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一、为什么要讲这一课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这些权力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这里所说的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所以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2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一般人都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是十分了解。就连我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损失。之所以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一直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我们对于渎职犯罪的宣传不到位、查处的力度不够造成的。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首先将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与反贪局同级,从组织上、人员上、装备上给予3了保障;其次,组织了保障人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危害资源渎职犯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大了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再次,重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从法律角度界定了查处的标准和范围。近年来,化州市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一年上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反渎职侵权工作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查处案件并不是我们实施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查处只是手段,预防才是根本目的,今天与大家一起学习渎职犯罪的有关知识,就是想让大家了解渎职犯罪,认识渎职犯罪,从而能够在思想上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知道怎么做才能不违法犯罪,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共同学习的目的。二、正确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特点(一)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的分则共规定了十种类型的犯罪,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之所以刑法对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是因为每一种犯罪都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也是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叫做犯罪的客体。像侵犯公4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就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了侵害,侵犯财产的犯罪使国家的、公民的财产遭受了损失。那么渎职犯罪就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了侵害,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受到了损害。所以说,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所谓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所以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学说,国家赋予你一定的权力,就要求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你的职责,如果你滥用你的权力,该使用权力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你的权力,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不同的构成条件。这就是刑法上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来判断,像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5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渎职侵权犯罪做为一个类型犯罪,也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也就是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有的表现为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而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的表现为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有的表现为故意不履行职责,即故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职务行为;有的表现为失职行为,即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总之,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很多,用一句概括就是干工作没干明白,根据自己的职责,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并不是工作没干明白就是犯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前面我所介绍的那些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要不然,只要失职就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责任,就没有人去干工作了,至于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后面介绍具体罪名时再详细说。2、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公务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6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安监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在我们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你是不是公务员,只要你代表安全监察机关行使了监察职责,有了渎职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说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渎职犯罪中,有的是故意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就是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就是过失犯罪,那么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呢?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是积极的追求,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漠不关心,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如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又抛下不管,致使被害人死亡就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犯罪很少有人是抱着积极的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去滥用职7权的,绝大部分都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出于本身的职责,明知自己无权决定、处理事务,也知道违反职责行为如果出了事应承担责任,可是他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是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的,所以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那么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避免。故意犯罪是明知道,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玩忽职守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渎职罪只是一种类型犯罪的总称,它包含了42种具体的罪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违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于一些罪名与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没有联系,所以我今天只就一些主要的罪名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滥用职权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前面说过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方面来分析,由于我们不是专门学习法律,所以没有必要研究那么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我8就不说了,我只给大家着重介绍一下,这几种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和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这样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比如说,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的职能,那么根据行业的规定,只有煤矿或相关人员具备了一定条件和一定的资格,才能给他们发放许可证明或资格证。如果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或上级领导,在明知对方不具备发放许可证和资格证的条件,不应该发放却擅自发放或强制发放。那就是不正确行使职权,如果因此而发生矿难事故。那么谁决定发放的,谁就得承担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原江源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冯某与原白山市煤炭工业局生产科科长许某,在2000年1月分别受朋友亲属所托,在江源县松树镇红利二井主副井没有通贯、通风系统没有形成、没上主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没有经过该局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审查的情况下,在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意见栏加盖江源县工业局的公章。许某还通过个人关系为该矿办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并违反规程未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下发到江源煤炭工业局,而是直接通过其亲属将许可证副本交到松树镇红利二井矿主手中,以致该矿在非法经营中转变为合法化,使9该矿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冒险生产,导致2000年3月4日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这就是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就是说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讲一个林业方面的案例,抚松县兴隆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王毅在担任站长期间,东岗村有个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按照正常的林业规划设计采伐林木后,觉得不够,找到了王毅,想多采伐一些,林木采伐应由县林业局批准并下发采伐许可证,林业工作站没有权力批准。王毅为徇私情,以交罚款代替批采伐指标的手段,同意那个村民继续采伐,致使该村民在原设计采伐量的基础上滥伐林木蓄积20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毅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追究。所以说没有权力却行使权力就是超越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