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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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十二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第一节概述一、行政争议与行政救济●概念:行政争议(行政纠纷):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表示异议,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种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间●特点:属外部行政争议在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过程中发生焦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适当性●产生原因: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行政公务人员方面的原因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解决途径:加强行政法制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工作水平提高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行政救济●救济途径: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纪检救济监察救济●行政救济救济:事实救济、法律救济(行政救济)法律救济:指有关国家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处理,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以救济机关立法救济:议会救济行政救济:复议、监察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纪检救济性质和范围行政内救济(行政机关-复议、监察)行政外救济(司法、立法、纪检)广义:所有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赔偿狭义:复议、诉讼行政机关救济:复议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救济两种具体形式)●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向一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请求重新处理该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此对有关行政行为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1)由行政争议存在而引起的(2)只能解决部分行政争议(3)最常见、最大量使用的救济方法优越性:专业知识的优势程序简便迅速提高办案效力减轻法院的压力(4)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特点:主体:原告是相对人被告是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人民法院内容:解决行政争议性质:行政法制监督对相对人进行的行政救济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联系和衔接●联系:目的一致:表面、根本两者的衔接关系(相同)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是被动的补救行为依申请才能进入程序都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区别:性质不同解决争议的机关不同收案范围不同两机关的权限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选择适用: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仅规定行政诉讼,可以复议要求先复议,再诉讼行政复议为终局性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建立、发展及其意义一、建立与发展(一)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的50年代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的公布1991年1月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条例》修订1999年人大通过并实施《行政复议法》2007年5月国务院通过,8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二)行政诉讼制度●我国长期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原因:●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过程:1978-1982年理论准备阶段1982-1986年司法实践阶段1986-1988年草案草拟修改、征求意见1988-1990年正式起草至正式实施阶段二、意义(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有说服力的标准●行政机关侵权的可能性(二)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威望第三节主要内容一、行政复议法内容(一)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及时、便民原则●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原则●一级复议原则●范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10项列名、1项其他)不可申请(3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外、一并提出)●管辖:具体案件受理的分工划分管辖的依据:便利、监督、均衡工作量具体管辖: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部门、省直辖市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机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仲裁机关行政法院、行政裁判所●法律适用:适用范围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四)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五)程序决定: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执行:维持、变更(六)关于《行政复议条例》宗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的职责对复议具体制度的完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增加听证审理方式增加结案方式,规定和解结案制度增加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增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度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和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调解结案方式: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复议调解制度的规定:调解适用的复议案件类别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间的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适用条件限于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遵循的原则自愿原则:自愿接受调解方式解决复议案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原则:不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情况下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对协议双方都有法律效力二、行政诉讼法内容:(一)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共同的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特有原则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不得调解原则●受案范围:司法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确定受案范围的依据具体受案范围:列举式、概括式和排除式●管辖:不同地区、级别法院管辖划分地域管辖:一般、特殊级别管辖:一般、特殊裁定管辖:移送、指定、上下管辖转移(三)法律适用●适用范围●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四)程序起诉、参加人、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关于证据形式一般证据形式特殊证据形式:现场笔录、文书证据●关于举证责任举证:事实和结果间的联系举证责任:举证与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间的联系举证责任的倒置: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则提供证据的规则调取、收集证据的规则审查、采用证据的规则保全证据的规则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制定情况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修改建议稿;2005年“建议稿的大修稿”内容方面的新规定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原告资格;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设立独立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责任,藐视法庭罪);管辖的新规定;不服复议可告复议机关第十三章行政赔偿第一节国家赔偿制度概述一、国家赔偿的涵义和意义●涵义:指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意义: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权益加强民主与法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改善政府和人民关系,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赔偿实践●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其他专门法●我国《国家赔偿法》通过和实施第二节一、行政赔偿的概念●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特点主体特定性:引起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行政赔偿的主体行为特定性: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二、行政赔偿的原则●归责原则:是否负赔偿责任——赔与不赔有几种: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违法赔偿原则●赔偿原则:具体赔偿范围大小的原则——赔多少有几种:全部赔偿财产赔偿原则适当限制原则考虑经济状况原则归责原则的概念: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过错归责:主观归责——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利和不利方面无过错归责:客观归责:通常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有利和不利方面违法归责: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使用的原则如何理解违法●有关赔偿范围的指导思想尽可能合情合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发展原则●行政赔偿的具体范围行政侵权行为的致害赔偿和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涉及三个方面: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相对人合法权益所受损害的范围减责和免责的范围四、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受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法人终止●赔偿义务机关:国外几种情况:实施机关国家建立统一赔偿义务机关社会风险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总体:由行为实施机关具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ª¡ª行政机关授权的¡ª¡ª被授权的组织委托的¡ª¡ª委托机关撤销和合并的情况―继受权力的机关¡ª作出决定的机关复议的情况-改变-未改变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先行原则: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一并提起六、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淮●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标准: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财产权的七、行政赔偿的时效●期限:两年●起止:从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时开始计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从恢复自由时开始计算(羁押期限不计入其中)●中止:不可抗力的情况,最后六个月八、关于行政机关的求偿权●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追偿)九、赔偿经费的来源●行政诉讼法颁布前:从相应行政机关的业务费用或其他自有经费中支付●行政诉讼法规定:从各级财政列支●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十、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完善:四个方面的缺陷:赔偿范围过窄;过低的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费用支付漏洞明显●废除:姬亚平:“论国家赔偿法的废止”《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2。十一、修改建议稿(2005)的六大突破引入“过错”要件红头文件违法要赔偿公共设施伤人要赔偿赔偿和补偿分别规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增加惩罚性赔偿金第三节刑事赔偿一、关于刑事赔偿是国家机关在追究刑事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二、赔偿范围:●积极事项(给予赔偿的事项)侵犯人身权的事项:人身自由(错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刑讯逼供、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侵犯财产权的事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消极事项(不予赔偿事项)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没有责任能力人,因犯罪被羁押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羁押;司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使损害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请求人的概念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和范围有关刑事赔偿请求人的几个问题●请求人的情况:受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法人终止●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概念:是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具体:一般情况:谁侵权,谁赔偿错拘: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错捕:法院、检察院(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捕错人的情况)错判: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况四、刑事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协议先行主义)●赔偿请求的提起●赔偿请求的受理●处理决定的作出●赔偿的复议程序●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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