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及许可程序与文书的制作使用张荣新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第一部分关于行政诉讼中的有关问题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我国法例体系中期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效率等级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法律规范。规章——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制定,我国法律体系中层级最低的法的形式。规范性文件——其他红头文件。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各类)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证件)规章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具体规定;无法律法规的规章只能设定警告、一定数额罚款(限额由国务院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在“许可法”第12条所列范围内,第13条不可调整时: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在未制定法律时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在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可以设定但应遵循“四个不得”(资格资质、登记及前置性、限制跨地区经营服务、限值商品跨地区)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的(满一年需提请人大制定地方法规)但应遵循“四个不得”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案件的原则原则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原则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或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案的原则原则三: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原则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变更。三、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要求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或现场笔录。(一)提供书证的要求:1.应提供书证的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的,要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要附加说明材料;4.提供陈述、询问、谈话类笔录,要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二)提供物证的要求:1.提供原物,如确有困难可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象等其他证据;2.该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提供其中一部分。(三)提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的要求:1.提供原始载体,如确有困难可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四)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明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的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人身份的证件。(五)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2.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六)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1.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时间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名;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人签名。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使用一、执法文书的作用:1.是行政处罚及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之一2.使卫生行政执法产生法律效力3.执法活动的历史记载4.执法活动的考核依据5.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二、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2.合法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三、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1.格式要求2.内容要求四、文书的使用及制作(一)案件受理1.案件受理的范围(1)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受理记录*案件移送书案件受理记录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案件受理记录内容案发单位(人):名称、地址等案情摘要: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位处理的文书。移送书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二)立案1.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2.立案的特殊例外(1)简易程序:可不制作,处罚后7日内备案(2)现场发现需立即的调查取证的,3日内补办。3.*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时,向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厅局或处、室、科负责人)。案情摘要:案情的简要说明和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否同意立案,确定承办人员。(三)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作的记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内容记录: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知情人、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作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录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询问地点:具体地点(与地址区分)。询问内容: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应尽量记录原话。*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廉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产品。*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为证实样品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请经营单位送达本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采样3.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物品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要求: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写明物品或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封条*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4.证据先行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注意:证据保存与行政控制措施的区别(均属可诉行为)卫生行政控制措施与证据先行保存的区别卫生行政控制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并责令清洗消毒。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零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场所,需要时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证据先行保存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过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两者区别1.目的:行政控制——控制事态发展,控制食物中毒、传染病及污染蔓延。保存证据——防止证据灭失2.方式:暂时封存、人及场所控制登记保存3.对象: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人及场所所有构成证据的资料、影像、物品等4.条件:对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6.时限:15日内、排除传染源及污染源;7日内5.职业禁忌人员调离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人员调离职业禁忌工作岗位的通知。应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调离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体检结果、职业禁忌岗位等内容。6.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监督员就调查结果提出对此案件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做出的案件调查结果报告。争议要点: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形成的意见:(1)监督意见书(2)案件移交(3)行政处罚(四)合议1.合议内容:对承办监督员(调查终结报告)意见进行合议(1)证据是否清楚、足够(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3)程序是否是否正确(4)是否有越权或滥用职权(5)是否显失公正*合议记录合议记录*合议记录: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2.合议建议(1)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案件移送书)(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处罚意见(监督意见书)(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结案报告)(4)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意见(移送和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意见监督意见书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处罚意见*监督意见书: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一般用于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等。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立案调查的案件,未作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1.行政处罚(1)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文书。事先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直接、邮寄。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对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事实陈述、理由申辩的记录。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