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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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金晶行政救济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行政救济的特征1.以行政行对人的请求为前提2.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行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司法机关救济和行政机关救济行政机关救济——行政复议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复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配套法规和文件,包括10部地方性法规、70余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和近900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复议机关先后受理案件120余万件,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较好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基本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三、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四、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基本原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来启动(不告不理);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复议权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结果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二)性质1、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准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来启动,类似于司法机关的“不告不理”原则。受理后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来做出决定,类似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的过程。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定等。与其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立法行为。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途径,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基础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间的层级监督的体制。上级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来对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障和监督下级机关依法行政。3、行政复议是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的一种有效地救济手段。由于复议机关也是行政机关,通常就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与法院相比对于引起争议的行政事务更加熟悉,因此更加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而且,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既可以审查具体性行为的合法性,又可以审查其适当性,还能够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特点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四)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2、公正原则公平的对待双方当事人;本着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3、公开原则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和了解。复议的过程要公开;复议的决定公开。4、及时原则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及时进行(及时复议);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决定及时);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履行及时)。5、便民原则受理中便民,可以口头申请;尽量通过书面复议;费用靠财政保障。6、一级复议原则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不得请求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次复议。例外:《海关税税则条例》规定对关税征收不服的可以进行两次复议,即上级和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特例。二、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0.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2.内部行政行为;3.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的;三、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1、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的条件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有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从行政复议实践中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四)行政复议机关1、概念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类型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说明选择管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除外单一管辖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自我管辖省部级单位原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特殊情形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部门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机关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被撤销的机关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四、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申请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合法(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时间条件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权将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形式条件一般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复议请求4.申请复议的理由5.申请的日期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事实及理由:此致(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2.证据__________份。(二)受理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且没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三)审理1.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2.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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