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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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概述新中国民告官第一人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特征: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2、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4、行政诉讼的原告具有恒定性。行政主体不能提起反诉。二、行政诉讼法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需要结合法律渊源的理论才能实现。㈠、宪法㈡、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㈢、国际条约㈣、正式法律解释㈤、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㈠、一般原则㈡、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含义:1、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的深度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能及于其合理性。3、司法审查的表达方式是判断性评价。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㈠、合议制度㈡、回避制度㈢、公开审判制度㈣、两审终审制度思考1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如何处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关系?2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局限性3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六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节概述一、受案范围的含义对相对人而言:受案范围决定其寻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对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司法权监督的广度。对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审判权的范围。二、为什么《行诉法》专章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㈠、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无限制地接受司法审查,因此,必须予以明确界限。㈡、行政诉讼和其他救济制度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㈠、具体行政行为标准㈡、违法侵权标准㈢、人身权与财产权标准第二节受理的案件一、行政处罚案件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四、行政许可案件五、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㈠、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六、抚恤金发放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八、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此类案件仅提供了概括性标准,但需要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3个确定标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第二节不受理的案件一、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二、刑事司法行为含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一直是困扰行政审判实践的难题。1、行为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假借刑事司法行为之名而行干预经济纠纷之实,虽然表面上可能具备刑事强制措施的所有合法手续,但也不是刑事司法行为。2、行为的形式3、行为的机构公安机关是行政行为和刑事侦察行为的主体,但其行使职权的机构是不同的。如非刑事侦察机构实施了刑事侦察行为,可以判断其属于行政行为。4、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侦察行为,应当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对相对人没有强制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服从是任意的、可选择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强制力”并非对行政指导作分类而是一种提示性的表述,非强制性是行政指导的本质属性。四、抽象行政行为含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1、这类行为没有给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2、如果允许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了起诉的时效。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行政机关所作的预备性行为。2、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或正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如以下几种:行政主体的行为处于内部准备阶段,并未形成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行为作出后尚未送达的情况。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及时主动地收回已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使之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的特定利益。七、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1、“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排除相对人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八、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九、行政调解行为。十、法定仲裁行为。行政仲裁行为: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的仲裁”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和经济合同仲裁。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问题1行政不作为2行政裁决行为3证明行为⑴公证行为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⑶医疗事故鉴定行为4行政事实行为⑴行政指导⑵公共警告5行政机关作出的受理、通知等程序性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启动行政程序的申请不予受理或答复、以通知形式确定行政相对人涉及人身或财产的权利义务等。六、案例分析题1997年,A市居民汤某与B市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尚欠其12万多元的货款未付,自姜某于1998年3月打下一欠条后,就以种种原因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1999年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市暂住,遂找到其在市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帮其催回欠款。12月15日,A市公安局若干干警找到姜某居住的房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以诈骗罪嫌疑人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姜某被责令交出5万元现金,其所开的“桑塔那”小轿车也被A市公安局同时扣押,然后才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市后,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B市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问题:(1)此案是否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A、B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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