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重点问题行政处罚的涵义与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罚,具有制裁性。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学理分类)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如警告、通报批评。2、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剥夺行政违法行为者一定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学理分类)3、行为罚,指行政主体剥夺或限制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某种行为能力和资格,使其不能从事某种活动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罚,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者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2、适用依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适用主体不同5、时限不同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除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之外,可以设定其他各种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其它各种行政处罚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时可制定具体规定;无规定时只能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确凿2、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处罚程度较轻: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五、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事后备案五、行政处罚的程序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普通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五、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一般应当公开进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7)听证结束后,依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六、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履行,则导致行政处罚机关的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里的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罚款而非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因此,该种性质的罚款可以按日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即拍卖抵缴和划拨抵缴。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主体无强制执行权时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