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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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章行政程序本章基本内容:★行政程序基本概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一、行政程序基本概念㈠、程序正义的价值A过程价值B结果的意义对话:A:如果有两个苹果,由你来分配,一大一小,你会怎么分?B:我会把大的分给你。如果由你来分,你会怎么分?A:我会把小的给你。B:为什么?这公平吗?A:为什么不?这不正是你想要的结果吗?B:这不一样……程序正义的局限性“意义在于过程之中”吗?通过判决实现程序正义——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案刘案”虽然已过十年,但在我们这个历史上缺乏程序法治思想而现阶段正准备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度,再回头从程序的角度探讨该案件仍不失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行政法学,也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引发人们强烈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更重要的是法院一审判决向我们宣示了这么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道理: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受程序的制约,程序必须有且正义。㈡、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公平※理性※参与※效率二、行政程序基本原则㈠、公开原则㈡、公正、公平原则㈢、参与原则㈣、效率原则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㈠、行政回避制度㈡、行政听证制度㈢、信息公开制度㈣、说明理由制度㈤、审裁分离制度㈥、案卷制度中国程序立法现状2000年前后,行政法学界掀起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热潮,先后出现了三部影响力较大的学者试拟稿,分别为姜明安执笔起草的北大版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江必新起草的《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试拟稿),以及行政立法研究组起草的版本。起草试拟稿之外,单以行政程序法为主题的大型研讨会不下数十场,其中在德国和美国针对《行政程序法》立法征求意见的研讨会就有多次。在各方推动之下,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立法计划第二类“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中。200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京郊运河苑度假村召开“行政程序法研讨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向法工委提交了《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按当时情形看,《行政程序法》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议似成顺理成章之事。但风云突变。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行政程序法》从计划中删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不无遗憾地表示,此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被立法计划删去的背后是阻力重重。“行政机关特别是实权部门本身对行政程序的抗拒、不认同是重要原因,没有人愿意主动给自己套上枷锁。”马怀德认为,“权力的规范很多时候都是被迫的,必然伴随着抵制。”利益的博弈是阻挠立法推进的重要因素!“钓鱼执法”事件拷问程序公正去年九、十月间,上海相继发生两起“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9月8日,白领张晖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遇一“胃疼”男子主动搭车,后被交通执法部门抓获,并以非法营运处罚。对此,政府部门承认“钓鱼执法”,张晖诉诸法院也获得胜诉。10月14日,打工者孙中界驾驶车辆同样被“职业钓钩”搭乘,后被交通执法部门抓获并处罚。孙中界则愤然斩指,而有关政府部门的初次调查简单草率,与事实不符。此后,上级政府及时纠正错误,承认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并向当事人道歉。钓鱼执法断指自证清白的孙中界孙中界在浦东区执法大队门口抗议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诱惑侦查,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通常又被称作“特情侦查”或者“警察圈套”,主要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各国对于诱惑侦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首先,仅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其次,诱惑侦查必须掌握对方一定犯罪证据,对方有犯罪故意,而不能诱人犯罪;第三,诱惑侦查所产生的“犯罪事实”本身不构成指控证据。行政执法,不得“钓鱼”行政执法领域,面对的是普通社会公众,决不允许“钓鱼执法”的存在,否则,政府形象将会严重受损,社会公众将会人人自危!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钓鱼执法”让人“不敢善良”南京青年彭宇因为搀扶了一个老大娘而被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决如下:“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南京后来接连出了两起老人倒地而无人敢上前搀扶的事件,其中一件居然是倒地的老人喊出“我是自己摔倒的”,方才有人敢上去帮忙。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杜宝良事件回顾杜宝良和妻子1994年来到北京。2003年7月28日,杜宝良拿到驾驶执照,并买了一辆小客货。一年之后,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第一次违章逆行。再后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所有105起交通违法行为都发生在这一地点。在这个地方,杜宝良曾经不止一次看到过一个交通标志:小汽车下面划着一道横线。他当时的理解是,小车可以通过。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他被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民警将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给了他——总共105起交通违法行为均被“电子眼”拍摄并记录在案。纳了10500元的罚款,6月9日,按照相关规定,他重新参加了交法考试后取回了驾照。此事经媒体报道以后,杜宝良成了大部分开车人和广大市民同情的对象。人们议论纷纷,对交通管理部门不及时提醒、教育,只是一味罚款,感到不满。2005年6月13日,杜宝良接受了律师意见,将西城区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了法院。北大教授申请公开高速公路收费信息近些年,部分高速公路早已偿还完贷款却仍收费不止的问题,一直为公众所诟病。然而,质疑并未得到积极的回应,人们感受到太多尴尬和无奈。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之前对公众紧闭的信息之门,终于敞开了,它让我们有了太多的期待。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一个无奈的话题和一个让人期待的话题,被联系在了一起。王锡锌沈岿陈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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