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森林法》第39条2款(第3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第3款1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23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4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5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5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6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价款1至3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第1款7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8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9违反规定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森林、林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10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有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四十四条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11擅自开垦林地未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12在幼林地砍柴放牧或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第3款13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414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15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16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17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18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19非法运输木材没收非法运输木村,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村价款30%以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20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21运输的木材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与木材运输证不符部分的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2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村,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23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2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的,可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25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补偿3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26未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证》占用、征用林地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手续。对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15元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逾期不补办手续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立即退回所占林地。抢占有争议林地的,应当立即退出,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27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沙、取土的责令返回占有,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28对违法从事种植的29对违法从事养殖、采集的30对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木做木耳段的没收木耳段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4款31对在活立木上扒树皮的处以每株10~50元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木材价值3~5倍的罚款。《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5款32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的罚款。盗伐、运输工具予以扣留,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变卖盗伐、运输工具,折抵赔偿损失和罚款。《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33对使用伪造、涂改、倒卖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值10%至50%的罚款。对伪造、涂改、倒卖运输证件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5倍的罚款。对承运单位和个人处10%-30%罚款。《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42条第3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3款34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应当没收全部盗伐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5倍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41条第2款35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3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造成树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3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38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造成树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3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40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树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4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4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造成树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森林防火期内(一)禁止携带火种入山,禁止在室外吸烟;森林防火期内(二)经批准生产用火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森林防火期内(三)经批准在野外烧水、做饭、取暖等生活用火的,应当在靠近河流、道路等地带进行,并在周围打好隔离带,备好扑火工具,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森林防火期内(四)禁止使用枪械狩猎、打靶射击和使用雷管爆破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戒严区的对居民区、油库、贮木场、军事设施等有严重威胁的区域,以及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野外用火;经批准进入林区进行地质勘察、开采矿藏、修筑工程和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业的,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活动并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承担其森林防火责任。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36条434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5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36条4

1 / 2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