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研究——行政、统筹、自治之三元复合体制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08-10-1309:10汪波苗月霞梁莹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年,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逐渐从单位制、街居制走向社区制。本研究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区域选取上海模式,在珠三角区域选取深圳盐田模式,在老工业基地东北区域选取沈阳模式,在发展中的华中区域选取江汉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通过资料收集与实地调研,对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利弊加以比较与分析,作为中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参照系。在国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汲取已有理论,本研究提出“中国式社区治理模型”。“中国式社区治理模型”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一个核心,双重动力,三大治理主体,行政、统筹与自治之三元复合体制。研究关键在于如何实现职能在区政府——街道办——社区之间的最优定位?形成和谐-高效关系,从而使区政府、社区、街道各自的“天然优势”能得到充分发挥,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与最高制度绩效,这是研究的出发点、核心与目标。课题组认为,政府、街道、社区三者职能的“总盘子”包括五大核心职能:政治控制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统筹协调职能、自治职能。从区政府、街道、社区各自的“天然优势”出发,职能“总盘子”如下配置:区政府职能定位于政治控制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在职能运作上采取一插到底的垂直管理方式,把管理和服务送上门,并可选择性地在区、街道、社区三个层面,建立起职能部门独立承担行政职能的新方式,使社区从“行政的腿”中摆脱出来。街道的主要职能定位于统筹协调职能;社区的职能定位于自治职能。社区自治并不是对政府管理的排斥,两者之间应是新型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新型合作关系内涵体现为:在“行政归行政,自治归自治”的原则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现“良治”。在社区自治实践中,政府依然要履行起社区建设的“掌舵”功能,主要包括:指导社区工作、拔款支持社区自治、培育社会自治组织的成长。政府管理功能与社区自治服务功能两者之间的黄金分割点,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与社区自治能力而动态位移。当社区不完全具备自治能力和条件时,政府应当在社区建设中承担更多的权能,并培育社区自治能力生长;当社区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具备了成熟的治理能力,国家权力自然得以逐渐退出。这就使本方案具有权变性与前瞻性。关键词:行政统筹自治三元复合体制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会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城市社区成为城市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方式。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逐渐从单位制、街居制走向社区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与住房商品化的进程,城市社会的空间结构急剧变化,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人口流动也日益增强,这些变化最终集中体现在城市社会组织管理在空间上的最小单元:社区,使城市社会管理的难度、广度、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也面临着新旧体制共处的局面。由于传统体制在实践中弊端日益暴露,因此如何改革传统社区管理体制,建立新型城市社区管理新体制成为本研究的出发点。一、研究背景与缘起“社区”一词在20世纪30年代被引入中国,而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名词始于1986年。当时,民政部为推进城市社会福利工作改革,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将后者区别于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办的社会福利,就另起了一个名字,称之为“社区服务”,由此引入了社区概念。1991年,民政部为了开拓民政工作又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1998年,国务院确定民政部在原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基础上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意在推动社区建设在全国的发展。200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由此带来了社区建设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广泛推行。80年代晚期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控制型社区管理模式进行反思和改革,对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的自治型社区治理体制进行探索,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学术界和基层社会共同的探讨方向。1999年,民政部在10个城市确定了11个城区为“社区建设实验区”,经过几年探索,出现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管理新模式,如北京九道湾模式、哈尔滨南岗模式、上海卢湾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杭州模式、深圳莲花北模式和武汉百步亭模式、成都锦江模式等等。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考察,这些模式可概括为:行政主导型、半行政半自治型、企业主导型、自治型等。与传统控制型社区管理模式相比,这些模式在提高社区自主性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制度创新的深度上尚有缺欠。当前中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在于社区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社会转型对政府执行力、社区自治能力的需求。(1)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于社区自治的发展。在法理层面,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实践中,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的工作只能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居民负责。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为使居委会能更多更好地完成自己委派的工作,实现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习惯于用政府部门的体系对居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这就造成了居委会工作与群众实际需求的脱节,成为基层政权的行政化组织,背离了社区自治的本质。(2)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下,社区自治被虚化,社区沦为行政管理任务的“腿”,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成为与政府机构一一对应的“小政府机构”。