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二O一一年关于调整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队办,各中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大队人员调整情况。调整大队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方爱国、马万翠副组长:李梁、王劲松成员:乔朋、蒋洪洋、周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队办公室,办公室由孙彦昌同志兼任主任。清河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为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大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城管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增强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考核,强化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实施。二、目标任务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城管行政执法职权,建立完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形成以目标管理为核心,以量化责任为标准,以考核奖惩为手段,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城管行政执法的合法、公开、文明、高效。三、工作内容(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在区法制办的统一组织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按照大队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等类别,列出大队行政执法依据,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理顺执法关系,依法承担起执法责任。(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执法岗位要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以领导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范围、权限、标准、程序和责任。通过分解,达到把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任务一条不漏地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三)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大队将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四)强化岗位职责培训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大队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养。(五)推进考核评议工作考核评议机制是检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大队将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市、县(区)法制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四、具体要求(一)收集现行的城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负责人核对后,交大队办公室。该项工作要求4月30日前完成。(二)大队办公室统一汇总、核对,交局分管领导审阅后上报区法制办审核、备案。该项工作要求5月5日前完成。(三)大队办公室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成册。该项工作要求5月中旬完成。2006年3月20日行政职权目录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行政处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江苏省实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6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正确实施城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城管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大队主要执法责任: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委托,执行清河区范围内城管相关七项行政处罚职能,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和地方城管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行使城管相关七项行政处罚权;承担主管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行政执法责任分工:根据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机构设置和分工,大队城管行政执法的总体要求是:大队长对大队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大队长负责分管中队的有关执法工作,并对大队长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大队长、分管领导负责;各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对本中队的领导负责。大队领导的责任分工: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及财务等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办公室、车辆管理,工会、共青团、城管创优、宣传报道、信访稳定、安全、扶贫与帮扶、行风软环境建设等工作;副大队长、教导员,负责行政执法和市容管理、防违治违、业务培训、思想政治、纪律检查、考勤考绩、妇女、计生等工作。各执法中队及成员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城管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城管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方可执法;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大队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区城管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完备;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具体行政行为应适当,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限期规定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行政行为应采取法定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予处罚的一、一般程序处罚流程拟作处罚的淮安市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主体)淮安市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委托主体)举报投诉日常巡查立案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符合条件的组织听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须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办案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批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大队领导复核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二、简易程序处罚流程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