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研究生课XXXX、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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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主讲教师:吴平教学内容•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章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方式•第四章行政复议•第五章行政赔偿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理解涵义:行政法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的特点:(1)代表国家与公共利益(2)积极主动(3)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兼顾(4)整体性决定其注重配合及沟通(5)具有个别性、具体性行政的分类:(1)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2)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3)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4)形式意义行政与实质意义行政(5)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注意: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以内容与目标为标准的划分,干预行政是对权利加以限制、课以义务的行政;给付行政是提供给付、服务、给予利益的行政。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以主体为标准的划分,国家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社会行政的主体是非政府组织(公共组织)。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以手段为标准划分,权力行政以命令与服从为基础,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非权力行政以合意为基础,按私法的规则。(二)行政权1、含义: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权力。2、特点:与私权利相比: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置性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执行性、主动性、直接性、具体性、专业技术性3、内容:制定规范权、命令权、制裁权、强制权、检查监督权、裁决权行政与司法的区别:行政是管理活动,司法属裁判纠纷,评判是非行政有鲜明的倾向性,司法具有中立性行政运行有积极主动性,司法具有被动性行政追求效率为先,司法以公平为核心行政实行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强调独立行政有各类专业技术性,司法职业是法律专业行政权有可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先定力,司法权具有终极性(三)行政法从两个角度理解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行政法是在调整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法的理解应注意:A、行政法是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学不同B、行政法的内容: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的特点和行政法渊源:特点: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内容上--广泛、复杂,变动性大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背景社会基础: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制度理论基础:国家权力的来源理论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理论(二)西方国家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三个阶段:三权分立制度确立、文官制度建立、行政司法制度建立1.大陆法系---法国为代表关键词:行政法母国、独立行政法院2.普通法系---英国、美国为代表关键词: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独立管制机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两大法系的区别与形成因素•区别:法律体系不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司法制度不同•形成因素:历史条件不同、法律传统与观点不同(如对三权分立理解等不同)(三)中国行政法发展经历四个阶段:•初创(1949-1956)•停滞(1957-1977)•重新起步(1978-1988)•发展(1989年以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规定等起步后的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后的30年多年,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第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第二、法律国家目标下的控权法(1989-2000)这一时期,中国建立起多种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1989年《行政诉讼法》:被公认为中国行政法治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受法治行政理念与原则。※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重要的配套行政法规。※1994年《国家赔偿法》:确立有别于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制度是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1996年《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确立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非诉行政程序规范。※1997年《行政监察法》确立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第三、依法治国蓝图下的行政法(2000年以来)•1999年宪法明确“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进入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行政法推进尊重人权的法治政府建设:2003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法推进诚信政府建设:2003年《行政许可法》首次在中国实定法上肯定了国际通行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推进透明政府建设: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划定了政府依职权公开信息的范围,还明确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规则。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涵义:指行政权力运用应在法律之下,要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包括:权力的来源合法、权力的行使合法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职权法定:无法律即无行政。2、法律保留:涉及对公民权利义务方面规定权只属于法律。3、法律优先:法律有最高的效力,其他规范与行政行为不能与其相抵触。(二)比例原则涵义: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包含三个内容:妥当性、必要性、相称性•比例原则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的客观、公正,目的在于控制自由裁量行为。(三)信赖保护原则涵义: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必须弥补其信赖损失。•具体理解:1、适用的要件:(1)信赖对象是公权力行为;(2)相对人因信赖而作出一定的安排和行为;(3)信赖利益取得具有正当性。2、信赖保护方式:存续力保护,财产保护。•这一原则的适用:1、以诚信方法作出行政行为2、禁止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受到限制(四)正当程序原则涵义: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按照公平、正义的程序进行。公平、正义的程序进行。意义在于:实质公正的工具--分蛋糕理论程序本身尊重人权的价值行政程序应有的基本制度:回避、听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允许陈述申辩等。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行政主体概述▲行政机关▲依授权和依委托组织▲公务员制度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的组织。它是行政法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各种行政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我国行政主体的含义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二)行政组织法涵义:有关行政主体问题规范的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法是规范行政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内容:包括行政编制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功能:(1)为公共行政的组织提供支撑(2)保障行政组织的民主、理性和公正(3)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权(4)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5)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二、行政机关(一)涵义依照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二)体系:中央与地方•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中央: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工商总局等两者不同:设置机构不同、首长地位不同国务院办事机构:一般不对外独立决策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独立对外行使职权直属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性质(公共组织)议事协调机构: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三)特点1、职权性质是行政性质;2、组织体系上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3、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4、职权的行使具有主动、直接、高效、专业技术性。(四)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内容1、基本原则:依法组织原则、行政分权原则、组织效率原则等2、组织形态与组织内部机构、成员3、组织职权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委托、授权5、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横向与纵向6、违反组织法的责任等大部制改革(历经七次机构改革)•2013年3月的改革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铁道部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依授权与依委托的组织•行政权有可授性是基础(一)概念理解1、依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2、依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二)两者比较1、两者区别•职权的直接来源不同•法律地位不同2、法律对两者的规范•组织的资格严格限制:公共组织、有技术条件与人员。•授权与委托方式、权限范围的限制。四、公务员界定: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薪俸----《公务员法》界定。分类:一般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我国的分类:•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分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国家公职关系:公务员因担任行政职务,而国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职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由各种制度引起。(特别权力关系、内部关系)公务员的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重视对公务员权利保障问题:内部行为的法治化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的标准:时间、职责、名义、目的四个方面第三章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方式•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制定规范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行政许可•第四节行政处罚•第五节行政强制•第六节行政裁决•第七节行政合同•第八节其他行政方式(行政信息、行政指导等)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程序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基于这一概念,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主体要素:主体限于行政主体。2.职权要素:系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3.法律要素: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即指对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设定、变更、解除或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等。二、行政行为分类•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授益性行为与负担性行为•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抽象行为是制定规范的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的主要区别:(1)其所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2)其效力能否反复适用;(3)根据现行法律,两者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外部行为是指对行政机关对其系统以外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的是行政机关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两者不同:(1)主体资格、程序规则等方面要求不同;(2)救济途径不同,目前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羁束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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