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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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试复习要点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3~7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内容:⑴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又称合法原则,是行政处罚主体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法定处罚项目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⑵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⑶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⑷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亦称法律救济原则,实际上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2、行政处罚的种类(8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的设定(9~13条)。⑴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⑵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⑷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黛玉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黛玉和省、自治区黛玉所在地的市黛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4、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6~19条)。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5、一事不再罚(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6、行政处罚的时效:二年(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8、(了解)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37、38、39、40条)。9、听证程序的范围和要求(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10、罚缴分离制度(42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11、当场收缴的条件(47、48条)。⑴20元以下罚款;⑵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出有因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12、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51条)。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⑵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复议法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审理机关不同,审理程序不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试议采取书面审查,一级复试议;行政诉讼一般采取公开审查,二审终审。审查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裁决的权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2、对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复议申请(7条)。公民、法人或者劳动保险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黛玉及其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及争议解决途径(8条)。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与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不服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斥。不服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及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才向人民法院起诉。4、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时限:60天(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法规规定时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5、对地方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申请的选择)(12条)。⑴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⑵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24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除数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或者有关个人收集证据。8、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28条,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结合学习)。⑴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⑵要求履行职责;⑶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⑷撤销决定:不按时答复和提交证据、依据和有关资料,视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9、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本机关管辖)(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同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10、复议前置,复议和裁决终局(30条)。复议前置;对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确权的督促检查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裁决终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在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三、行政诉讼法1、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10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12条)。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和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3、管辖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确定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明确当事人应向哪一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14条)。⑴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查处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具体化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5、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24~29条,以27条为重点)。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和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6、行政诉讼的被告(25条)。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⑵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⑶作出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⑸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7、证据的种类(31条)。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8、举证责任(32~33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9、证据保全(36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10、起诉期间:三个月(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起诉期间具体行政行为(44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12、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13、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54条)(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宝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判决在一定期间内履行法宝职责。(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14、法院一审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三个月(5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15、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的期限:二个月(60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16、再审的法律规定(63、64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7、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67条)四、国家赔偿法1、行政赔偿负责情形(5条)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和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2、赔偿请求人(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3、赔偿义务机关(7条)(1)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的赔偿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委托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政其职权的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赔偿请求(9、10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5、追偿(14条)因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重大过失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损害的个人或者组织追偿。6、赔偿方式(25、26条)赔偿以支付现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损害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7、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29条)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法的概念(2条)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4、5、6、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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