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主讲人:单位:电话:人物简介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1条。相关背景相关概念行政强制原则行政强制设定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相关背景《行政强制法》自2005年12月至2011年6月,历时6年半时间,经5审才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滥、乱、软”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环境立法过程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概念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相关法律: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2、行政行为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3、救济法(监督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际赔偿法。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等。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等。从强制执行的途径来划分:(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区别:适用目的主要类型主要依据法律后果行政措施(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主体)①调查②预防③征用对人强制扣押、隔离;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不以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为必要前提,因目的不同而不同暂时性控制强制执行(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长时间剥夺某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一起假冒伪劣卷烟案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出发当事人张三3000元人民币,并告知了张三,张三未在合理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该烟草专卖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向张三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某日,张三驾驶上海牌号小客车,载客三人,由松江区某路口开往松江区某路612号,谈妥车费20元。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认定该车无营业证,涉及非法营运。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当场作出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先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及《处理告知书》。某日,张三饮酒过量,醉酒后与李四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侮辱,李四无法忍受,便向派出所请求解决。民警赶到现场,见张三仍呈醉酒状态,谩骂威胁他人,劝阻无效,还对民警进行辱骂。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该所民警将张三带进该所约束,至当晚11时张三酒醒后释放。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实例:强制执行预防特点:行政强制措施:①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②保全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本身并不是目的;③单向性: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①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②从属性: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③强制性:具有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行政强制原则1、法定原则。(1)设定权法定(2)实施权法定(3)设定程序法定职权法定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范围和条件法定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程序法定实施程序法定2、比例原则。(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知识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应该再对其采取行政强制。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4、禁止谋利原则。(1)收支两条线。第49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6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2)不得使用、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5、救济原则。主要是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救济权。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1)原则上由法律设定。(2)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4)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规定特别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1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由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试试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4)不得委托实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行政强制法》直接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依法拍卖已查扣的财物。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报告批准2人以上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当场告知听取陈述现场笔录双方签章2、紧急程序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3、限制人身自由程序除履行前述一般程序外,还要履行下列程序:①告知家属;②补办批准;③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4、查封、扣押程序及相关规定(1)制定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查扣期限(原则:30日)。(3)查扣限度。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报请批准2人以上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当场告知听取陈述现场笔录双方签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扣报经批准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解除查扣决定返还财物或依法处理需延长期限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符合解除查扣条件查封、扣押程序流程图5、冻结程序报告批准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冻结通知书现场笔录金融机构立即冻结3日内冻结决定书冻结期限: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催告听取意见决定送达强制执行1、强拆要公告。2、不得“夜袭”、“偷袭”,但情况紧急的除外。3、不得胁迫: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执行罚超过30日后可以行政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拍卖元查封、扣押的财物。案例:2010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查获一辆车牌为豫A26981的小吊车自购车以来,一直没缴过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根据征稽标准计算,这辆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被查处之日,应缴纳养路费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客货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除去本金和罚款,这辆车的滞纳金达到了49万元。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这类高额加罚与天价滞纳金不会再出现。3、代履行概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异物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对象不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利益,比如拆迁、违章等。费用由义务人承担。代履行程序执行中止、终结执行中止《行政强制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