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有公、私之分,行政法研究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1)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行政:非政府组织作为活动的主体,如学校现在不仅要关注国家行政,更重要的是要关注社会行政。如律师,80年代被称为国家的律师;90年代以后,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为社会工作者。所以律师不由国家管理,而由律师协会来协调管理。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构成了行政的内容。1、行政内涵: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目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客体: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本质:一种活动(结果-实体)和过程(环节-程序)2、特点(1)主动性:与司法的消极性相对应,(行政不作为)(2)持续性:不因行政主体的变化而变化(新官不理旧政)(3)公益性: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3、类型(1)按行政活动的功能秩序行政(侵害行政)给付行政(服务、积极、福利行政)(2)按行政手段强制行政非强制行政:协商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3)按行政活动的范围内部行政外部行政(4)按行政活动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裁量行政:行政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自由判断二、行政权(近代概念,行政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内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对“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的理解: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治理国家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起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2家法律的承认。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已经在担纲社会治理者的角色方面,越来越显示出重要的作用。2、内容1)按照性质分:行政事权:维持社会秩序、调控经济运行(宏观调控)、提供公共服务(纳税人)、健全社会保障行政财权:财政收入(税收、罚没)、财政支出(亦是宪法问题)、公共财产管理组织人事权:机构设置权、公务员管理权2)按照具体内容分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3、形式4、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广泛性、主动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行政权范围广泛,由于国内外环境和执法者个人的局限性,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相偏离的现象无法避免。行政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产生消极的后果。三、行政法1、内涵:有关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及其监督补救的围绕行政的法律规范和原则。(课本)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特点:形式上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众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4、行政法的分类(1)根绝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行政法:调整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普遍、面广、共性特殊行政法:特别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如军事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的等(2)根据行政法规范的形式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3)根据行政法的作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3四、行政法学1、理论体系(1)广义: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学分论、比较行政法学(2)狭义:行政法学总论:基本方法理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2、与相邻学科的关系(1)与宪法学:互动,通过行政法的实施来体现宪法的精神(2)与行政管理学:互动,《论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互动关系》刘文静(3)与其他部门法(法理学、民法、刑法):融合和交叉,例如不动产登记、劳动教养制度、户口登记(18周岁)3、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1)实证分析方法(形而下):社会实例――案例分析事例分析,如:出租车法律实例――法律规范,现实的法律运用(2)比较研究方法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反行政法的,因此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我国事实上已经在效仿了,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3)经济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博弈论以放鞭炮为例,禁止兴、双规型(地点、时间)、放任型;若禁止型花费600万,放任型花费300万。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新型理论:推荐书目:《当代中国行政法》应松年北大周旺生一、定义: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省会市、较大市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7、法律解释:谁立法谁解释、个案性8、国际条约和惯例9、行政规范: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1、判例法:《最高法院公报》(1)99/4田永诉北科大(第一例学生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正当法律程序以前都是民事诉讼的学生告学校,但是民事诉讼存在弊端,如谁起诉谁举证(2)1999刘燕文(何海波、何兵)诉北大(3)重庆邮电学院女大学生在校怀孕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4)苏大艺术学院招生问题苏州中级法院不予受理42、行政惯例:行政机关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稳定性)推荐书目:;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三民书局1994、1997成文法判例、习惯:法国行政法更多的是判例第三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国外行政法的发展概况1、大陆法系――法国(行政法的母国)、德国注:宪法的母国――英国,戴雪英国,影响了英国行政法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院的前身是拿破仑时期的1799年的国家参院,18721889卡多行政法的规则更多的是行政法院的判例德国:二战之后逐渐发展起来,1960年《行政法院法》1976《德国行政程序法》两德统一之后发展更为迅速2、英美法系英国:韦德、克雷格关键词――委任立法、司法审查随着英国整体实力和影响力的下降,现在英国的法学影响力再慢慢衰退美国:成文法大量发展《Administrativelawreview》起源1887年(ICC-联邦贸易委员会)州与联邦之间的利益和权力的博弈第二阶段1930~1946新政改组最高法院,联邦权力大范围扩张的时期1946APA-美国行政程序法1950年之前的美国行政法的两个主题: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第三阶段1964~福利行政法:工资、休息权、低收入群体保障第四阶段1980~管制行政法设有行政法院的国家: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二、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概况1、起源: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之后推荐书目:《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张树义中政大教授2、发展历程:(1)1989年前,起步阶段――1989、4、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现了民与官形式意义上的平等(2)1989~2004,发展阶段,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得到认可1989《行政诉讼法》、1990《行政复议条例》、1993《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国家赔偿法》(刑事、行政赔偿)、1996《行政处罚法》(通过程序规范行政权,标志着进入了重视程序法的时期)、1997《行政监察法》1998《价格法》、1999《行政复议法》、2000《立法法》、2003《行政许可法》、2004、3、22《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3)2004至今,反思阶段,行政法地位问题解决之后,行政法的发展···5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1、内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的始终,用于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并要求一切行政法主体共同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2、功能:(1)弥补成文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增强行政法律的适应性参考书目:《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徐国栋(2)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废止工作(3)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依据田永诉北科大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比例原则(4)推动行政法治观念的形成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主流观点评析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表述1、法律保留原则(1)定义:一切行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根据。(2)要求:干涉行政权利运用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法和行为法依据。给付行政权利运用可以只具有组织法依据。宪法上的法律保留:《立法法》8-相对保留9-绝对保留孙志刚案件,2003、6、18废除《收容遣送办法》改成《社会救助办法》2、法律优位原则(1)定义:一切行政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例:义务献血――献血的义务3、比例原则(1)定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为之,并使其与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均衡。(禁止过度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合理性原则)(2)兴起原因:行政裁量权的日益扩张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广泛运用(3)发展:《警察法》侵害行为:拆违给付行政(4)要求:适应性-行政活动方式的运用应当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行政活动应当采取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均衡性-损害与行政目的实现保持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1)内涵:一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依诚实信用的方法为之。(2)历史发展:私法原则向公法原则的变迁作为社会准则的诚信作为债法原则的诚信(罗马法)作为私法的诚信作为公法原则的诚信(社会法)(3)要求:A、行政主体应当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一般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规范。B、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应当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6财产保护a、改变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信赖利益,允许改变,但必须给予足额补偿行为保护b、改变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信赖利益,不得改变推荐书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王寿树C、行政机关应当信守诺言,积极行政。D、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应当讲求诚信。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关系概念: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含义:1)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2)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3)行政法关系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内涵及其类型1、定义: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依行政权的行使和监督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类型:(1)按照成因不同: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2)按照范围不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3)按照性质不同:实体行政法律关系程序行政法律关系(4)按照内容不同:行政管理/服务/契约/指导关系、监督行政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多样性和恒定性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身份是不同的;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2、权利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1)在行政实体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力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一般而言,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阶段性的权利义务差别,即一方优先实现权利或实现较多权利,同时另一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只能实现较少权利。3、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也因此不可放弃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客体:物质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