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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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谯晶3•《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的“乱、滥、繁、软”的问题;符合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4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了五次审议,终获通过,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2005年12月初审;2007年10月二审;2009年8月三审;2011年4月四审;2011年6月五审。5“法律正当程序”理论—“六人分粥式”•德高望重者分----典型的人治•一人分一人监督----不完善的法治•轮流分----无政府状态•谁分谁最后拿----法治状态•法律正当程序—体现程序保障公正6“一旦行政强制法出台,如此场面,或将成为历史。”7二、行政强制的概念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的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为。9行政强制分类图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对人身实施暂时性限制10(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特点:•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2、保全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本身并不是目的。•3、单向性,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前的报告程序)•(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两名以上人员执法)•(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亮证执法)•(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不让当事人申辩)有的执法人员自己素质较低,•你在说,我加重处罚•(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2(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特点:•1、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2、从属性,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3、强力性,具有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13(三)特殊行政强制,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包括:•1、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行政机关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实施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减少和消除紧急危险或者危害。•2、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依法对金融业规定的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托管、接管、临时接管等强制措施。3、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依行政法规进行的检验、检疫措施。1415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6(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保留原则)•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法律优位原则)17(二)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所需要,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该原则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置的一种内在标准,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18•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二十三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19(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并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在采取行政强制前,应当先告诫当事人,并且通过说服教育,给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只有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仍然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时,才能实行强制。行政强制应当是在穷尽教育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20•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1(四)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行政强制权是为实现公共目的而运用的一种非生产性资源。如果用来参与营利活动,必然会使得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可以大量进行“寻租”活动,导致权力与利益进行交换,造成行政权力廉洁性丧失,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行政强制条件必须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内在关联,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其职责作商业化的使用。2223•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威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24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25(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6(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26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7(五)权利救济原则•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81.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国家赔偿。29•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不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0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31(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2333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变移动的财产,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使用和处分。(1)形式: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等。(2)特点:①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②对象: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账簿等。③方式:加贴封条、就地封存,限制当事人使用和处分。3536(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2)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绝对保留)•(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4)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37关于强行进入住宅:行政机关进入住宅检查需要有法律规定。理由: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进入住宅检查。38•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9•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40(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形式、方法、手段。•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回复原状。•5、代履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41•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代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等。42(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3•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44•概念: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采取的从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到行政强制措施的中止、终结、解除等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45(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6•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47•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人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机关借调的人员、实习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协管员、协查员,合同工、临时工,都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8(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1、违法行为情节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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