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一:一、案情简介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案刘燕文是北大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主攻电子物理。他的博士论文题目是《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刘说,他研究的这个东西,搞物理的人,如果不专攻电子学,不懂;攻电子学的人,如果不攻光电,不懂;攻光电研究的人,如果专攻阳极而不是阴极,也不太搞得懂。依他的说法,国内了解他研究内容的,廖廖无几。他的导师是光电阴极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吴金德。但在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判定他论文不合格的,竟是一群“物理盲”。这些委员会都是什么人呢?后来法庭调查发现,这十六人分别是文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化学家……,只有一人是物理学家。对刘燕文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工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委员21位,评定刘燕文论文时,到会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1996年1月24日,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决定不授予刘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通知刘燕文。刘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曾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住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19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参加……”20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向校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将全部博士学位报批材料送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发给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士生和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学习期满,毕业(学位)论文提交答辩但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2二、案例简介:金迪等三人诉东城区教委行政许可案鸿运公司与W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光华集团决定共同创办一个幼儿园。在投资方式和股份比例方面,三方初步约定:“鸿运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即该公司开发小区内的公共配套用房)投入,折占总投入办学经费的50%;体校以师资力量投入,折占10%;光华集团以现金投入约250万元,占40%”。同时该集团老总与金迪、王刚、乐贞商量,让金迪等人在光华集团名下出资,按比例分红。金、王、乐三人均答应并签订协议。后三方依上述初步协议签订正式合同并开始筹备工作。利用社会力量办学需政府同意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鸿运公司使用小区配套设施与政策不符,遂决定先斩后奏。待幼儿园筹备过半并向社会公开招生后,鸿运公司才向区政府汇报。区政府否决了它的要求,但考虑幼儿园筹备状况,为妥善处理此事,召集各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后体校宣布退出,东城区教委加入。东城区教委、鸿运公司、光华集团三家重新签订协议,由该三方在上述同一场所创办W市第十一幼儿园,性质仍为民办。但东城区教委和鸿运公司忽视了金迪、王刚、乐贞的存在。金、王、乐在幼儿园筹备过程中出钱出力,尽心尽责。自东城区教委、鸿运公司和光华集团重新签定协议后,前二者拒绝金迪等三人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双方为此不断发生纠纷。金迪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原告等三人和光华集团已向十一幼投入人民币208万元,是该幼儿园的实际投资者和举办者。区教委颁发的教社证字08130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未将其列为举办者,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办学许可证》。东城区教委和鸿运公司辩称:十一幼系东城区教委、鸿运公司和光华集团共同创办,原告与十一幼及被告向十一幼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光华集团表示:原告向幼儿园投入资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他们是否十一幼的举办者,由法院认定。3案情三陈清原诉Y县房管局房产登记案陈清原、钟慧夫妇92年购买了Y县一处商品房。03年2月28日,钟慧私自制作一份“分书”,以夫妻双方名义将该房屋分给女儿陈丽丽,钟慧在“分书”上代签陈清原名字。3月3日,陈丽丽凭房产权证、“分书”等材料向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房管局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其颁发00523号房产权证。7月20日,陈丽丽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军。张7月23日向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00523号房产权证等材料。该局又给予办理登记,向张颁发00665号房产权证。9月,张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1万元。04年8月,陈清原向Y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与钟慧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包括上述房屋。钟慧向法院出示了00523号房产权证,主张上述房屋已由夫妻双方赠与陈丽丽。04年9月,陈清原以Y县房管局为被告同时提起两个行政诉讼。其第一个行政诉讼针对该局颁发给陈丽丽的00523号房产权证。Y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丽丽提交的“分书”并没有得到陈清原的确认。