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培训邢计晓2012/5主要内容一、出台背景二、内容解析三、主要亮点立法初衷“乱”和“软”,是当前中国行政强制执法中的两个致命伤。时而行政强制措施被滥用,损害老百姓的权益;时而当作为时又失之于“软”。行政强制乱,根源是设定权乱,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统计,截止到2011年6月底,我国现行有效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2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据学者统计,1999年,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达200多种。行政强制的“滥”,主要体现在执法主体的不规范上,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应为公权力机关,或者是公权力明确授权的机关。实际现状是,各地方、各部门自己成立了名目繁多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治软,主要体现了人们对行政执法效率的需求。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不作为,任由污水排放、环境污染等。这是行政强制法的软的表现,是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重点内容之一。一、出台背景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历经12年,5次审议,两度搁置,命途多舛,最终通过。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是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治领域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该法共分为7章71条,分别规定总则---,该法全面梳理、总结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理论创新,重新构建了适应行政法治背景下的行政强制工作的全新法律体制。本法关系到我国行政强制法律体制的重大调整,涉及全国各级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工作,值得深入学习和进行研究。重要意义(一)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解决设定权乱的问题。(二)统一行政强制方式,解决行政强制种类繁多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72部法律122部行政法规对各种行政措施作出了规定,其名称达200多种。(三)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保障行政强制的公正性。(四)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解决行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五)规范行政强制权的主体,解决执法队伍“滥”的问题。二、内容解析(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查封、扣封、冻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国外称为即时强制,主要是警察的一种权力。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除外规定,法律的第二、三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金融业审慎监管、进出境货物强制性监控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保留(事项)、法律优先。1、合法性原则:法律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适当性原则:或称为比例原则。法律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第三十五条的催告程序亦体现了以人为本原则。执法需要人性化,如执行和解。4、行政强制不得以权谋私的原则。5、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四类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强制带离、强制戒毒、治疗;案例医生入室捆绑就医,精神病院被判侵权。2010年4月的一天,济南市中区居民王华被4名精神病医院的医生捆绑,要带走治疗,最后在110民警的帮助下,才得以脱身。本案的焦点不在于王华有没有精神病,关键在于精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病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精神病院属于侵权。因此要想保障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同时保障正常人不会被强行收治,需要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收治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4、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来规定。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作扩大规定。案例北京闹市击毙绑架人质凶手当场实施即时限制。2010年5月3日,北京市宣武区菜园街,一外地男子绑架5岁女童,谈判过程中情绪激动,用刀划伤女童,被狙击手于32米外击毙一案。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本案满足了既定的实体条件,也满足了相应的程序要求(属于即时强制并由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下令)。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五)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五种方式: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六)设立行政强制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和评价(立法后评估)这项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对政府设定的权力应有时间效力,期限满后应进行清理,适时取消。法律制定后的评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社会公众进行。(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2、综合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集中执法问题。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八)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1、一般程序:法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特殊程序(即时强制):法律第十九条,事后报告,补办手续。适用对象为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3、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当场告知或实施后立即通知。4、实施程序的时效要求。法律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是否要给相对人付现?)。6、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法律第二十八条。(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间接执行:处罚款、滞纳金、代履行直接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法定)依法拍卖(十)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制度法律第三十五条,催告的内容。第三十六条,收到催告后有权陈述和申辩。(送达并听取意见)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十一)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法律第三十七条,文书内容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十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法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十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回转制度。法律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十四)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和解制度。条件:(1)不损害公共利益。(2)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受损。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拆迁户唐福珍与城管人员对峙,拒绝拆迁,之后情绪失控,在自家的房顶上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自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是此事件中唯一曾被停职者,2010年4月21日,《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他时,已经官复原职,他对记者说:“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当记者问及“对唐福珍存在歉意吗?”钟昌林说“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2010年9月16日,于建嵘在《财经杂志》撰文指出,唐福珍女士的不幸在于,即使付出了生命,房子却作为违章建筑被拆除;她的死,被金牛区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数名亲友因妨害公务被刑拘,他们眼中的城管的“暴力执法”,被政府认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于建嵘特别提到:即使是享有正当司法执行权的法院,在面对“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相要挟的”,也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以缓解矛盾”(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本案发生后社会影响很大,盖因强制拆迁致死当事人的整个过程及事后执法人员没有表现出救助行动及怜悯之情。(十五)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的特别规定。条件:(1)公告,限期拆除。(2)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十六)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对象包括税款、社保费和收费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案例交通处罚取消天价滞纳金。2006年7月21日,河南荥阳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郑州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76万元,引起社会的一片哗然和质疑。尽管如此,交通部门仍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欠费3月以上除30%-50%的罚款,6月以上50%-100%的罚款,按此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是案例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的507倍。许多地方的交通部门不是运用现已十分便捷的通信手段提醒主动缴纳养路费,而是坐等秋后算账。2009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