导,政府可以使相对人自愿行为,从而避免以往使用行政手段强行干预经济运行而导致的弊端。2、对行政指导行为的救济•行政指导无强制性,不符合对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不应被认为是行政行为。但是,请思考:•如果相对人由于信赖行政指导而招受损失时应如何处理呢?•行政指导是否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中呢?二、行政合同1、概念: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相对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2、特征: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协商一致也是行政合同的本质特征,它是极典型的双方行为。由于行政合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某种安排,因此它应被纳入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中来。•具体而言,行政合同的特征有:•(1)行政性。由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缔结,因此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为某种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上享有行政优益权。因此在具体的行政合同认定上,王名扬先生认为应视合同中是否有“超越私法规则”的存在。如行政主体对另一方的合同履行监督权、单方变更权、解除权等。•(2)合意性•由于协商的过程需要双方的妥协,因此行政合同最适用于裁量行为,而一般不能用于羁束行为。•(3)法定性•行政合同的缔结是否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实施?•各国对此的普遍做法是以法无禁止规定为限。•3、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参考法国的经验,有招标、拍卖和协议三种方式。•4、行政合同的救济方式:•理论上应作为行政诉讼处理,但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为实定法依据。•另外,行政合同纠纷应可适用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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