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项目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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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解新疆司法警官学校讲师张黎上课前的准备一、法的基础知识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本讲结构】授课内容提要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第四节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受罚对象来说,行政处罚是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活动。【行政处罚VS行政处分】【行政处罚VS民事处罚】行政处罚VS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定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国家行政机关基予特别权利关系,对违反公务员之义务的公务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共同点1.具体行政行为。给予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羁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2.惩戒措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3.公法范围。4.对相对人来说,均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6行政处罚VS民事处罚区别点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目的着眼于制止和预防违反行为的发生,即通过科加额外义务或限制权利的方式事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着眼于对受害人的补偿或被损害权益的恢复方式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违法行为受到的惩罚应与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以恢复原状和等价赔偿为原则,赔偿额度一般与他人受到的损失相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司法程序转继性质只能由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人承担,不能替代,不能转继,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多个共同违法者,也只能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不存在连带行政责任。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民事主体(不一定是违法主体)先承担,再追偿。多个民事主体可存在连带民事责任。7行政处罚只能由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人承担!1.不能替代2.不能转继3.不能承担连带责任8•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4、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行政处罚的特征: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内容:设定权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案例】某超市在门前挂一牌子,上写“偷一罚十”,请问超市能不能以“偷一罚十”的警示牌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1.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2.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分析】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属于行政命令。【链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1.查审分离: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2.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一事不再罚”原则含义一是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应根据同样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再受处罚;二是同一个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同的处罚;三是当事人的同一个应受处罚行为还不能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依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进行不同的处罚。16“一事不再罚”适用(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多事可罚款多次:即不同违法行为罚款两次是可以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行政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即一个行为触犯一项或多项法律,可分别进行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示例1】某食品加工厂食品卫生有问题,被卫生局以违反《卫生法》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工商局以无证经营食品加工为由处以1万元罚款。【示例2】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法规和城市管理法规,工商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由市政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示例3】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法规和城市管理法规,工商机关处以暂扣执照,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由市政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17(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1)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规范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改施另外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范畴。19(2)行政违法中的屡犯,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没有得到纠正,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给予处罚;行为人因某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不久,又重新实施与已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重新实施的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20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创设权规定权法律各种处罚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作出规定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注意】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可设定吊销其他证照的处罚,可设定吊销个体户的执照的处罚部门规章警告;罚款【注意】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规章警告;罚款【注意】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总结】口诀:处罚设定不随便,法律法规规章限;人身自由看法律,警告罚款规章见;若是吊销企业照,地方法规无权限。部门规章可设定的罚款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3倍且≤30000元超过限额报国务院批准没有违法所得≤10000元另一视角看设定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罚款警告其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限)√×地方规章××√(限)√×其他规定×××××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的处罚权明确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属于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来自有关机关的特别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综合执法,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职权纠纷。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税务所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证监会可以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4.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性质上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行使,受委托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替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19条对这种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这是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级别管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充】国务院下属部门(海关、税务、工商等除外)、乡政府、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除外)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权。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指定管辖双方都有管辖权且协商不成,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协商→上级指定)三、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对某些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因有特定情形而不实施处罚,以正确实现行政处罚的适用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2)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也不再予以处罚。33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就低予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可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幅度内,适用严厉的处罚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处罚。从重处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2)在结伙实施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3)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4)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5)抗拒、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4.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中的多个当事人或者对同一当事人不同种类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加以确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分别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他们各自在违法活动中的情节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罚并分别执行;(2)对一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由同一个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处罚机关应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然后合并执行;(3)法人、其他组织等团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对单位、单位的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并分别执行。《行政处罚法》52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设的手段。实施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其意义是:1.指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过错;2.督促其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3.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以罚代执,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处罚不治理的不良现象。2001年3月,某县民营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卫生监督所按举报对学校予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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