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重点难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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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学法系列活动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一、出台意义(一)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二)重在解决“散”、“乱”、“软”三大问题(三)有利于减少“官”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四)符合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二、指导思想(一)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三)正确处理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关系(四)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五)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三、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律优位/法律保留(二)适当原则(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四)禁止谋利原则(五)权利救济原则法条重点篇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二条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C.扣押财物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4、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______。A.接受B.拒绝C.视情况而定D.收费设定权限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3、扣押财物√√同上√同上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以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6、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______。()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案例题:•2011年12月31日晚,某市A区工商局值班人员接到D公司电话举报,称位于该区B街道的C公司生产的口香糖,其瓶贴上擅自标注D公司企业名称,严重损害D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要求A区工商局查办。A区工商局接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C公司所在地。执法人员进入C公司现场检查,发现C公司生产的“橙箭”牌口香糖,其瓶贴上标示有“香港益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D公司,地址:某市A区”等字样。公司库存5箱口香糖,每箱120瓶。现场有工人甲、乙正在从事生产活动,且无法提供瓶贴上使用上述字样的合法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作了如下处理:•(1)工作人员未出示工作证,即当场询问工人甲、乙分别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甲、乙签字;•(2)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由于外地出差未能到场,执法人员在电话中询问陈某主要案情并作记录,由甲、乙在笔录上签字确认;•(3)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陈某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使用“香港益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产地:某市A区,制造商D公司”等字样的证明文件,由甲、乙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4)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当场扣留C公司库存5箱口香糖,由甲、乙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带回A区工商局仓库;•(5)电话通知陈某于七个工作日内就案情至工商局接受询问,同时告知上述;•(6)当场对口香糖生产现场、库存、以及口香糖瓶贴字样进行拍照,将C公司有关的送货单、收据作为其违法所得的证据全部扣留带离。•(7)五日后,陈某至A区工商局,就案情接受执法人员的相关询问,同时陈某提出要求工商局解除对5箱口香扣留的强制措施,被当场拒绝。(一)行政强制措施执法10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的是______。()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B.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D.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A.6B.12C.24D.483、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______。A赔礼道歉B.补偿C.赔偿D.行政处分4、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______日。()A.10B.15C.30D.455、违法行为______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A.情节显著轻微B.未造成严重结果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D.未侵害公共利益6、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______。()A.甲机关扣押公民张三的货车超过两个月尚未处理B.乙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午休期间将所扣押的公民李四的摩托车骑出去吃午饭C.丙机关将查封的涉嫌聚赌的棋牌室委托给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保管D.王五在取回被扣押的车辆时被要求支付车辆保管费800元人民币7、关于查封、扣押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但可以合理使用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C.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查封D.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三、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和设定设定权限方式法律备注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催告•1、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催告。()•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决定作出履行期限届满“三不”期届满申请执行届满催告书决定作出履行期限届满“三不”期届满申请执行届满旧新六个月三个月3、行政机关不得在______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A.工作日B.夜间C.法定节日D.法定假日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______个月内。()A.一B.二C.三D.六5、《行政强制法》中______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A.5B.7C.10D.15新版文书篇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原有行政处罚文书进行调整的4个。•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原为《财物清单》);•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原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新增加的文书11个。分别为:•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4.《(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5.《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6.《行政决定中止执行决定书》;•7.《行政决定恢复执行决定书》;•8.《行政决定终结执行决定书》;•9.《行政决定终结执行协议书》;•10.《强制执行申请书》;•11.《涉嫌传销案件冻结申请书》。答疑解惑篇问题1:•《反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扣留,并可以通知仓储、运输、银行等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问:《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封存、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因为,《江苏省实施〈反法〉办法》在上位法设定“责令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设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对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关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的规定,该立法内容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作出扩大规定的情形,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要求有悖,故在此次法规清理中需作修改。•问题2:•《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广告直接有关的财物;”•问: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上述规定能否继续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为什么?•答:不能。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江苏省广告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1994年10月27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并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此,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依法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该条例中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应予清理。•问题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能否作为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为什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答: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属行政法规,其所调整的内容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而“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的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内容,按理有权设定。•问题在于,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满足《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件,故其所设定的“通知其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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