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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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原理2美国摩根诉合众国案•1930年4月,美国农业部长发出一项命令,要求调查当时的价格是否合理,1932年5月,在收集到大量的证据和材料的同时,发布了规定价格的命令,同年7月,基于对业已改变了的农业条件的考虑,又重新举行了听证。听证会于1932年11月结束,并收集到大量的证据。1933年6月14日,农业部长作出关于最高价格的决定,并拒绝再次举行听证会。因此而被起诉。美国最高法院在同时提起的对农业部长的五十起基于同一原因的案件中,只受理了作为代表的摩根案。原告声称,农业部长在签署命令时,既未参加“正式听证”,也未审阅有关证明材料,更没有阅读和考虑原告呈送的证据要点和听证会上的辩论记录。他仅仅是在别人作出的决定上签了名而已,因而,农业部长的命令是非法的,武断的,并剥夺了他们第五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所保障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因而,要求撤销农业部长关于规定最高价格的命令,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程序”所赋予的听证权。地区法院三名法官判决支持农业部长的命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受理了原告的上诉。3•最高法院认为,正式听政的规定与传统的法院审理程序相关联,在这种审理中,作出判决的审判官必须听取并研究证据。听证就是要听取证据和辩护词,如果认定此项命令中事实的人没有研究证据和辩护词,那就表明听证根本没有举行。而在此案中,作出最后命令的农业部长在签发命令时没有亲自听取或审阅本案听证中所提出的任何证据,也没有听取或研究原告提出的案情要点;农业部长所知晓的一点情况是在原告及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与农业部的职员的讨论中得到的。这根本不是正式听证所要求的“听取另一方意见”。首席大法官休斯认为:作裁决的权力和责任是授予农业部长的,而不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农业部,因此没有理由说,农业部的一位官员可以审查证据,而另一个没有研究过证据的人可以制定命令。因此,农业部长必须亲自听取证据,认真思考,作出他认为公正的结论。4•在这一案件中,首席大法官休斯所强调的“作裁决的人必须听证”成为著名的摩根原则。他指出,“作裁决的人必须听证”并非一个机械的要件,它允许在收集证据时利用部长的助手,也允许部长的下属对证据进行筛选和分析,以便在裁决中帮助行政首长。辩护词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关键“听证”是要实质意义上的“听证”。这样的听证要求作裁决的人必须注意案情,研究案情,成为真正作裁决的人,把形式上作裁决的人和事实上作裁决的人统一起来。大法官文森也认为:“作裁决的人必须听证”并不是要农业部长在摩根案中亲自主持听证会,而是意味着程序上的一种最低限度,以保证负有制作最终裁决和命令责任的人能够作出明智的和他人认为公正的判断。因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行政裁决应相当于法院判决,农业部长必须答复原告的问题,原告有权获得正当听证的机会。5授课内容•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救济法6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7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一)行政的概念•“行政”(Administration)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为执行事务。现可理解为“行政”、“管理”、“执行”、“政府”等意。•在汉语中较为简单,一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一指机关、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原用法广泛,既指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公共行政)也指各种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私人行政)。•现通行的用法主要指前者。至今国内外学界对这个词的含义的认识没有统一的界定。主要观点有:1、除外说—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所有国家职能。2、国家意志执行说—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3、目的说—行政是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活动4、目的+职能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职能。8•我国一般法律书籍的表述: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能,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看行政的概念—学术界的新观点•从动态上定义:行政就是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从静态上定义: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国家行政机关。9(二)、行政法的概念1、国外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1)大陆法强调公法属性行政法是对于行政法规根本规定之总概念。——乔治·梅叶(德国)行政法是公法的一个部门,它调整行政机关与国民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官员的法律地位及公民在同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官员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拉(土耳其)行政法即规范行政以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法规之总体。——奥科(法国)行政法通常是宪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它主要是关于政府行政和对行政的司法审查。_克鲁尔(荷兰)10•(2)英美法强调对政府行政权的控制•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韦德(英国)•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戴维斯(美国)•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利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者给予法律补偿。它回答以下问题: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样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施瓦茨(美国)112、我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1)单一关系调整说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张焕光《行政法学原理》(2)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罗豪才《行政法学》(3)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连昌《行政法学》(4)广义狭义说所谓行政法广义地讲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狭义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及其损害救济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莫于川《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12(三)、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由分散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3)规范形式多样、|数量巨大。2、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2)稳定性较弱,易于变动。(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3。(3)13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渊源•1、概念:•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和外部表现形式。在法律渊源制度上,主要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是指惯例、判例和理论学说等。成文法的优点是明确清晰,易于了解和执行;局限性是易于僵化呆板,难以适应经常变化的社会现实。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2、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14二、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1、概念: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和承担的行政法权利与义务的总和。按照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行政机关的权利为: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命令权和执行权、惩治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权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权。行政机关的义务概括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国家机关的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在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尊重和保障其自主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保障和满足受教育、社会保障等福利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可以概括为:接受和协助国家行政、管理、及时履行法定公共义务、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与国家公共利益。(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上有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种。物是指各种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精神财富是指具有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智力成果。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15(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行政法律关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包含了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取决于一定事件的发生和一定行为的发生。多数情形下它由行政机关的单方职权行为依法设立。•(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各构成因素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消灭的方式主要是废止和撤销。•(4)行政法律关系变动之原因•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主因。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前者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后者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6(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对等。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常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一般不能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当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对于国家机关而言这一特性表现的更为突出。•5、争议处理特殊性。引起的争议必须按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17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部门法之一。•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调整内容的系统性,行政法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2、是宪法的实施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对社会的影响更加广泛。•(1)从社会生活角度看,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活动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离开了它的作用,国家在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发展、社会上的公正和秩序就无从谈起。(“若无视法律的作用,就不能言谈现代社会”—室井力)•(2)从法律体系结构看,行政法不仅直接以宪法作为自己的法律渊源,而且是对宪法原则和内容的更进一步的具体化。因而被誉为“动态的宪法”。是一个独立的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部门法。18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主要观点•1、英美法系国家的看法和观点——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控制政府权力、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样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施瓦茨(美国)•2、大陆法系国家的看法和观点——保权论•强调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维护和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3、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1)平衡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平衡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综合论:既肯定保权作用、也肯定控权作用、还要讲求平衡•(二)总结和归纳:•1、控制和监督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规范行政活动,防止权力滥用。•2、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实施,实现行政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3、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4、调整行政关系,建立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19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规范行政法的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是对行政法规范精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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