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武汉大学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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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行政强制法》相关知识解读•案例导引•法条解读•案例评析《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强制涉及的主要是“官民关系”。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既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乱”施和“滥”施行政强制伤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软”使正常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和“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一)立法目的及背景(二)行政强制§案例导引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王某是某县国税局城区分局所管辖的双定户,2001年3月1日开业,核定其每月应纳增值税额400元,王某均已按期缴纳。群众举报其有偷税嫌疑,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稽查。经检查,发现王某2001年3月至5月实际不含税商品的销售收入为4.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1800元,超过定额50%未如实申报缴纳。6月19日,稽查局经告知等程序后,对王某作出补交税款600元、分别计算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对其偷税行为处以600元罚款,并于6月21日依法送达了处理机处罚文书,要求王某于6月24日前缴纳税款与罚款。王某拒不缴纳税款与罚款。6月25日经催缴,王某仍拒绝缴纳。6月30日,稽查局依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县国税局申请对王某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县国税局法制部门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只能对王某的税款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罚款不能强制执行。思考:问题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问题2: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5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法律的设定权。受到两项制约:1,应当适当、合理,能不设定的就不要设定;2,程序限制,起草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进行必要性分析。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两点限制:1,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法律优先;2,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保留。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受到两点限制: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2,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四、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根据执行手段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的特点是手段相对平和,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和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学理上属于执行罚,是给当事人增设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直接强制的形式较多,特点是手段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较为常见的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共有十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公路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法律单独授权获得了强制执行权。大部分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措施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之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其银行账户上划拨相应的款项。(2)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如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一方面,两者的功能不同。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惩戒”,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反行政法义务的制裁,通过惩戒来制止其将来重新违法;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另一方面,两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期限不同。行政处罚中,针对财产的处罚不涉及“期限”问题,而针对人身的处罚则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处以“十日”的拘留等;但行政强制措施无论针对的是财产还是人身均具有“暂时性”的特征,当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或者予以强制的目的已经达到时,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这里所称的“逾期”的期限并非指税务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缴款期限,而是必须同时符合《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从本案来看,虽然为了解决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问题,维护税法的强制性,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但在实际适用中却有较大的条件限制。特别是在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授权。因此,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案例导引2:各地城管执法新举措——柔性执法北京:不准强行暂扣物品今后小商贩开着车拉着货在前面狂奔,城管执法人员驾车在后面紧追的场景可能会在北京市辖区内成为过去时。昨天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正式结业,同时发布了北京城管“三个严禁”和“四个不准”,在执法过程中将不准强行暂扣物品、追赶行进中的车辆。所谓“三个严禁”,是指城管队员严禁打骂侮辱相对人、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向相对人通风报信。而所谓“四个不准”是指城管队员不准强行暂扣物品、不准强行上车检查、不准追赶行进中的车辆、不准追赶奔跑中的相对人。甘肃:不得辱骂推搡执法对象不得背手吸烟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部及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标志,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时不得背手、袖手,不得勾肩搭背、仰卧、翘腿、吸烟、嬉戏、打闹。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天津城管骑车上岗柔性执法扭转“强势形象”在人们的印象里,“城管”大多开着有标识的执法车,一边行进一边用车上的喇叭向占路经营者通知相关规定,并限时清理。有时候执法车上还会有一些罚没的物品,这样的情景人们并不陌生。虽然城管的“强势”对违法占路经营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不过有时也会引起一些争议。而近日,天津市民会发现一批骑着自行车上路执法的城管人员。这种形式上的改变,究竟如何改变人们观念中城管的“强势形象”?青岛城管公布执法证号暴力执法可当场举报为了提升服务水平,文明执法,青岛市决定公布全市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和胸牌号。目前,市局172人号码已经公布,市民如果发现暴力执法等不文明行为,可直接拨打12345举报。目的是不断增强城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受理、纠正查处城管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切实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各地采取的这些新举措都意在改变执法手段,树立城管执法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新形象!实际上法律已经为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规定了比较详细的程序,只要行政机关能够按照这些程序执法,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就能够改变过去执法手段存在的问题,在老百姓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法条链接:《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一是内部程序,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也就是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和国外即时强制的区别。国外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用的是“即时强制”,就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范围比较窄,主要是警察权。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较为普遍,因此需要经过批准。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来不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的,可以不执行事先报告和批准的程序,但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内部程序,除有行政决定书外,当事人很难知晓,更多的是执法人员承担违法违纪责任,不直接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二是外部程序。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外部程序,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包括: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便于执法人员之间相互监督,防止当事人诬陷、诬告、贿赂执法人员等。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3,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是为了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便于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对实施过程的监督。若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能及时到场,应邀请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到场,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载明,同时也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告知。但是,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视为告知。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也有权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6,制作现场笔录和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实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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