Y县房管局未经仔细审查,即以此为权源证明给予核准房产转移登记并向陈丽丽颁发第00523号房产权证,属认定事实不清。但由于该房产登记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Y县房管局颁发给陈丽丽的第00523号房产权证违法。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陈清原提起的第二个行政诉讼针对Y县房管局颁发给张军的第00665号房产权证。请求撤销该局颁发给张军的第00665号房产权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张军和陈丽丽就双塔路7幢705室房屋发生交易及张军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陈丽丽持有的第00523号房产权证形式上符合规定,可作为房屋所有权凭证。房管局根据该证结合张军和陈丽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给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无不当。据此判决维持Y县房管局颁发给张军的第00665号房产权证。4案情四:南京美亭化工厂诉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案案情简介:1.收到拆迁通知2002年5月,南京美亭化工厂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要拆迁其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杨村的美亭化工厂。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在双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美亭化工厂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447万元。3、对“立法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3月24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规范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江宁区人民法院于6月1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71、7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5案情五:安泰公司诉江油市政府《议事纪要》案案情介绍:1、三方约定江油市东大街市场是当地的一个主要市场,该市场的外侧是一个狭长型的空地,这块空地长约70米,进深约12米。空地外紧临当地主要街道东胜路。2001年9月14日,安泰公司与绵阳市工商局江油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这块空地使用权。后来该公司取得了这块空地的开发权和土地使用权,准备在这块地上修一栋高约22米的6层商住综合楼。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管办脱钩通知后,江油工商局当年12月13日与敬某某、安泰公司签订《江油市东大街市场转让协议》,将市场转让给敬某某,将空地转让给了安泰公司,三方约定,安泰公司在空地上修建综合楼一幢,安泰公司应敬某某要求,自愿在南侧中部留出宽4.9米的通道。2、政府《议事纪要》敬某某经营一段时期后,发现在市场前修楼的弊端,请求政府收回这块空地,由自己出资建成城市公用绿地广场,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市公用管理部门。江油市政府办公室2002年第十期《议事纪要》形式,确立了对东大街市场临街地段城市规划进行调整:不再修建综合楼,调整为修建绿化广场。3、政府说,纪事只是一个指示2004年9月24日,安泰公司一纸诉状递到江油市法院,状告江油市政府行政侵权。原告安泰公司认为市政府违反法律规定的政府议事决策程序和《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擅自调整改变城市规划,为个别人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应属违法行政行为。政府以《议事纪要》形式要求相关部门将商住楼项目调整为绿化广场的行为只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只是一个指示、精神,由各部门依法作出具体行为。被告还认为,本案中,市政府所作的调整是科学合理的6案情六:案情介绍:哈市张教授,晚年丧偶,生活不便,请来保姆张文芳。一来二去,俩人滋生黄昏之恋,老教授要娶老保姆。张文芳委托弟弟从绥棱县新曙光乡开出户口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此外,还从有关部门开出一张证明函,证明张文芳是县五金交电化工商场(以下简称“五交化商场”)的职工,工龄31年。1996年2月9日,俩人拿着证明,在哈市动力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虽然平淡,倒也相安无事。1998年3月8日,一起生活两年后,张教授仙逝。张家子女要求张文芳拿出遗嘱,张推托说,不在身边。张家子女料定,张文芳欲独霸遗产,遂于当月下旬,将张文芳告上法院。法庭上,张文芳出示了多份遗嘱。法院查明:住房是张教授与张文芳一起买断的(张文31年的工龄,在买房时派上了用场),法院将住房和大部分财产判给了张文芳。教授的儿女们愤然上诉。二、结婚证明都是假的1999年夏,律师前往绥棱县,调查张文芳的底细。公安局户政科证明:“经查我县常住人口底卡无张文芳此人。”有关单位证明:张文芳没在绥棱县五交化商场工作过,也没在此商场退休。事实是,1999年9月23日,在张教授去世一年后,张才把户口从嫩江迁到绥棱县。张文芳对此的解释是:回嫩江开证明材料太远,绥棱近。1999年11月10日,张家子女向动力区民政局申请,要求确认父亲与张文芳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民政局查明,张文芳是嫩江县新胜乡二龙村的村民,曾结过两次婚,有两儿两女。1999年11月12日,动力区民政局回复说:双方自愿结婚,亲自到场签字画押。婚姻实质要件具备,应该予以登记,婚姻是合法的。张文芳从异地出具的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应予严厉批评,但不视为“婚姻无效”,也不属于“骗婚”。张家子女原本自忖,事实俱在,必胜无疑,岂料官府竟然不允。他们将跟张文芳打官司的动力,转移到了动力区民政局身上。2000年3月5日,张家的子女们在动力区法院,状告动力区民政局,请求:撤销动力区民政局1999年11月22日作出的回复决定书;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张教授和张文芳婚姻关系无效的决定。2000年7月14日,区法院以原告已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起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