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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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础理论西南政法大学唐尧13908378945•第一章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的涵义和特征•现代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的活动。•政府的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主要职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许可审批类•税费征收类•刚性处罚强制类•复议裁决类•……•行政管理;行政指导类•柔性行政调解类•行政合同类•行政服务类•行业管理;……•资产管理;•社区管理。•截至2009年1月,我国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85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规章40000多件,成为世界上成文法典最多的国家之一。•截至2008年底,中国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超过413600个,而民办的非法人基层社会组织超过24万个。•我国30年的行政法治建设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从1978年至1988年的恢复重建阶段。•主要是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以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数百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建立健全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和对经济社会各方面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重点是规范与保障行政机关运用法定职权依法治事和依法管理。•2.从1989年至1998年的快速发展阶段。•主要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标志,逐步建立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重点是规范、监督、制约行政权,保护、扩展、救济公民权。•3.从1999年至今的全面推进阶段。•主要是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宪法1999年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总纲为开端,以国务院1999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这3部纲领性文件,以及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监督法等重要法律颁布实施为标志,基本形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度体系和法治政府框架。•重点是把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全面整体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我国行政法数量众多,涉及领域广泛,执法主体庞大,调整利益关系复杂。•在我国现行约231件法律、685件行政法规、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40000多件规章中,有80%以上重点调整或涉及调整行政关系,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总体建立了以宪法为统帅,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与行政救济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制度框架。•形成了行政组织与公务员、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应急、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行政与行政责任、纠纷解决与行政救济等十大行政法律制度。•三十年依法行政的成就:•1.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行政;•2.从干部制度到公务员制度;•3.从民不能告官到民可告官;•4.从国家不赔偿到国家赔偿;•5.从监督他人到受他人监督;•6.从全能行政到有限行政;•7.从神秘行政到公开行政;•8.从任性行政到诚信行政;•9.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10.从管制行政到服务行政。•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转变;•从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空白向建立一套比较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根本转变;•从原来一支主要按政策、指示和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向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公务员队伍的根本转变;•从权力本位、重在管理、命令服从、比较封闭的管制政府向责任本位、注重服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法治政府的根本转变。•二、行政权的概念和特性•行政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职能的权力。•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三、行政权的实质和根源••1.国家行政权力的根源是全体公民,它本质上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由公民通过其代表机关赋予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并监督其依法行使,从而使国家行政权力既能有效地行使和顺利运行,又不致滥用、越权、失职。•2.行政权的来源和归属在于人民主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一种有限的使用权,也是一种必须受到制约的权力。•3.树立“政府职责本位”观念,忠诚地为人民服务是行政机关的神圣职责。•第二节依法行政的要义和过程••一、依法行政的要义•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二、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一)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3.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4.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5.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是行政执法•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二章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第一节行政执法概述•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1.羁束行为与裁量行为;•2.依职权行为和依申请行为;•3.需受领行为与不需受领行为;•4.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第二节行政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应急性原则•四、时效性原则•五、责任制原则•第三节行政执法的要件••一、实体要件•主体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合法;•形式必须合法。•二、程序要件•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方式;•法定期限。•第四节行政执法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二、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的特殊方式•(一)无效•指因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1.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2.没有法定依据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确认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无效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无效。•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撤销•指行政行为存在一般违法情形而予以取消的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4.超越法定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不适用以下情形:•1.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三)撤回•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而被取消。•适用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对损害予以补偿。•(四)更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1.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2.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3.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4.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补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五)废止•指行政行为因不适应新的情况而决定停止该行政行为往后的效力。•适用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对损害予以补偿。•(六)终止•行政行为因法定原因或客观情况而自然失去效力。•如期限届满、对象消失、条件成就、任务完成。•第三章行政执法改革••第一节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第二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第三节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第四节创新行政执法理念•1.“人本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2.“严格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特别注重程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乱作为,又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不作为。•3.“科学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科学合理,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通过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4.“公正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的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体现公平、正义,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通过公正执法,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5.“责任执法”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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