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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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理论与实践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熊雅静提纲近几年部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几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解析近几年部办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复议案件的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相对集中(三)复议案件的处理难度非常大(四)办理案件面临较大的风险(五)复议案件反映的问题较突出几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解析(一)对信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案例1:2006年10月,某省某市某镇刘家庄八组接到省公路通通村工程项目0.8公里。该村村民刘某认为,该项目的承包人没有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施工,项目监管单位某市地方道路管理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路面未经检验交付使用已显地基下陷、崩裂现象,严重存在质量隐患,且达不到耐用年限,于2006年11月13日向市交通局递交了《申请书》,请求市交通局对该工程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承包人返工重修或赔偿21万元,确认市地方道路管理所监管失职。市交通局经调查表示,该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申请人不满市交通局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06年12月16日以某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省交通厅依法确认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省交通厅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省交通厅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向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部责令省厅受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标准:一是要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要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三是要求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五是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六是要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题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的两个核心问题(一)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二)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省厅认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本法。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信访行为不服能否再申请行政复议?1.信访机关未履行信访答复职责2.信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3.信访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部分事实行为4.信访机关对信访请求的复函内容2005年,浙江省温州龙湾养殖户因河流污染事故,向浙江省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理。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批转温州市环保局办理,并通过复函将调查意见向养殖户进行了反馈。而后,当事人又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环保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履行职责,对事故作出处理。国家环保总局认为养殖户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当事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和复核,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养殖户由于不服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结果是,北京市一中院判定撤销了国家环保总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二)对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案例2:上海一律师以科研需要为由,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申请公开上海市私车车牌拍卖所涉及的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额度等信息。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其不属于该局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公开申请。申请人不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不予公开的决定,向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部责令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开相关信息。1.关于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界定?申请人的知情权受到侵害or由于知情权没有实现导致的人身、财产等方面权利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1.关于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被申请人资格的认定信息公开主体复杂,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如何认定?一方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一方面是《保密法》在法律和实践中建立一种沟通协作制度日本:建立了屏蔽审查制度,由位于中立地位的咨询机关提出是否应该公开信息的咨询报告3.关于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案方式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行政复议告知通知书你的复议申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到上海市车牌拍卖问题。《上海市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以上规定:第一,上海市车牌拍卖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地方法规,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上海市车牌发放所涉及的号牌额度、收费标准、发放办法等都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第二,上海市车牌拍卖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是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共同实施的。以上单位关于车牌拍卖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是由上海市政府确定的。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上海市车牌拍卖所涉及的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涉及到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其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由上海市政府确定。因此,你如果认为上海市车牌拍卖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建议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案例3今年年初,安徽5位村民向部申请公开“岳西至武汉高速公路安徽段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数额及相关文件和用于高速公路的中央车购税补助标准”。部作出了《交通运输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公开范围。而后,申请人向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通知书,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案例42004年2月,申请人王某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东北村村委会签订了房屋和土地租赁合同。2007年,申请人在没有申请和领取取水许可证情况下,自行在其父租赁的土地上打机井和大口井各一眼,并铺设地下管道6根、4200米,灌溉沿管道两侧的农田,向村民收取管理费。烟台港莱州港区疏港公路是山东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该项目于2008年经山东省发改委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立项,2009年5月开工建设,2011年底交工通车。申请人由于不服该工程占用其修建的农田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于2013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烟台港莱州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占用申请人农田灌溉工程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意见书》。201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称,在申请人2010年—2011年就该事项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和法院进行了研究并给予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再进行重复公开。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3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烟台港莱州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占用申请农业灌溉工程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意见书》。案例5今年2月,广东两居民由于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开媒体未能查询到我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的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认为我部未能履行主动公开职责,向我们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我部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履行答复职责二是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三)对具体执法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案例6:2005年1月9日,申请人的驾驶员徐某驾驶中型平板半挂车,经国道与某高速公路收费站连接线,进入收费区时,因刹车失灵,采取措施不当碰撞了收费站大棚东北侧主柱,导致大棚立柱断裂、收费大棚变形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受损财务的价值为197000元。申请人对受损财务的鉴定结果无异,并向收费站赔偿了140000元。4月18日,被申请人从交警部门接管肇事车辆后,于4月26日将车辆进行了登记保存,并于8月11日作出《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当事人驾驶不当,损坏收费大棚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52条和《公路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和《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作出责令当事人赔偿收费大棚损失283227.19元的行政处理决定。10月8日,申请人向部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问题一:能否采取行政方式处理公路赔偿申请人的观点:《公路法》85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观点:《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责令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采取行政手段实现公路赔补偿,是交通领域的普遍做法目前,存在很大争议看一个判例:某市七星汽车运输公司一辆油罐车在西通高速公路东行中,与在该路停放的浙A故障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司乘人员5人死亡,两车报废,严重货损,严重路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浙A货车认定浙A货车发生故障后,未完全停入应急停车道,未设置危险标志,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七星公司油罐车司机违反安全原则,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某省公路管理机构认为七星公司油罐车泄漏的燃油烧毁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是造成路损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路损责任,遂于作出《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责令七星公司缴纳路损赔偿费29万余元,并书面告知七星公司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七星公司向某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七星公司不服向某市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七星公司诉讼请求。七星公司不服,上诉于某市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高速公路系收费公路,交费人给公路经营企业交付车辆通行费后即形成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保持公路良好技术状态,合法安全使用公路是合同双方法定随付义务。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二项、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二项等规定,均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公路损坏赔偿纠纷的职权。某省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调查处理七星公司公路损坏赔偿纠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责令路损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本)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该条第三项还特别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某省公路管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依照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某省公路路政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等有关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职责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责令七星公司赔偿路损费用,并告知其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系把民事责任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行政违法责任的行政处罚相混淆,误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该通过行政复核或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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