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概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救济n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n特征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行政主体不得提起n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是否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n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权益行政救济的途径n行政机关救济:行政复议n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诉讼n原告适格n被告适格n属于受案范围n属于管辖范围n行政赔偿主要内容四、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原则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五、行政复议的管辖六、行政复议参加人七、行政复议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43条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例外)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n“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n以省级政府的行为、国务院部委的行为为复议对象,复议机关仍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n审查包括审查合法、合理注意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复议的特征n是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n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不以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n依申请的行为--不是依职权的行为n是准司法行为(性质)n较为中立,而不是一定要贯彻行政目的n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二、行政复议的原则n合法原则(主体、依据、程序合法)n公正原则n公开原则(复议过程及行政信息的公开)n及时原则n便民原则n有错必纠原则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作出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二)书面复议制度四、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与部份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一)可提请复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提请复议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当事人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某抽象行政行为3、当事人认为该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4、该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据7月10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户籍在农村而在成都生活了10余年的邬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其丧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面对11万元的赔偿差距,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对簿公堂。日前,成都市高新法院支持邬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该判决在法律界掀起一场“大地震”,业内人士称此判决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同命不同价”的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系上的。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由此而生。思考:高院司解是否可以作为一并复议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果下列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复议申请人针对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其合法性?A.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B.国务院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C.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拔及结算的暂行规定D.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答案:AC(二)可提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裁决不服的(行政确权)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三资、私营企业)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申诉分两种: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复议对已经作过决定的事再次讨论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现行大多宪法教材将申诉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在学理上具有“为实现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人权”的性质,对于包括司法权威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所引发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公民或者说法律上的“人”皆有通过申诉请求查处并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规范内容看,申诉权在具体特性上,其权利的性质与成分相当复杂,内中存在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具体而言,申诉权既可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意义上的申诉权,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利益的处置进行投诉意义上的申诉权。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可视为实体性权利,纳入监督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权利,可视为程序性的权利,与控告权一起可称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规定和规章•《行政复议法》说的规定,是指针对不特定人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也称抽象行政行为。从字面上规定也包括规章。但《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规章。后者是法律明确排除的。五、行政复议的管辖(一)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n条块结合,当事人选择n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二)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n向上一级政府申请n对省级政府派出机关所属县级政府行为不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三)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n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申请(同级复议)n对复议不服,可以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四)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n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n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五)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n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部门(六)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n共同上一级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级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七)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n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八)移送管辖n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共同行政行为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机关在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例外情形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本机关为复议机关派出机关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派出机构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本级政府有授权和无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为被申请人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02年真题)•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明确规定了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派出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复议机关为他的上级机关,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