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教学课件第一部分相关背景法律知识★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的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治(国家)与依法治国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法与律含义互通。虽然“法”与“律”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法的范围比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规则,尤指刑律。但总的说来,“法”与“律”两字一般是分开用的,“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我们可以对法的定义作如下概括: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和需要决定•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和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法是理与力的统一3、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法是可诉的行为规范,是法官办案的主要依据和规则。二、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概念。又称作法律规则,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首要成分,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概括性、可重复适用性等特点。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把一定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联系起来,遵守或者违反这种权利义务,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2、法律规范(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部分。3、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的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按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性不同:强行性规则、指导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三、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或范围包括:①公民或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此外,诸如人民、民族、集体、行政区域单位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处于主体之外的、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一个事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客观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具有可控性和能够量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①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客观实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②非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是指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③人身。人身是由人的各个生理器官所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其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依法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④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含义是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⑤非财产利益。是指各种物财富价值的利益,如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等。(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在法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所确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一定的主体可以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法律权利的特点:①权利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是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③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⑤法律权利不完全等于是现实权利,它是一种资格或可能性,它的实现有赖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要求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法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法律规范、保障法律主体权利的重要步骤。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法的遵守(守法)的重要内容,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就是违法,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四、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常见的法的分类标准有:根据法的发展的历史线索,以社会形态为划分标准;以国度为划分标准;以法的规则内容为标准;等等。很多时候,我们所说的法的分类,都是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标准。2、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基本适用的一种分类。主要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等。3、法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或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⑴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最古老的一种法律分类,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一直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沿袭。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刑法、行政法等。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商法等。⑵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⑶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是对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种分类。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调整对象解决的是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问题,而法律调整方法就是指明这种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3、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有时也称部门法体系或“法的体系”、“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4、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刑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资源环境保护法(8)诉讼法与非讼程序法。此外,有些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等,有的法理学教材把其列为单独的军事法部门。5、公法、私法与社会法(1)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含义公法是指所有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现代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私法主要是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现代社会的私法部门主要是民商法。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产物,其主旨是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制干预传统个人权利的领域,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法主要包括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和环境资源保护法等法律部门。(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联系与区别六、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1、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的含义主要指称法的效力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此概念意在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8)其他法律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习惯。(2)判例。(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此外,在当代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也可以视为法的渊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在当前法治和德治并举的大背景下,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也是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法律效力(1)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法对法律主体行为的约束力或强制力。具体包括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事的效力。(2)法的效力等级即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在效率方面存在的等级差别。由于各种法的效力不同,形成了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在同一主体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规范。(3)确定法的效力等级的原则①宪法至上原则。②等差顺序原则。在遵从宪法至上原则的前提下,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性行政规章。至于出自同一渊源、同等渊源或同一层次的法律,不适用这一原则。在我国,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依法律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③特别法优先原则。④后法优于前法原则。⑤国际法优先原则。七、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较,法律责任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有报应和预防两大功能。(2)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出不同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行为性质把法律责任分为:①刑事责任;②民事责任;③行政责任;④违宪责任。(3)法律责任的构成①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如非法人组织、国家等)。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就自然人而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某些法律事实。③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有些是物质性的,有些是非物质性的,有些是有形的和具体的,有些是无形的和抽象的;有些损害结果是财产的,有些是人身的和精神的,有些是其他方面的;有些损害结果是直接的,有些损害结果是间接的。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⑤主观过错是指责任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大类。现代社会还存在无过错责任,这主要表现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责任中,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过错作为责任基本要素的现实2、法律制裁(1)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即惩罚,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①联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