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免费给客户送自家货,算不算非法营运?发布日期:2011-04-07文章来源:互联网[案情]:周某经营了一家海鲜批发店,为了经营方便,就买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也就是常说的小面包车,前排坐人,把最后一排座位全部撤掉留出空间存放货物,用来给客户送货,有时也小批量进货。车跑了多半年都挺顺当的,可没想到前两天在给自己客户送货的路上却被公路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给查住了,说是他是无证运输、非法营运,还作了询问笔录。没过几天,周某就收到了公路运输管理所因非法营运对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周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车又不是专门经营货物运输的,还需要办什么营运证?何况自己的车是免费给自己的客户运送自家的货物,没有收取客户运费,且卖给客户的货价同其他商户价格一样,又没有额外加钱,根本不是非法营运。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问题]: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观点A:周某的车是免费给自己的客户运送自家货物,没有收取客户运费,且卖给客户的货价同其他商户价格一样,没有额外加钱,不具有营利性,其行为不是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应当撤销。观点B:周某的车是微型普通客车,只能用于载人,不得用于运送货物,但周某的客车最后一排座位全部撤掉,用于运送货物,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送货上门虽然不直接收取运费,但运费必然计入经营成本,应认定其为消费者运送货物中变相发生了费用结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经营性,属于无证运输,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分析]我们认为观点B正确。理由有:1、周某的行为是营业性运输。虽然不是典型的货物运输行为,但通常理解,营业性运输是指对外提供劳务、参加社会运输,发生各种运费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其中运费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和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法。周某的送货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经营性。其送货上门虽然不直接收费,但运费必然计入经营成本,属于运费与货价并计,即其为客户运送货物中变相发生了费用结算。且周某免费送货形成了优于其他商户的竞争优势,在商品同质同价情况下,客户会优先选购周某的商品,如果其运输不计入成本,会构成对其他商户的不正当竞争。2、周某的行为是营业性运输,但其自家车仅是微型普通客车,依法不应当装载运输货物,但周某将客车最后一排座位撤掉用于运送货物,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却实际给客户送货,属于无证运输、非法营运。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公路运输管理所在经过询问调查等程序后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建议工厂、商店等经营主体作为生产、经营用途的车辆一定要办理营运手续,而作为私人用途的车辆,尤其是客车,不应该载货运货。郑州中院行政庭魏丽平公交车售票员能“罚款”吗?作者: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郭瑜发布时间:2008-10-1714:08:27[案情]李某在某市乘公交车,上车时人过于拥挤,买卖票均不甚方便,他便产生了逃票的侥幸心理。这时,售票员一直在车上喊:“没买票的乘客赶快买票,如下车时被查到没买票的话,罚款十元。”李某一直没买票。结果,下车时被售票员发现,强行罚款十元。[评析]类似“罚款”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其性质类似于我们在一些商店中见到的店堂告示:如损坏一物罚多少钱、偷盗一物罚多少钱等等。但是,公共汽车售票员究竟有没有处罚权,对于逃票的行为如何处置,应是我们探究的重点话题。一、关于售票员的“处罚权”。处罚权,不论是刑事处罚权或是行政处罚权,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公权力。而公权力的运行,往往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或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后盾。公权力行使的一个前提,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和赋权,以行使某种国家职权为目的。行使这种国家职权或是出于经济社会安全考虑,或是出于限制某种行为,以达到某种预期目的。所以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设定与行使处罚权。譬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还需注意的是,处罚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步骤、范围。作为公交公司,其主要目的是营利,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其乘客行使处罚权的。所以本案当中,售票员的行为应是于法无据,是没有权力行使处罚权的。二、如何对待逃票方的行为。本案在事实上,售票方和李某两者之间实际已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依《合同法》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起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本案中,李某已经乘车到了目的地,只是想趁车上人多售票员不注意而逃票。这时承运人再以李某没有买票来拒绝运输,显然已不可能。但是,对李某这种行为又不能熟视无睹,对承运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一定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李某和承运方依交易贯例(因在当地乘公交,总是先乘车后买票),双方客运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李某作为合同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实属于合同违约情形。这时,作为承运方在李某补充履行义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李某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权依法加收票款,但加收的票款只能称之为手续费或其它,但绝不能称之为罚款。(B)第行政处罚案例选登2007-7-31【字体:大中小】案例1:“一家有病、给多家吃药”不合法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顿,这一做法正确吗?为什么?答案要点:不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违法这个前提。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分违法与否,一律停业整顿,实际上是“一家有病、给多家吃药”,侵害了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案例2:行政责任不能取代民事责任张某酒后闹事,无端的殴打一过路妇女,造成这一妇女轻微伤,住院七天,花去医药费830元。