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讲座•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量继续居全国第一,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2013-07-0415:10:39.0来源:法律教育网•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2012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0543件,其中我省共收到13935件,继续居全国第一位,占全国收案总数近九分之一;2012年全省一审行政应诉案件共5920件,排在全国第四位,反映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成效显著,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为我省的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案件特点也反映了全省行政争议的新动向。一是,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反映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其合法权益。2012年,全省行政复议案13935件,较2011年的10838件同比增长28.58%,与2008年的6703件相比,四年间翻了一番,案件总量继续居全国第一位。说明我省各级行政机关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同感和信赖度不断提高,选择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越来越多,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起到了主渠道作用。•二是,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县政府部门,反映基层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2012年,全省被申请人是市、县级政府部门的共10728件,占案件总数的76.99%。表明随着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行政管理重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反映出加强基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是,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上升趋势明显,反映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2012年,全省公安、土地、劳动社会等涉及民生领域类型案件量达10542件,占案件总数的75.65%。反映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民生权益的保障,需要行政机关对民生领域问题加强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四是,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确权等案件涉及利益重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是当前行政争议的重点和难点。•针对行政复议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着眼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创新案件审理方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注重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2012年全省通过调解或和解,以终止结案的案件共2449件,占结案总数19.00%的案件通过调解、和解,实现“案结事了”。而经过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率持续下降,信访、闹访的极少,2012年全省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2030件,占行政复议审结案件总数的15.75%,比上年的36.35%下降20.60%,复议后法院审结裁决改变行政机关决定(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变更、限期履行职责)的268件,败诉率为13.20%,比上年略有下降;省政府本级没有一件败诉案,而全省经过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上访的案件极少,反映绝大多数基层行政争议在复议环节得到有效化解。•(案例1)当事人不服惠州市司法局对律师的处理复议案•2009年8月17日,惠州李某律师与当事人王某(女)签订一委托代理合同,权限为:合同案再审的一般代理,收费为风险收费-执行款的17%。后再审胜诉。同年11月24日,李某签收了“解封对方公司-被执行人的房产执行裁定书”。2011年11月25日,李某与对方公司的代理律师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认为李某此举造成以物抵债给王某的厂房被执行人抵押给银行贷款,造成王某损失1000多万元。2012年4月,王某以李某“私自收费,越权代理”为由向惠州市司法局投诉李某,要求追究其违规责任,退回律师费34万元。同年11月,惠州市司法局复函作出对李某“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认定李某的越权行为,2、责令追究李某违规责任,退回律师费34万元。2013年1月,省司法厅维持惠州市司法局的处理决定。随后王某不服,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2012年4月王某以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合同纠纷为由,向惠州市司法局投诉李某同时,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仲裁案已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同年8月1日起施行一、行政复议法概论㈠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再裁决的活动。目的: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四要素:1、它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2、提出申请必须是不服某一特定行政行为;3、申请人必须向特定机关提出;4、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与职责相应的决定。㈡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依申请而启动;2、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的稳定性,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定性,要么是作出具体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要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机关;4、行政复议制度保护的权益、审查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合法性、适当性;5、行政复议决定的多样性;6、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性。㈢行政复议的基本属性1、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制度;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并且不收费);2、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3、全面审查原则;4、被申请人举证责任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六、七、八条之中㈠具体行政行为有十一个方面的复议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省级复议决定部分不可诉)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这一类乡镇和部门都比较常见。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案例下页)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这一类部门比较常见。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依法履行的,主要是乡镇应按《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保护学龄儿童接受教育。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涉及民政、社保、乡镇。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例2]江西某村有宜林荒山500余亩。由于山上植被稀少,故水土流失现象相当严重,每到刮风时,“飞沙走石”,当地百姓吃尽了苦头。村委会多次召开会议,商量把荒山承包出去,可是该村村民无一人愿意承包。迫于无奈,村委会把承包价一再调低,最后调至5元钱一亩,承包期限为50年,2500元承包费一次性付清。此时村民姜某表示愿意承包,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姜某经过多年的努力,他所栽种的桃树等果树已经挂果,并在第五年获得收益,且效益可观。不仅如此,还改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多年不见的飞鸟又回到了村里,这对于全村人来说都是一件大好事。可就在此时,该村所在的乡人民政府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强行修改合同内容,把5元一亩的承包费调高至200元一亩,并责令姜某在一个月内缴清。姜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乡人民政府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变更双方当事人原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审理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申请人姜某承包的荒山原是不毛之地,现变废为宝,且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况且,在当时条件下,无人愿意承包荒山。村委会为使荒山不再撂荒损害当地环境,而以5元一亩的价格发包,也不失为一种合乎情理的选择,申请人并未趁机压价,所以也就谈不上显失公平。再者,申请人承包的是村集体的土地,发包方是村委会,被申请人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村委会和村民之间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此,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赔偿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评析]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乡人民政府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修改合同内容,调高承包费,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承包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在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被申请人乡人民政府认为不合理的每亩5元的承包费,是村委会在村民无人愿意承包的情况下将承包费调低的结果,不是申请人压价的结果,而该承包价也是在村民会议上调整的,因此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贯彻了法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该合同在履行的多年来均无村民对其公正、公平性提出过异议。可见,被申请人认为该合同不公平是没有道理的,更谈不上显失公平。•二、乡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旦订立,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期限内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为了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本案中,乡人民政府不仅未尽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之责,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以承包合同显失公正为由,强行修改合同内容,调高承包费,并责令在一个月内缴清。姜某不服,认为乡人民政府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变更双方当事人原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当然,乡人民政府变更该合同时一般不会变更一方当事人,即将原发包人村委会变更为乡人民政府自己,其发包人还是村委会,只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强加了自己的意志。其实,别说是乡人民政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村委会,即使是真正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村委会强行修改合同,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承包合同。•2列举式规定肯定式列举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行政确认5侵犯经营自主权6行政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履行保护职责9行政给付10其他否定式列举1内部行为2行政调解3行政仲裁㈡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情况可提出复议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能单独就以上“红头文件”提出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有以下两个特点:(1)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行政相对人对规章以下的规定不服申请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而且该规定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依据。•古怪的制度-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案•刘燕文是北京大学电子学系92级的博士生,主攻电子物理。他的博士论文题目是“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