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类案件相关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刘燕文不服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等;法律问题:1、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3、法院审查强度(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关系)4、对该类案件处理的反思一、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公民受教育权遭受侵犯能否获得行政诉讼的救济?受教育权的法律属性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规定方式第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开除决定等是否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类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D1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教育法》D42“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源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是指“人基于特别原因,即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自主同意,服从于国家或公共团体的特别支配权这样一种关系”。主要特征:1、强调公法主体地位的优越性,相对人不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2、不实行法律保留原则3、无法寻求司法救济。1956年德国学者乌勒的“基础关系”与“营运关系”区分理论:基础关系,即特别权力关系秩序的成立、变更与结束的行政措施,如学生的入学许可、退学、开除、毕业证及学位证的授予等,当属行政处分,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营运关系,即特别权力关系秩序的维持与管理的,如对学生的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则不纳入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德国法院的“重要性理论”:主要视其与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否重要来判断。二、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公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法》D21“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D22“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教育法》D28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其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D8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行政的分类根据主体进行分类国家行政社会行政“1999年田永诉北科大案”“2002年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处罚决定案”“公法人”概念的引入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从事特定公共事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权利与义务的组织,如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地方自治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等,即通常所称的“公法人”。这些组织均具有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它们在行使公权力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公法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法院审查强度教育机构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范围和内容主要进行程序审四、田永案的贡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理念进入司法审查领域;对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将促进和推动高校治理法治化等。何谓正当程序?——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最起码应当满足的要求。源于英国“自然正义”理念和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之关系?自然正义理念(1)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2)公正地听取利益受到不利决定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正当法律程序《宪法修正案》五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宪法修正案》十四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信赖保护原则:1、含义及构成要件: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合理信赖利益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2、田永案中具体表现3、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体现4、司法上处理《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司法解释》D58“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