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问,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妇女可否让张某承担医药费?为什么?答案要点:受伤妇女的医药费应由张某承担。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3:“罚款买月票”违法某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解决机动车超载的执法检查活动中,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让运煤的车主先交一个月的超载罚款,理由是,免得天天停车检查、交罚款费事,当地群众称之为“罚款买月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这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纠正、预防行政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交了罚款,可以“买到违法权”,就背离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案例4:厅堂告示无法律效力南方某大学礼堂,经常向外租用,在墙上贴了一张告示,自行规定,“本礼堂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这一告示合法吗,为什么?答案要点:这个告示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定行政处罚,学校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凭一张告示规定“吸烟罚款”没有法律效力。案例5:自己强制执行违法某县广播电视局的执法人员对盗接广播电视信号的李某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下达以后,李某拒不执行,于是执法人员向局领导汇报,请示派两个人到李家把电视机抱走抵顶罚款,这个建议是否可行,理由是什么?答案要点: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的建议不可行。李某不执行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自己强制执行属于行政违法。案例6:玩忽职守领法责在震惊全国的某省假酒案中,造成二十六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造假酒的业主及主要责任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处理了一批市场监管机关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呢?答案要点: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某省假酒案中,市场监管机关没有尽到市场监管的责任,属于玩忽职守,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7:较真是老百姓的权利今年2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到红雨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时,执法人员以卫生达不到标准的违法事实,要给予800元的罚款,饭店的老板说,“能不能把文件给我们看看,或说说”,执法人员很蛮横地说,“非得较这个真吗”?饭店老板经过斟酌,还是交了罚款。你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有哪些不当的地方,饭店老板该怎么办?答案要点:执法人员不当之处有两点:一是不说明实施处罚依据的文件及其条款属于程序违法;二是态度蛮横。饭店的老板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9:公务员拦轿车送伤员撞毁轿车责任由谁负李某是白云市公安局工作人员。4月7日是李某工休日。李某与朋友一起外出旅游时,朋友小王不慎受伤。为送小王去医院,李某在公路边持公务证拦下一辆陈某驾驶的自己的私人轿车,声称执行公务需征用该车。陈某查看了李某的证件后(李某同时出示了同类车辆的驾照),让李某驾车送小王去医院。途中,李某处置不当,导致轿车损毁报废,损失18万元。车主向白云市公安局要求赔偿。白云市公安局认为,李某在休假期间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白云市公安局不能为其承担责任。车主陈某以白云市公安局为被告,向白云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答案要点:公安局的理由不能成立。1、本案中,李某利用其公务身份,行使行政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征用轿车的行为应视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2、工休时间的行为并不是一律认定为个人行为,凡是行为与职权有关,不能认为是个人行为.3、《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求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案例10:半路下车去举报司机不服成原告1994年9月4日晚6时30分左右,出租车司机李俊驾驶“夏利”牌出租车在无锡火车站出租汽车经营点,遇到乘客施某要搭乘出租车去无锡市曹家新村。李俊承诺后,施某上车。当行驶一段路程后,李俊以需接亲戚为由叫施某下车。第二天,施某向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举报,说明了时间、地点、出租汽车牌号,以及拒载乘客的经过。9月7日上午,交通运输管理处向李俊发出“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李俊的行驶证,限令李俊3日内前往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罚。9月7日下午,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李俊发出锡交字第4039481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以李俊拒载乘客,违反了无锡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24日发布行的《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41条第3项的规定,给予李俊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李俊不服,于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该案?[备注:《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载客营运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属拒载客行为。”]《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41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无故拒载乘客,强行拉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客运管理部门可予以扣车、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提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