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六章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㈠、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适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㈡、起诉的时间条件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⑴、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起算。⑵、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起算。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起算。3.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障碍清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㈢、起诉的程序条件1.行政案件经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强制性选择。2.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受理㈠、受理的概念㈡、对起诉的审查㈢、审查的结果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㈠、组成合议庭行政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㈡、交换诉状㈢、处理管辖异议㈣、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㈤、审查其他内容二、庭审程序㈠、庭审方式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㈡、庭审程序1.开庭准备。2.宣布开庭。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宣读判决裁定。㈢、审理期限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一、上诉和上诉的受理㈠、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㈡、上诉的受理1.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受理后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二、上诉案件的审理㈠、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㈡、审理对象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㈢、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①最高人民法院;②上级人民法院;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④人民检察院;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再审案件的审理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章行政诉讼的特制度与规则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㈠、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性:第一,证据种类的广泛性;第二,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中;第三,举证责任分担的特定性,而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㈡、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二、举证责任㈠、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举证规则1.行政诉讼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2.被告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规则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时应遵循以下规则:⑴、举证期限。1延期提供2一审补充提供3二审提供新的证据⑵、举证范围。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仅局限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⑶、在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上述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告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3.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下列事项由原告举证:⑴、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⑵、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⑶、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1)例外规定延期提供原告延期提供证据的条件较被告宽松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2)举证逾期后果原告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三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规则《证据问题的规定》10条---21条四法院调证方面的职权限制(一)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证据问题的规定》9条第2款(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据问题的规定》22条38条(三)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证据问题的规定》23条38条五质证的规则《证据问题的规定》35条—52条六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的证据除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程序中收集2行政程序中作为事实根据3不属于片面证据七证据的采信规则《证据问题的规定》57条—62条撤诉1申请撤诉(1)条件第一申请人资格第二自愿第三合法(2)准许撤诉裁定(3)准许撤诉效果2按撤诉处理《行诉法解释》39条49条被告改变被诉行为一条件〈行诉法解释〉50条被告只能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为,二审和再审中不能改变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8条二审和再审也可改变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继续对案件审理2继续审查原具体行为,但判决类型有变化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而不能作撤消判决认为原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一执行条件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1人民法院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负责,但〈行诉法解释〉85条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2行政机关(1)该行政机关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2)根据生效裁判,相对人负有义务拒不履行三申请执行期限〈行诉法解释〉84,申请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单位的,申请期限为180日四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一提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条件(1)可由人民法院执行(2)已经生效(3)具有可执行内容2申请人条件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可申请执行,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也可申请执行3被申请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4申请执行期限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从被执行人起诉期限届满180日内提起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自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5执行管辖〈行诉法解释〉89条二审查执行1审查内容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的审查2审查标准〈行诉法解释〉95条规定,没有行政诉讼的审查严格3审查主体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4审查期限30日5审查方式书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