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皮纯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六章行政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二十七章涉外行政行政诉讼第五编行政行为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贪污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返回目录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的组织。公务员个人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均不能成为被告。•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其限之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返回目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心脏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据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二)行政诉讼法特征•行政诉讼以行政诉讼为调节器整对象。它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它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三、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返回目录•行政诉讼法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是:•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1)保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2)保证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3)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返回目录返回目录四、行政诉讼的其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其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其本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另一部分是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有许多是相同的,是一般的诉讼活动准则,所以称之为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贪污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制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返回目录返回目录•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辩论原则。•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完全不同,只有行政诉讼才有,所以它是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经过复义决定不服,由相对方自己选择。•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中合理、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等活动自行判断和处理。返回目录•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但不包括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招待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招待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招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返回目录•4.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的调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人微言轻结案的一种方式。因为人民法院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性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体现着正职权,而行政职权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人民法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即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情形下才可以使。•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合法性自然应由该行政机关来证明。返回目录返回目录返回目录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一、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受理的事项和不予受理的事项两大部分:•(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爱理公民、法人的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对挽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及警告、通报、劳动教养等决定不服的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和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返回目录•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包括不服行政机关关于矿产、森林、草原土地等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专利权授予与使用等决定的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返回目录•(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通常被认为属于政治行为而非纯法律行为。法院属司法机关,只有权审查法律行为不能审查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行政立法权的表现及延伸,人民法院不享有对其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权。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如果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或抽象行政行为与更高层次规范性文件或抽象行政行为有抵触,应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3.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人民法院无权通过审判程序予以干涉。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应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返回目录•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事项作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以这些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应受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外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返回目录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答权限。•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就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述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还要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及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返回目录•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返回目录•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返回目录•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者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及下级人民法院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三)裁定管辖返回目录返回目录返回目录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与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以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的人。•行政诉讼友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友爱与人是指除发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行政诉讼参与人比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更大。返回目录二.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