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5页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起源行政法起源于法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行政法起源的立法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政府行使权力时不侵害老百姓权益。二、行政的分类及我国行政的含义行政的字面含义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公共行政是指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行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等。当前我国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仍然是指国第2页共75页家行政。国家行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法治化、公益性、职权职责一致性、积极性。国家行政可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三、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3页共75页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五、行政组织概念行政组织是由各类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的。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非政府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第4页共75页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宗教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台办、法制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参事室、顾问室)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市(设区的市)、县、乡(镇)组成。八、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授权组织、委托组织。第5页共75页九、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行为大的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力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十、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法定形式的标准划分。第6页共75页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按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来划分的。3、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分类。4、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相对人是否受益来分类的。十一、可诉性可诉性是就这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第7页共75页十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证据确实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主体合法、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十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可诉性评价(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主要形式有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批准文件。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于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第8页共75页实施。《行政许可法》共分八章共计8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章行政许可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便民效力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许可与监督相结合原则。4、行政许可的可诉性评价:行政许可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第9页共75页(二)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2、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3、《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为八章共计64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章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五章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为行政处第10页共75页罚的执行、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4、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处罚是可诉性行政行为。(三)行政命令1、行政命令概念: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如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责令停产停业。2、行政命令的特征:第11页共75页(1)行政命令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2)行政命令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命令是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义务;(4)行政命令是为行政相对人设立具体行为规则;(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能引起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制裁;(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3、行政命令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命令是一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概念: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第12页共75页政行为。如行政征税。2、行政征收的特征:处分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3、行政征收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征收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五)行政征收1、行政征用概念行政征用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用和使用。如土地征用,房屋征用。2、行政征用的法律特征: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有偿性、法定性。3、行政征用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征用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第13页共75页(六)行政奖励1、行政奖励概念: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赋予一定的权利,以资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2、行政奖励特征: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无须相对人申请,行政奖励是赋予相对人权利,行政奖励没有强制执行力。3、行政奖励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奖励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七)行政确认第14页共75页1、行政确认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成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使其他行政主体得以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2、行政确认的特征:行政确认具有具体性、中性、证明性、非处分性的特征。3、行政确认的具体表现有行政证明、公证、行政鉴定。4、行政确认的可诉性评价:行政确认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应当确认而不确认,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提起诉讼。第15页共75页(八)行政裁决1、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的特征:在性质上具有具体性和行政性、身份上的中间性、对象上的民事性、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3、行政裁决的主要对象: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4、行政裁决的可诉性评价:行政裁决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第16页共75页(九)行政合同1、行政合同概念: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便于行政管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签定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主体有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实施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3、行政合同的种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工程建设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资产租凭合同。4、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合同均具有可诉性。行政合同是按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进行,实际生合中认识不一、做法不一第17页共75页致。(十)行政強制1、行政強制概念:行政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相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行为。2、《行政强制法》简介第18页共75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于,于2012年1月1日执行。行政強制法共分为七章七十一条。笫一章为总则;笫二章为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笫三章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笫四章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笫五章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笫六章为法律责任;笫七章为附则。3、行政強制的种类:行政強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存在,依照法律、法规之第19页共75页规定,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的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强制戒毒、责令停工、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撤除等多种。(3)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强制性、非处分性、临时性、实施性。(4)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可诉性行政行为。5、行政强制执行(1)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第20页共75页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的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已执行为例外。(3)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代为履行、其他处措。(4)行政強制执行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可诉行政行为。(十一)行政相关行为1、国家行为(1)概念:行政法上的国家行为,特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第21页共75页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统治行为。(2)国家行为的特征:国家行为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的行为。国家行为与行政相关联,但不属于行政行为。之所以说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相关联,是因为不少国家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如国务院、外交部等,但它们都不属于行政行为,因为它们不受行政法约束,而受特别法的约束。国家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国家行为受司法审查则难以实现国家统治的目的。(3)国家行为的种类: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军事和紧急行政权行为。2、行政指导行为(1)概念: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第22页共75页在其掌管的事务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行为。(2)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特征:具有非强制性;具有准行政性;具有能动性;行政主体具有优越性。(3)行政指导行为的方式: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4)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评价:行政指导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救济。3、行政调解行为(1)概念: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第23页共75页织出面主持,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2)行政调解的种类:治安纠纷调解、民事纠纷的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赔偿争议的调解、交通事故的调解等。(3)行政调解的特征:行政调解的主持主体是国家行政组织,行政调解是以自愿为原则进行的,行政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