北京市有些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就与街道办事处有着对应关系:街道办事处的司法科,对应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民政科,对应居民委员会的社会福利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城管科,对应居民委员会的公共卫生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应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不仅是组织机构对应,而且任务也对应。社区自治职能和服务职能未能成为社区工作的主体内容,而是被搁置和虚化。社区、街道、区政府管理职责不清,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挫伤了居民的自治热情。(3)在当前我国各城市社区自治的实践过程中,一方面,逐步确立了社区自治地位,但另一方面,随着大量行政职能的上交,城市管理体制下的许多权力、经费和资源政府也一并收回,社区服务工作面临着缺乏资源的尴尬局面。(4)政府职能部门在传统社区管理体制下已习惯了把工作任务下放给社区,在当前社区自治的实践过程中,当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能被上交,工作量骤然增加,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对这种新的工作局面表现出不理解、不适应。离开了基层社区这条“腿”之后,客观上确实也面临着城市管理幅度大为拓宽、管理手段明显不足、管理能力相形见绌的考验。当前,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与学术价值。随着公民参与水平和基层自治组织自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中显示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社区管理实践已成为中国公共管理实践的重要课题。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石二战后,许多新兴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贫困、失业和经济发展缓慢等各种社会和经济难题,在此背景下,联合国提倡开发各种社区资源,发展社区自助力量,通过建立社区福利中心等措施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启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社区”运动,并取得了较大成功。世界社区发展已经从农村扩展到城市,从发展中国家扩展到发达国家,社区建设的研究在20世纪越来越成为理论热点。社区的内涵存在不同理解。它可以指一定地域内共同生活并形成一种友好关系的共同体,也可以指家庭、宗教团体等。从社区的形成方式看,有自然社区和法定社区,自然社区指的是人们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社区,其中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相互熟识、相互关怀及相似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等关系。法定社区则是人为划定,注重管理。社区管理基本以这个层面的社区作为研究对象,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不同的学者对社区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歧异,概括起来大致有三个理论范式:滕尼斯的社区社会二元论、麦基文的地域社区论、桑德斯的综合论。三个范式虽然存在着概念界定的分歧,但主要含义相对一致,即地域、共同关系和社会互动。表1:代表性学者的社区定义代表性学者社区定义滕尼斯,1887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的小共同体。麦基文,1917社区是指任何人们共同生活的区域:村庄、城镇或地区、国家甚至更广大的区域。任何社区都在风俗、传统、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区别性的标记和特征。帕克,1936社区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桑德斯,1982社区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场域。道特森,1986社区是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人组成的生活组织的空间或地域单元。古达尔,1987社区既是为居住和工作而占有分享有限地域空间的互动人群,又代表着包容社会日常生活主要特征的最小空间系统。80年代倡导社区建设以来,社区一词在我国逐渐成为一个热点术语。“社区”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一个越来越普及的名词。一般认为,“社区”这个概念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1855-1936)最早提出来的。他在1887年出版了一本著作GemeinschaftundGesellschaft,英译本的书名为CommunityandSociety。其中,“Community”就是我们现在称作的“社区”,含义是共同体和亲密的伙伴关系。20世纪30年代初,以费孝通为首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学生,根据滕尼斯的原意首先使用中文“社区”一词。费孝通在其《二十年来之中国社区研究》一文中说,“当初Community这个词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那时的译法是‘地方社会’,而不是‘社区’。当我们翻译滕尼斯的Community和Society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时,感到Community不是Society……因此,我们感到‘地方社会’一词不恰当,那时,我还在燕京大学读书,大家谈到如何找一个确切概念。偶然间,我想到了‘社区’这两个字,最后经大家援用,(并)慢慢流行开来。这就是‘社区’一词的由来”1[1]。《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该文件还明确指出了城市社区的范围,“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从80年代以来出版的有关学术文献看,国内学者对社区概念的理解趋于一致,社区具有一些基本的构成要素:具有一定数量的、以一定社会关系联结起来的、参与共同社会生活的人群;有一定界限的地域,界限一般来说是比较明确的;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生活设施;有一套相互配合的生活制度和管理机构;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在情感和心理上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管理就是“管理社区”,然而,由谁来管理?管理什么?管理性质如何?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社区管理就是对人们所赖以居住和生活的地域共同体的管理行为。然而,这只是一种现象性表述,尚不足以揭示社区管理的内在属性,也不足以说明社区管理的构成要素。2[2]有人认为,社区管理就是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动员和依靠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规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过程。3[3]有人认为,社区管理是指以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全面提高生活质量和人的素质为宗旨,围绕社区规划和社区发展目标对社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展开的各项管理工作。4[4]综上几种定义,社区管理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社区职能部门、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的自我管理。社区管理体制背后透视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中国城市基层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反映着政府包办社会的一元管理体制转向政府—公民社会—NGO多元社区治理体制,国家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逐渐改革成为政府与社区相协作的双向管理模式。不同的社会事务和公共物品由不同的组织承担和处理,体现国家—社会—公民三者的良性互动,社区自治真正让社区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