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建〔2009〕213号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的通知机关科室、委属各单位:现将《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日主题词:建筑行政执法制度通知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2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3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要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理念,教育优先,防止过轻罚重,过重罚轻现象。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法定程序。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一定期限内三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经多次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超前和延后执法时限。第十四条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第十五条完善听证制度。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都必须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建立重大或复杂事项裁量集体会办制度。对涉及执法5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对重特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报经委案件会审领导小组共同会审后方能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资料送建委备案。各片区内部也要建立分级报告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避免处罚不当引发执法纠纷或执法受理等。重大事项报送备案制度。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重大案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区建委备案。第十八条建立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制度。执法机关对相关的各类执法文书应当定期立卷归档。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每月作好执法案件统计,每季度整理归档各类执法文书,每半年接受区建委对执法案卷的检查。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序号处罚项目法律依据责任主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执法依据处罚依据1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报建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报建的,但主动协助配合处理、态度端正的;处3-4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报建的;处5-6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报建的;处7-10万元罚款2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1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但积极主动接受调查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主动整改的;处6-10万元罚款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9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办理监督手续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办理监督手续,但积极配合调查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办理监督手续的,且积极接受调查处理的;处6-8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办理监督手续的,又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处8-10万元罚款4未办理建筑《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的;处1-2万元罚款7工程施工许可证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但主动接受处理的;处3-4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又不主动接受调查、配合处理的;处5-6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但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并积极完善相关手续的;处7-8万元罚款5、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又不主动接受调查、配合处理的;处9-10万元罚款5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26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监督手续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监督手续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完善监督手续的;处5-7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完善监督手续的;处8-10万元罚款6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39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且积极主动配合处理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整改的;处6-7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整改,且不主动配合处理的;处8-10万元罚款7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58、59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但主动配合处理的;处3-4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处5-6万元罚款8改,又不主动配合处理的;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但主动整改,并接受处理的;处7-8万元罚款5、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主动整改,又不积极配合处理的;处9-10万元罚款8承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13条施工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的;处5千-1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但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处1.5-2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积极主动接受处理的;处2.5-3万元罚款9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49、52、56、5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施工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处1-3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整改的,但主动配合处理的;处4-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整改的;处6-7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整改的,且不主动配合处理的;处8-10万元罚款9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建筑综合行政处罚公开审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开监督,民主监督,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以公开保公正,保障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制定公开审案制度:一、行政处罚案件由案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案件审理、听证、现场监督、发表意见。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10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建筑综合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三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第四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建筑综合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11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