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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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及案例分析内容介绍——这次主要介绍五个方面的问题:培养法治理念查清五何要素遵循法定程序严格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第一讲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法治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只有具备法治理念,才能从思想根源上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规则,而不是把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治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依法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理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把保护公民权利作为核心,强调的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事、依法治民。作为工商执法人员,我们执法中做任何一项决定,都要有法治观念,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在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始终坚持以下的基本原则:——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2.无证据无处罚原则3.一事不再罚款原则4.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5.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6.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原则7.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则8.诚实守信原则9.权责一致原则10.过罚相当原则1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12.不能以罚代刑的原则13.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原则2.罚教结合原则3.三种法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的原则4.回避的原则5.独立办案的原则这5个原则不说,大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行规定》自己去了解并创造性地运用到工作中。••——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在民事活动中,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它们就都是可以去做;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只要是可能剥夺或限制公民组织权利以及可能增加公民组织义务的事项,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就都不能做;同时对于法律明确要求承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职责,行政机关又必须去做。•——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而且是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行政处罚。在市场经营中,有些行为可能已造成社会危害,甚至也被法律禁止,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其设定行政处罚,就不能处罚,只能采取行政告诫等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含义。•——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证据无处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我们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找寻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证明自己合法的责任。有的时候,大家都认为某个人有违法行为,但如果没有依法取得的证据来证明他有违法行为的话,我们就不能处罚。•——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包括本机关,也包括其他机关实施的处罚。但我们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是否可以呢?这是可以的。如果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但农业部门未没收的,我们工商部门能否再作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吗?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法律授权工商机关可自由裁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如果某工商局先作了罚款处罚,该工商局能否再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呢?应该是不可以的,一方面与一事不再罚精神相违背,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对此情况如何处理为好呢?•——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如果相关法律要求这些处罚方式必须并处,工商机关不能自由裁量的,这种情况下,工商机关应当按照纠错程序,先撤销原先的罚款处罚决定,再重新依法处罚。•——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同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准备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准备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对公民不得超过5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0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规章在其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告知当事人后,经补充调查或者其他原因,改变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或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者处罚方式的,应当重新告知当事人。未事先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救济权,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对所有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具体从那一天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出以下的规定: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具体从那一天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出以下的规定: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外,当事人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提起行政诉讼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复议前置,另一种是可选择直接起诉。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复议前置的外,①当事人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②也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直接起诉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及诉权之日起3个月。目前,我们工商机关主要有《商标法》、《广告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烟草专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不服处罚的直接起诉期,特别规定为15天。•——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如果作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诉权或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最长可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内容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连处罚内容都不知道的,则起诉期限从作出处罚之日起一般最长可达5年,涉及不动产的处罚最长起诉期限可达20年。•——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同一案件中,适用不同法条分别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相关法条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仅仅救济期限不同的,也可按最长的救济期限进行表述)。•——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原则这里的申辩,包括①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的申辩;②也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行信访等途径进行申辩。•——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是指行政机关不能仅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如果当事人申辩前行政机关准备作出或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或者当事人申辩后又发现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作出更重处罚的,则不在此原则的调整范围。•——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发现案源(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由内勤进行受案登记,报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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